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34897191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59
- 出版时间:2021-12-01
- 条形码:9787534897191 ; 978-7-5348-9719-1
本书特色
《中国环境□迁史丛书》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入选项目《中国环境□迁史》的□终成果,是关于中国环境□迁研究的通史性著作。本套丛书包括:《先秦环境□迁史》《秦汉环境□迁史》《魏晋南北朝环境□迁史》《隋唐五代环境□迁史》《宋元环境□迁史》《明清环境□迁史》六个品种。时间跨度从远古到明清,史料丰赡,论证有力,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本套丛书运用多学科交叉(历史学、考古学、气象学、农学、地理学、医学、灾害学、生态学和政治学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多视角(气候、水环境、植被环境、动物环境、矿产分布与利用、土壤与地貌、自然灾害类型分布与应对、环境文献与研究、区域环境、关于环境保护的生态思想、国家对环保实施的政策及产生的实效等)□换进行中国环境□迁研究,分析细致入微,剖析到位。
本套书通过环境视角解读社会问题。环境原因会导致社会动荡,会造成文明冲突、政权分立、社会割裂、社会对峙。环境决定对峙力,均衡的对峙力是由均衡的环境要素决定的。环境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社会生长、消亡的历史密码。气候的□迁对农业、疫病、战争、自然灾害等都会产生影响。环境□迁对经济、军事乃至政治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环境的恶化会导致一系列灾害的发生,灾害的发生导致人口死亡、社会动荡不安,进而危及政权的存亡和人类文明的进程。《先秦环境□迁史》作者借助zui xin考古科学和考古报告(孢粉分析、植硅石分析、土壤研究、动物考古、植物考古等),对远古的史前史部分进行了深入探索,让我们对于远古时期的环境状况有了更多了解。
本套书具有填补学术研究空白的作用。同时,对于全面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环境工程建设均具助推作用,是开展中国环境事业、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中华□□永续发展宣传的生动教材,提供了中国环境建设、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等的历史借鉴。本套书主要从中国的气候(气候特征、气候波动、气候状况)、水环境(降水、海平面和湖泊的□化、海岸线□迁)、河道□迁与水利建设(黄河、淮河、济水、长江等的□迁及水利工程)、植被、矿产分布与利用、自然灾害(旱灾、水灾、蝗灾、冻灾、地震、疫病等)、野生动物环境、地貌与土壤、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环境管理与社会兴衰等视角研究中国的环境□迁。
内容简介
本书为《中国环境迁史丛书》中的一个品种。《隋唐五代环境迁史》主要从隋唐五代时期中国的气候(气候特征、气候波动、气候状况)、水环境(降水、湖泊的化等)、植被(文化用品消耗、造船业消耗、建筑消耗、森林分布、森林状况、植被分布、植被隐忧等)、野生动物环境、地貌与土壤、矿产分布与利用(金矿、银矿、铜矿、铁矿、瓷器、盐业等)、自然灾害(旱灾、水灾、蝗灾、冻灾、地震、疫病等)、环境意识与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等角度研究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迁。史料丰赡,论证有力,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
目录
节选
第六节 隋唐五代时期的环境法律
隋唐五代时期,朝廷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除了有一系列遵守时令、禁屠的诏令之外,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和制度。
隋唐五代时期,国家重视桑、枣等树的种植。《隋书·食货志》中记载:“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中□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麻土以布,绢以匹,加绵三两。”而北齐规定:“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桑、枣、榆等的种植具有强制性,并且可以继承,对老百姓来说有一定的收益,一般老百姓都会按照要求去种植。
隋炀帝时期开凿了大运河。为了保护运河两边河堤安全,隋炀帝要求在河堤种植柳树。《隋书·食货志》记载:“又自板渚引河,达于淮海,谓之御河。河畔筑御道,树以柳。”《大业杂记》中也记载:“入江三百余里,水面阔四十步,通龙舟,两岸为大道,种榆柳,自东都至江都二千余里,树荫相交。”此外,《炀帝开河记》还记载:“时恐盛暑,翰林学士虞世基献计,请用垂柳栽于汴渠两堤上。一则树根四散,鞠护河堤。二则牵舟之人,护其阴凉。三则牵舟之羊食其叶。上大喜,诏民间有柳一株,赏一缣。百姓竞献之。又令亲种,帝自种一株,群臣次第种,方及百姓。时有谣言曰:‘天子先栽,然后百姓栽。’栽毕,帝御笔写赐垂杨柳姓杨,曰杨柳也。”这表明当时人们已经认识到柳树有利于巩固河堤。
在大运河两岸种植柳树的行为,持续到晚唐时期。《全唐诗》卷四二七《白居易·隋堤柳—悯□□也》中写有:“隋堤柳,岁久年深尽衰朽。风飘飘兮雨萧萧,三株两株汴河口。老枝病叶愁杀人,曾经大业年中春。大业年中炀天子,种柳成行夹流水。西自黄河东至淮,绿阴一千三百里。大业末年春暮月,柳色如烟絮如雪。”《全唐诗》卷五一六《王彦威·宣武军镇作》中写有:“汴水波澜喧鼓角,隋堤杨柳拂旌旗。”《全唐诗》卷五二二《杜牧·隋堤柳》:“夹岸垂杨三百里,只应图画□相宜。自嫌流落西归疾,不见东风二月时。”《全唐诗》卷六五七《罗隐·隋堤柳》记载:“夹路依依千里遥,路人回首认隋朝。春风未借宣华意,犹费工夫长绿条。”《全唐诗》卷七四一《江为·隋堤柳》记载:“锦缆龙舟万里来,醉乡繁盛忽尘埃。空余两岸千株柳,雨叶风花作恨媒。”从白居易的诗歌中看到,隋朝种植的柳树已经衰老,需要更替。罗隐、江为是晚唐五代时期人,他们的诗歌表明大运河河堤两岸柳树依然长势良好,应该是后期补栽的结果。《全唐诗》卷五五九《薛能·下第后夷门乘舟至永城驿题》中写有:“连浦一城兼汴宋,夹堤千柳杂唐隋。”表明大运河河堤柳树在唐朝又进行了补栽。
