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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专题讲座(主观题冲刺版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万国专题讲座(主观题冲刺版202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星价 ¥31.5 (7.0折)
2星价¥31.5 定价¥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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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27695
  • 装帧:60g轻涂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88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521627695 ; 978-7-5216-2769-5

本书特色

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万国学习包系列之五,主观题考试冲刺刷题神器 精选90道冲刺试题,准确锁定必考知识,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主观题一战、二战考生均适用 与《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万国专题讲座·重点法条记忆版》《万国专题讲座·精粹背诵版》,搭配使用效果更佳

内容简介

《万国专题讲座》是我们万国学校经过二十多年法考(司考)培训之摸索、锤炼,由我们优秀的授课老师和专业的研发中心人员共同创造出来的品牌,它已经成为国内法考培训领域中*经典的系列之一。 《万国专题讲座·主观题冲刺版》结合命题规律及备考方法,精选主观题冲刺九十道试题。这些试题既有历年国家司法考试主观题,也有我们根据法考主观题的命题规律、趋势、技巧,改编自优选人民法院、优选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或者优选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社会热点案例的练习题。这些题目涉及的知识及法条是跨专题的,甚至是跨学科的,具有高度的综合性。同时,本书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法学理论提供了参考答案。考生可通过实际作答掌握重点考点,掌握作答技巧。

目录

民??法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案例四

案例五

案例六

案例七

案例八

案例九

案例十

案例十一

案例十二

案例十三

案例十四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法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案例二十

案例二十一

案例二十二

案例二十三

案例二十四

案例二十五

案例二十六

案例二十七

案例二十八

案例二十九

案例三十

案例三十一

案例三十二

案例三十三

案例三十四

案例三十五

参考答案及解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三十六

案例三十七

案例三十八

案例三十九

案例四十

案例四十一

案例四十二

案例四十三

案例四十四

案例四十五

案例四十六

案例四十七

案例四十八

案例四十九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案例五十

案例五十一

案例五十二

案例五十三

案例五十四

案例五十五

案例五十六

案例五十七

案例五十八

案例五十九

案例六十

案例六十一

案例六十二

参考答案及解析

刑事诉讼法

案例六十三

案例六十四

案例六十五

案例六十六

案例六十七

案例六十八

案例六十九

案例七十

案例七十一

案例七十二

案例七十三

案例七十四

案例七十五

参考答案及解析

商??法

案例七十六

案例七十七

案例七十八

案例七十九

案例八十

案例八十一

案例八十二

案例八十三

案例八十四

案例八十五

案例八十六

案例八十七

案例八十八

参考答案及解析

理论法学

案例八十九

案例九十

参考答案及解析

展开全部

节选

案例一 【案情】 2020年1月10日,自然人甲因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20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房屋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20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20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20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20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20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20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21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提问】 1.就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的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 参考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思路点拨】答案一: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订立的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间进行融资融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而后,双方又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此时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甲乙双方订立有买卖合同,且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具有牵连性,即签订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担保。 根据前述《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的规定,甲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乙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甲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乙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甲或者出借人乙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所谓虚假行为,亦称伪装行为,是以虚假行为作表、以隐蔽之行为作里的复合行为。这一行为的特点是显露于表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不真实的,违反了意思表示须真实的生效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虚伪表示不同于真意保留,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而遮盖、隐蔽于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却是真实的,其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若隐蔽行为为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则无效;若隐蔽行为为借贷、合伙等合法行为,则有效。 本题中,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抵押合同,即债权人乙与债务人甲签订之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的合同,其应按照抵押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同时根据该法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知,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因双方未办理登记,故乙的抵押权未设立。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思路点拨】(1)甲的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S企业是甲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丁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丁为S企业对丙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且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丁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3)戊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质权的成立以出质人交付债权人占有为前提,故质权人返还质物于出质人时,因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归于消灭。本案中,丙将轿车返还给戊时,质权因丧失占有质物而消灭,丙不能就轿车行使质权。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思路点拨】(1)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知,当出卖人甲与先买受人乙就M房屋订立买卖合同后,尚未办理M房屋的变更登记,M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属于甲,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此时出卖人甲再与后买受人庚订立买卖合同,甲为有权处分,庚虽然知情,但是知情不等同恶意串通,亦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该买卖合同有效。 (2)根据上述分析,出卖人甲对M房屋有所有权,系有权处分,并且甲、庚已经办理完房屋的过户变更登记,尽管M房屋尚未交付,但不影响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庚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

作者简介

万国深蓝法考研究中心,是北京万国学校内设的专门负责图书研发的部门。北京万国学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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