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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中国法学前沿·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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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590118
  • 装帧:8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690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302590118 ; 978-7-302-59011-8

本书特色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版基础上,依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物权体系等进行了全新的修订。本书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参考用书。

内容简介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2011年)入选“三个一百创新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第二版在首版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占有、所有权总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诸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适于法学硕士生、博士生学习之用,也为司法实务人员工作提供**参考用书。

目录

目录


**章绪论1

**节物权法的概念1

一、 物权法的界定1

二、 物权法的性质1

第二节物权法的体系3

一、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为物权法的“大本营”3

二、 《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4

三、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4

四、 余论: 物权法学的体系6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7

一、 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7

二、 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1

三、 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13

四、 物权法的结构原则23

五、 物权法的效率原则23

六、 物权法的和谐原则25

第四节物权法的发展27

一、 物权法发展的概观27

二、 所有权的社会化27

三、 物权的价值化28

四、 物权类型逐渐增加28

五、 物权法的国际化28

六、 物权和债权的相对化29

第五节中国物权法的制定29

一、 1949年以前的中国物权立法29

二、 1949年至195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29

三、 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30

四、 1986年至2007年的中国物权立法31

五、 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32

六、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36

物权: 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目录第二章物权通论37

**节物权的概念37

一、 物权的界定37

二、 物权的性质38

第二节物权的类型41

一、 物权法定主义41

二、 物权的种类49

三、 物权的分类51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59

一、 一物一权主义59

二、 物权客体的分类67

三、 附论: “三阶层客体理论”及其评论7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83

一、 物权效力概述83

二、 物权的排他效力87

三、 物权的优先效力87

四、 物权的追及效力92

五、 物权请求权93

第三章物权变动94

**节物权变动概述94

一、 物权变动的概念94

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97

第二节物权变动的模式98

一、 物权变动模式概述98

二、 债权意思主义98

三、 物权形式主义98

四、 债权形式主义99

五、 多元混合模式99

六、 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简要评论103

七、 中国法没有采取物权形式主义的模式105

八、 立法论: 中国民事立法不宜采纳物权行为理论198

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212

一、 公示原则212

二、 公信原则215

三、 确立公信原则的机理219

四、 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220

第四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225

一、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概述225

二、 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26

三、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68

第五节动产物权的变动325

一、 动产物权的变动概述325

二、 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328

三、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356

第四章物权保护388

**节物权保护概述388

一、 公法对物权的保护及其方式388

二、 私法对物权的保护及其方式391

三、 法律平等保护物权原则400

第二节物权保护的程序性路径及方式406

一、 物权保护的程序性路径及方式概述406

二、 程序性路径及方式406

第三节权利推定408

一、 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而为的权利推定409

二、 与不动产登记簿相联系的权利推定409

第四节物权确认请求权410

一、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定性与定位410

二、 权利人和确认人412

三、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内容412

四、 物权确认请求权与诉讼时效412

第五节物权请求权413

一、 物权请求权的概念413

二、 物权请求权存在的必要性418

三、 物的返还请求权456

四、 排除妨害请求权459

五、 消除危险请求权462

六、 恢复原状请求权469

第五章占有479

**节占有概述479

一、 占有的概念479

二、 占有意思481

三、 占有的本质482

四、 占有的主体484

五、 占有与持有484

六、 占有的功能485

第二节占有的分类486

一、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486

二、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487

三、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488

四、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489

五、 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491

六、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494

七、 其他分类495

第三节占有状态的推定496

一、 占有状态推定概述496

二、 自主占有的推定496

三、 善意占有的推定496

四、 和平占有、公然占有的推定497

五、 继续占有的推定497

六、 无过失占有的推定497

第四节占有的变更498

一、 占有状态变更概述498

二、 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498

三、 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499

四、 善意占有变为恶意占有499

五、 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499

六、 公然占有变为隐秘占有499

七、 隐秘占有变为公然占有499

八、 继续占有变为不继续占有499

第五节占有的取得500

一、 直接占有的取得500

二、 间接占有的取得501

三、 占有继受取得的效力501

第六节占有的效力503

一、 占有权利的推定503

二、 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505

三、 占有回复关系505

四、 占有的保护513

第七节占有的消灭522

一、 直接占有的消灭522

二、 间接占有的消灭523

第六章所有权总论524

**节所有权的概念、地位与作用524

一、 所有权的界定524

二、 所有权的法律性质525

三、 所有权的地位与作用539

第二节所有权的内容540

一、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540

二、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541

第三节所有权的限制542

一、 私法上的限制542

二、 公法上的限制546

第四节所有权的种类547

一、 国家所有权547

二、 集体所有权568

三、 私人所有权576

四、 法人所有权579

第七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87

**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587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587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589

