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6765365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437
- 出版时间:2021-11-01
- 条形码:9787567653658 ; 978-7-5676-5365-8
本书特色
此书的特色在于:**,在保持教材完整体例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第二,刑法学理论与刑法案例相结合,充分注意对*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吸收。第三,刑法学体系性与法律资格考试相结合,充分吸收*近几年法律资格考试的内容。第四,创新形式,每章正文后增加二维码,其内容包括“理论前沿”“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供学有余力的学生自学。
内容简介
《刑法学分论》以我国传统刑法学的知识体系为框架,注意吸收学术研究前沿观点,与刑法典紧密结合,并充分吸收法律资格考试内容。刑法分论部分对具体罪名构成特征的论述,为节省篇幅,对共性的问题在某些章节集中论述,个罪部分不一一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分别论述,而是针对某个罪的特殊或重要构成要件展开,力争做到既方便理解,又重点突出。 在保持教材完整体例的基础上充分吸收了刑法学研究的近期新成果。 刑法学理论与刑法案例相结合,充分注意对很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吸收。 刑法学体系性与法律资格考试相结合,充分吸收很近几年法律资格考试的内容。
目录
**节 学习研究刑法学分论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犯罪的分类排列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结构
一、罪状
二、罪名
三、法定刑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八、投敌叛变罪
九、叛逃罪
十、间谍罪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十二、资敌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分述
一、放火罪
二、决水罪
三、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失火罪
七、过失决水罪
八、过失爆炸罪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十、帮助恐怖活动罪
二十一、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二十三、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十四、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二十五、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
第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六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九章 贪污贿赂罪
第十章 渎职罪
第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节选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由于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是以实施恐怖犯罪活动为目的的,因此,直接威胁到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社会的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恐怖活动,是指为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惧,专门从事杀人、伤害、投放危险物质、绑架等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首先,组织、领导、参加的必须是恐怖组织。其次,必须实施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组织,是指召集多人,为首发起或者实施招募、雇佣、拉拢、鼓动多人成立恐怖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对恐怖组织的成立以及恐怖活动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和协调的行为。参加,有积极参加和其他参加之分,积极参加是指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仍然积极加入的行为;其他参加是指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仍然加入的行为。参加的成立不以履行一定的手续、仪式为必要条件。 我国立法载明的“恐怖活动”,是指具有恐怖主义性质①的下列行为: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②。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应具有恐怖活动的目的,即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或者明知是恐怖活动组织而参加。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对于参加恐怖组织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恐怖组织而自愿参加,方可构成本罪。对于那些不明真相、受骗上当而参加恐怖组织,一经发觉就表示并实际上与其脱离关系的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初因受骗而参加恐怖组织,后来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仍然不退出,甚至积极进行恐怖活动的,则当然构成本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两者有着显著区别:**,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第二,组织、领导、参加的犯罪组织不同。恐怖组织一般政治色彩较浓,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多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3)本罪的罪数问题。只要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论恐怖组织成立后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如果恐怖组织成立后,又实施了该组织策划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杀人、劫机、绑架等犯罪的,成立数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分子只对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犯罪分子除了对其亲自参加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恐怖活动组织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除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同时还对其他恐怖组织有资助行为的,也应当以本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
作者简介
汪维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期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项目各1项,出版专著1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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