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9319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950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10931987 ; 978-7-5109-3198-7
内容简介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自2013年起每年出版一卷。第九卷全面收录*高人民法院2020年制发的司法解释28部、指导性案例8个、重要司法文件30余部,并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起草者及指导性案例编选者等撰写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堪称司法业务文件年鉴。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一卷在手,资料尽收。
目录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20年3月19日法释[2020]2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2日法释[2020]10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
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20日海警[2020]1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16日高检发[2020]3号)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20年7月24日高检发[2020]12号)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2020年8月20日司规[2020]6号)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
【民商事篇】
【行政与国家赔偿篇】
【其他篇】
【指导案例篇】
节选
《*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九卷)》: 第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看守所应当将值班律师制度相关内容纳入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所时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将其填写的法律帮助申请表及时转交值班律师。口头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代为填写法律帮助申请表。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并且不符合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条件,要求约见值班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 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通知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帮助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文书。 单次批量通知的,可以在一份法律帮助通知书后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信息的材料。 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会同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合理安排值班律师的值班方式、值班频次。 值班方式可以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值班的,可以采取固定专人或轮流值班,也可以采取预约值班。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律师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或值班律师库。并将值班律师库或名册信息、值班律师工作安排,提前告知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 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送达及通知方式,可以协商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跨地区调配律师等特殊情形的通知和指派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条 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现场值班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申请,看守所转交给现场值班律师的,值班律师应当根据看守所的安排及时提供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通过电话、网络值班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帮助,疑难案件可以另行预约咨询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侦查阶段,值班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 第二十二条 值班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法律帮助申请表或者法律帮助通知书到看守所办理法律帮助会见手续,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第二十三条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时,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或者律师工作证或者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值班律师身份。 第二十四条 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二十五条 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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