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591

第二节专有权592

一、 专有权的概念592

二、 专有权的客体592

三、 专有部分的范围595

四、 专有部分的使用、修缮、管理、维护596

第三节共有权597

一、 共有权的概念597

二、 共有部分的构成与法律性质598

三、 共有部分的分类600

四、 共有部分的具体考察601

五、 共有权的内容611

第四节共同管理权616

一、 共同管理权的概念616

二、 共同管理权的内容617

三、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Ⅰ)——组织保障: 业主大会

及业主委员会624

四、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Ⅱ)——委托制度的保障: 物业

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630

第八章相邻关系637

**节相邻关系概述637

一、 相邻关系的概念637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的相邻关系的特色639

三、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640

四、 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适用641

第二节对不动产所有权限制的根据643

第三节相邻关系的类型644

一、 用水、排水的相邻关系644

二、 相邻通行关系647

三、 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关系648

四、 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的关系649

五、 不可量物侵入的相邻关系651

六、 相邻不动产安全的关系652

七、 利用相邻不动产时尽量避免损害653

第九章共有655

**节共有概述655

一、 共有的概念655

二、 共有的类型657

第二节按份共有660

一、 按份共有及份额概述660

二、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662

三、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680

第三节共同共有682

一、 共同共有的概念682

二、 共同共有的类型682

三、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684

四、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686

五、 共同共有的消灭686

六、 共同共有物的分割687

第四节准共有687

一、 准共有的概念与法律根据687

二、 准共有的法律性质687

参考文献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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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  (二)各类物权与客体的规格  1.所有权、典型的用益物权与客体的规格  在所有权、典型的用益物权的情况下,对其客体的特定性要求相对严格,在时间的意义上,其所谓客体的特定性,是指客体的同一性。其道理在于,所有权以特定的有体物为客体,该特定物灭失,所有权便归于消灭,显然该特定性在客体的存续上即表现为同一性。一般的用益物权以有体物为客体,物权化的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含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以“四荒”为客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名义上是以权利为客体,实际上仍是以土地为客体,也就是以有体物为客体。因为租赁权系通过发挥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而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即通过使用租赁物而达成目的;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场合,租赁权人显然是通过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使用权来满足其需要,于此场合,土地使用权的作用在于,租赁权人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合法性。客体为有体物场合,用益物权人通过反复地、不断地使用该有体物而实现其利益,达成物权的目的。该有体物必须存在并于其存续期间保持同一性,它一旦灭失或被消耗掉,立于其上的用益物权便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客体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有无同一性,直接决定着一般用益物权的存废。  2.担保物权与客体的规格  对于担保物权的客体,流行的观点认为至少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支配:其二,在经济上具有交换价值,满足人们(权利主体)的物质需要;其三,在法律上可以独立地作为交易对象。  上述“其一”“其二”已有共识,不再多言。对于“其三”,应当分三个层次来认识和说明问题。**个层次,物之成为物权客体,并非不分物权类型、不分主体、不分时段地一律要求物为独立的交易对象。仅就土地而言,中国现行法尽管禁止其买卖,即土地不得作为独立的交易对象.但不妨予以变通处理,即承认土地使用权的让与性。第二个层次,即使物必须可以独立地作为交易对象,也取决于在技术上可否把交易部分标示出来,以及采取何种立法政策。实际情况是,把作为交易对象的土地标示出来,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这为把土地作为地权的客体提供了前提和可能。第三个层次,物可否作为交易对象还取决于立法政策。在世界范围内,相当的立法例把土地视为重要的财产,并作为融通物,允许土地交易。中国现行法虽不允许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但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于通过变通方式承认了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对象。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现行法已经把它作为各级土地市场的交易对象。对于产生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正酝酿着有条件地增强其让与性。《土地管理法》修改就要解决这个问题。  担保物权关注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在保证标的物具有交换价值的前提下,即使担保物权人支配不了标的物本体,包括标的物的独立性不明显,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和实行。  据此,应当得出结论:独立之物与客体特定性的要求不是一回事。前者注重物的物理形态,因而,物不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就不得成为物权的客体。