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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变迁的痕迹:以清末民初法律文书为考察对象

法制变迁的痕迹:以清末民初法律文书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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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68188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22-07-01
  • 条形码:9787519768188 ; 978-7-5197-6818-8

内容简介

在法律领域,用文字形式记录制度变迁有两个主要渠道,一是各种成文法法律文本,再一个就是司法实践中留下的法律文书。前者是目前清末民初法制变迁研究的热点,对于后者却少有人问津。因此,人们对于那些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的认识更多来自对纸面法律的研究,而缺少对司法实践中“活的法律”的认识。法律文书主要由案件事实、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及裁判结果构成,是“活的法律”之代表。法律文书的变化,既是法制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作为一种载体,又是法制变迁留下的痕迹。

目录

前 言
**章 法律文书发展的历史考察
 **节 西周至明朝
  一、西周·中国*早的判词
  二、秦朝·司法侦查笔录
  三、汉朝·法律意见书
  四、唐朝·拟判
  五、宋朝·实判
  六、明朝·法律文书理论研究
 第二节 清朝至民初
  一、清末以前·法律文书的重要发展
  二、清末·对文书进行法律规制的开始
  三、民初·判决书、决定书的出现
第二章 从判词、批词到判决书、决定书:名称的变化
 **节 判词——判决书:实体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判词
  二、判决书
 第二节 批词——决定书:程序文书名称的演变
  一、批词
  二、决定书
  三、批词向决定书转变的原因
 第三节 判牍——裁判大全:裁判专集名称的演变
第三章 从准要式到要式:格式的变化
 **节 拟判的准要式性
  一、拟判的界定
  二、拟判的种类
  三、拟判获得准格式功能的途径
  四、拟判格式功能不完全的原因
 第二节 清末以前的文书格式
  一、宋明时期的状式规范
  二、清初至清末各省的状式规范
  三、状式规范的遵行情况
 第三节 清末民初的文书格式
  一、法部的认识
  二、规定法律文书格式的法律文件
  三、裁判专集中判决文书格式的渐变
第四章 从正印官到审判厅:制作主体的变化
 **节 判词的责任主体——正印官
  一、正印官与州县体制的“混沌整体”特性
  二、州县正印官的司法工作内容
 第二节 判词的实际制作者——刑名幕友
  一、刑名幕友产生的原因
  二、刑名幕友专业意识的自觉
  三、刑名幕友与正印官的关系
  四、刑名幕友与判词制作
 第三节 判决书的责任主体——各级审判厅
  一、各级审判厅设立的背景
  二、各级审判厅的设立
 第四节 判决书的实际制作者——推事
  一、任职资格的取得
  二、任职后的继续教育
  三、实际制作判决书
第五章 从准情、酌理、依律到依法裁判:裁判依据的变化
 **节 “情”“理”的淡出
  一、“情”“理”界说
  二、“情”“理”“法”与儒家法律文化
  三、“情”“理”“法”之间的顺序
  四、“情”“理”淡出的原因
 第二节 “法”地位的提升
  一、清末民初的“法”
  二、法治思潮与崇法观念的形成
 第三节 四部专集中的裁判依据
  一、四专集所收判决文书的裁判依据
  二、四专集裁判依据比较
第六章 从十恶犯罪、户婚田土纠纷到选举、知识产权争议:文书内容的变化
 **节 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传统案件新发展
  一、有关封建国体及皇权的刑事犯罪内容逐渐消失
  二、文书内容反映出的犯罪客体变化
  三、文书内容反映出的土地案件新发展
 第二节 裁判文书内容反映的全新案件类型
  一、选举案件
  二、著作权案件
  三、商标权案件
结 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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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鸿雁,女,四川西昌人,法学博士,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第二届天津市 青年法学家。 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法律文书制作。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上发表《中国古代耻辱刑考略》《民初大理院选举讼案审判研究——以为基础》《清末民初司法审判程序性文书的嬗变》等论文40余篇。出版《法律文书学》《诉讼文书一本通》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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