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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丛书--毒品犯罪办案指引

刑事重罪办案指引丛书--毒品犯罪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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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0226724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707
  • 出版时间:2022-05-01
  • 条形码:9787510226724 ; 978-7-5102-2672-4

本书特色

毒品犯罪案件因其犯罪手段隐蔽、证据种类单一、破案定性复杂等特点,在证据收集、审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和困难。为集中解决毒品犯罪领域常见、多发、热点、难点问题,给办案人员提供可操作的实务指引,*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和指导的资深检察官,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和具体经办案件,撰写完成《毒品犯罪办案指引》,现已在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发行。 1.以毒品犯罪罪名为章。 对品犯罪各罪名进行细致整理,解决各罪的定罪量刑、证据要件、证据审查等实体法、程序法适用难题。 2.紧扣毒品犯罪特点。 在对品犯罪个罪深入分析基础上,对应罪名下又分“毒品犯罪数量和毒品纯度”等专题系统论述。 3.贴近办案实务。 深入剖析相关典型案例,探究、论证背后的法律逻辑和适用规则;系统梳理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提供权威明确指引。 4.全面实用参考。 附录部分整理近年来*高法、*高检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和《刑事审判参考》毒品犯罪相关案例索引,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内容简介

  随着检察工作的发展、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内设机构的调整、“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确立,刑事检察队伍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检察人员的能力素养与新形势下刑事检察工作的需要仍有差距。为加强刑事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四个铁一般”的刑事检察铁军,*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有关同志组织编写了《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突出“专业性、分层次、针对性”,集中解决各专业刑事办案领域中常见、多发、热点、新型犯罪的司法实务问题,立足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监督工作一体化需要,兼顾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学界需求,对重要罪名或类罪名,结合典型案例、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政策、学理,进行深入分析、研讨,提示重点,提炼规则,提供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目录

**章 毒品犯罪概述
**节 毒品的概念、种类及名称表述
一、毒品的概念
二、毒品的种类
三、毒品的名称表述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概念和立法沿革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二、毒品犯罪的立法沿革
第三节 毒品犯罪的发案态势

第二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办案指引
**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立法沿革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发案态势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证据审查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证据要件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常见证据审查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处理
一、代购毒品行为的认定
二、贩卖假毒品行为的认定
三、贩卖复方曲马多、氟胺酮行为的认定
四、短距离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
五、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认定
六、寄递毒品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办案指引
**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概述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沿革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发案态势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追诉标准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审查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要件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常见证据审查
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处理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三、本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
四、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的认定
六、本罪的罪数形态
……

第四章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办案指引
第五章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办案指引
第六章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办案指引
第七章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办案指引
第八章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办案指引
第九章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办案指引
第十章 强迫他人吸毒罪办案指引
第十一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办案指引
第十二章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办案指引
第十三章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办案指引
第十四章 毒品犯罪若干疑难问题办理指引

附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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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刑事犯罪办案指引丛书:毒品犯罪办案指引》: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放任他人藏毒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基于亲属或者朋友等关系,对他人将持有的毒品藏于自己住处的行为予以放任甚至实施了交递等帮助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甲、乙二人系朋友,甲明知乙吸毒且从事贩毒活动,但甲从未有任何参与行为。2017年12月20日,乙购买毒品后到甲家留宿,将毒品存放在甲的家中,当天晚上,乙未告之甲存放的东西是毒品,次日,乙外出后电话告之甲存放的东西是毒品,让其保管好,过几天来取走,此后,甲多次催乙尽快将毒品取走,但乙迟迟未来取。同月29日下午,乙在甲家附近茶楼喝茶时,让甲将毒品带过去(甲的住地离茶楼仅隔两条街,距离不足3公里),甲即随身携带毒品步行向乙送去,途中被公安人员查获,查出海洛因20克。针对本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种观点认为,甲携带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明知乙贩毒还为其提供藏匿毒品、交递毒品的帮助行为,应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或者窝藏毒品罪。第三种观点认为,甲并不知道乙购买毒品是用于自吸还是贩卖,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我们认为,甲得知乙藏匿于其家中的物品为毒品后,并未有参与走私、贩卖,运输的目的,其行为虽然改变了毒品存储的位置,但位移较小,在同城的两条街间携带毒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由于乙本身系吸毒人员,甲并不知道其购买毒品的数量,也不明知其购买毒品的目的和用途,因此,也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和窝藏毒品罪。纵观全案,甲的行为属于对藏毒行为的放任,由于藏匿地点为甲的住处,甲有义务要求乙将毒品取走或采取举报等措施。如2000年《南宁会议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代买毒品往往包含持有和交递等环节,交递的过程也会表现为毒品位置的改变,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来认定。**,从行为本质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持有”行为,可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的行为,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其行为已实现了对毒品的实质“控制”,其交递行为是持有行为的延续,与常见持有行为相比,属于“动态持有”,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从行为目的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无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具有进行其他毒品犯罪的目的。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除了明知是毒品,还必须对毒品的去向和来源有一定的认识,即只有为了贩卖、走私毒品、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为了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所称的“运输”,不能认为凡是改变毒品位置的位移行为都是运输毒品行为。第三,从行为危害来看,甲主观恶性较小,如果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相对较重;如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持有毒品未达到“数量大”标准时,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可以体现“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二)持有假毒品行为的认定  如前所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为毒品,虽然种类繁多,但均应为真实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首先应进行毒品性质鉴定,如果经鉴定为不含有任何有效毒品成分的物品的,就是假毒品。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假毒品的行为,应具体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区分认定: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毒品,但不是为了诈骗或其他犯罪目的,而仅仅是为了炫耀自己持有“毒品”,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而展示的,则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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