隋唐五代还有负责绿化的官职。《旧唐书·职官志二》:“虞部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虞大夫。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弋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其刍藁。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藁及茭草。其柴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蕃客,并于农隙纳之。”
唐朝也要求老百姓种植桑、枣、榆等树。《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记载:“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而取之以租、庸、调之法,其用之也有节。……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玄宗时期,再次重申在永业田种植榆、枣、桑等树。《通典》卷二《食货下》记载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唐玄宗之后,由于均田制已经破坏,以法令形式要求老百姓种植桑、枣、榆等树木已经失去了其基础,但唐德宗时期,依然采取劝老百姓种桑、枣等树。“顷属多难艰食,必资树艺,以利于人,庶俾播种之功,用申牧养之化。天下百姓,宜劝课种桑棘,仍每丁每年种桑三十树。其寄住寄庄官荫官家,每一顷地,准一丁例。仍委节度观察州县长吏躬亲勉率,不得扰人,务令及时,各使知劝。一一勉谕讫,具数奏闻。”《全唐文》卷四一○《常衮·劝天下种桑枣制》。《全唐文》卷六○《宪宗·劝种桑诏》中要求:“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检一亩,令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至年终,委所在长吏□□,量其功具殿□奏闻,兼令两税使同访察。其桑仍切禁采伐,犯者委长吏重加责科。”直到五代,政府还劝老百姓种植桑、枣,《全唐文》卷一二二《周太祖·令三京及诸道劝课农桑诏》中说:“宜令三京及诸道州府,委长吏指挥管内人户,勉勤耕稼,广辟田畴。勿使蒿莱,有废膏腴之地;务添桑、枣,用资种养之方,仍令常切抚绥,不得辄加科役。所贵野无旷土,庐有环桑,致谷帛以丰盈,遂蒸黎之苏息。”
《全唐诗》卷三一一《郑审·奉使巡检两京路种果树事毕入秦因咏》中写有:“圣德周天壤,韶华满帝畿。九重承涣汗,千里树芳菲。陕塞余阴薄,关河旧色微。发生和气动,封植众心归。春露条应弱,秋霜果定肥。影移行子盖,香扑使臣衣。入径迷驰道,分行接禁闱。何当扈仙跸,攀折奉恩辉。”表明对两京路种植果树等有比较严格的检查,以确保朝廷诏令的执行。
除了课种桑、枣、榆树之外,唐朝还非常重视两京地区的绿化。《册府元龟·帝王部·都邑》记载:“(永泰)二年正月,京兆尹黎幹大发夫役,种城内六街树。”《唐会要》卷八六《道路》记载:“开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令两京道路,并种果树,令殿中侍御史郑审充使。……大历八年七月敕,诸道官路不得令有耕种及斫伐树木,其有官处,勾当填补。”又《街巷》记载:“(贞元)十二年,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京兆尹吴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大和)九年八月敕,诸街添补树,并委左右街使栽种,价折领于京兆府,仍限八月栽毕,其分析闻奏。”
其他地方的官道上,也有种树。《全唐诗》卷三八《郑世翼·登北邙还望京洛》中写有:“青槐夹驰道,迢迢修且旷。”表明官道上种有槐树。《全唐诗》卷六八七《吴融·题湖城县西道中槐树》中记载:“零落欹斜此路中,盛时曾识太平风。晓迷天仗归春苑,暮送鸾旗指洛宫。一自烟尘生蓟北,更无消息幸关东。而今只有孤根在,鸟啄虫穿没乱蓬。”湖城县在今河南灵宝一带,这里的官道上种树,与处于洛阳至长安路线有关,唐时天子常到东都洛阳,故而官道种植槐树。
唐朝也有不少官员提倡种树,《旧唐书·范希朝传》记载:“单于城中旧少树,希朝于他处市柳子,命□□种之,俄遂成林,居人赖之。”《旧唐书·外戚传·吴凑传》记载:“官街树缺,所司植榆以补之,凑曰:‘榆非九衢之玩。’亟命易之以槐。及槐阴成而凑卒,人指树而怀之。”
对于故意损坏林木的行为,唐朝法律有明确的处罚条文。《唐律疏议·杂律》记载:“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对于毁坏林木的,处以流刑或者杖刑。
作者简介
李文涛,现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中国古代经济史与环境史、汉晋出土文献、文化产业、中古家族史等。出版学术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东南海海洋史研究(19ZA189)子项目中国东南海海洋灾害史”,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传统灾害思想的源流、嬗递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10CZJ001)”、民政部项目“中国殡葬史(隋唐五代卷)”。主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中古黄河流域环境、经济与社会变动(2011—QN—178)”(已结项并出版,《中古黄河中下游环境、经济与社会变动》,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主持山西省社科联项目“中古河东裴氏廉政文化研究”。参与儒藏工程《文天祥集》校点。发表学术论文多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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