而担保物权客体特定性更关注物在交易上的独立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强调物的独立交换价值。如果说在所有权、典型的用益物权场合,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更多地体现于物在物理上的独立性,那么,在担保物权场合则有所变化。物具有物理上的独立性固然满足了担保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即使不具有明显的物理上的独立性,但只要具有独立的利用价值,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就仍符合担保物权客体特定性的要求。  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按照中国现行法关于权利构成的要求,不会是质权、留置权,只有抵押权。因抵押权场合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除非抵押权的实行需要抵押权人占有,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标的物,所以,在对客体特定性的要求上,抵押权更不看重标的物的物理上的独立性,而是关注物在交易上的独立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强调物的独立交换价值。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上,土地完全具有交易上的独立性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不存在任何障碍。实际上,以土地作为标的物的抵押权居多。在中国,现行法禁止土地本身作为抵押权的客体,但允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于四至边界清楚的特定的土地之上,具有交换价值并可以转让,所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担保物权对于客体的要求。  3.准物权与客体的特定性  这个问题将在《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第二版)》第十七章“准物权”中讨论,此处不赘。  (三)概括物权客体属性的思维方式  综上所述,可知有的物权客体具有严格意义上的特定性,有的则根本无此属性,有的不太严格。到底如何认识?这取决于我们把握物权客体的属性采取何种方法。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概括,大体来说,可有三种方法:一是继续沿用传统的模式,坚持物权的客体一律具有特定性;二是彻底推翻传统的概括,把所有种类的物权,包括典型物权和准物权,作为审视的对象,重新抽象、概括出适应于一切物权客体的属性:三是放弃统一概括的方法,走类型化的路径,即对于典型物权及某些准物权,仍然以特定性来说明其客体的属性,对于取水权等准物权,则不再承认其客体具有特定性。  时至今日,已经清楚地显示出来,并非所有的物权客体都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传统的概括有些以偏概全,不尽适当,应予以修正。  第二种推倒重来的方法,如果能够得出符合实际的且有用的结论,自然为首选的模式。在历史上,哲学巨匠黑格尔曾经系统地总结了西方哲学史,把一切都置于“绝对观念”的审判之下,建立了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他用其概念辩证法推演出一个无所不包的绝对体系。在黑格尔看来,绝对统摄着人类的全部过程和全部生活,它“是不消逝的生命,自知的真理并且是全部真理。”他完成了一个涉及真善美的全面性及三者内在统一的,完全辩证化了的唯心主义意识原理的思想体系。他把“和谐的统一和充分的自我意识”两者统一起来,也就是把原始的美丽的统一和人的自由、自主性统一起来,把理性、道德、自由和欲望、感情、自然统一起来。我们现在就仿效这种做法,在物权法上,从各种物权的属性中抽象概括出来物权客体的性质,建立统一的可以解释一切物权的客体属性的理论,我们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界定适应于所有类型的物权的客体,能否做到呢?工程浩大,恐怕一时难以完成。  既然如此,我们可否彻底放弃对于物权客体属性的抽象?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把握物权客体的属性具有许多积极的意义。例如,可以有助于理解物权和债权的区别,认清物权内部的类型,设置适当的物权公示方法,等等。比较可行的方法是采取类型化的路径来概括物权客体的属性。  ……

作者简介

  崔建远,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以及前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多部行政法规修订的研讨工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准物权研究》《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论争中的渔业权》《合同法总论(上卷)》《合同法总论(中卷)》《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物权法》(第4版)、《合同法》(第3版)、《债法总论》《合同解释论——规范、学说与案例的交互思考》《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等论文。  《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下册)(首版)入选国家“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准物权研究》荣获了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了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先后荣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了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和《无权处分辨》先后荣获了第四届和第五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荣获了司法部首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与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荣获了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参与撰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荣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二等奖,参与撰写的《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教授主编)荣获了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国家图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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