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6版】【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系列】
- ISBN:9787521628128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4
- 出版时间:2022-09-01
- 条形码:9787521628128 ; 978-7-5216-2812-8
本书特色
● 根据*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修订 ● 收集102个劳动争议相关案例,分析劳动案例具体用工风险,解读劳动争议相关法律问题 ● 企业高层决策参考 中层业务学习手册 法律实务操作指南 用工风险预防** ● 典型案例 具体分析 实用易懂 概括精要 ● 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电子版对照查询
内容简介
本书从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入手,选取了劳动争议纠纷中常见的12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精心收集、挑选了102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一分析点评,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阐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日常劳动管理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这12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试用期问题、订立劳动合同问题、劳务派遣问题、特殊用工关系问题、规章制度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双倍工资问题、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加班问题、带薪年休假问题。围绕每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作者试图寻找与该问题有关的不同侧面、不同法律要点的劳动争议案件,力求全面分析、阐述与这一法律问题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务中对于这一法律问题的应对及处理。为方便读者查阅、了解、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书选取了常用的劳动法律法规,作为附录。
目录
**章 试用期
一、概述
二、试用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1: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试用期的期限
案例2:赵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试用期的工资
案例3:小李与某台资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五、试用期的培训问题
案例4:5位硕士生与杭州某跨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
案例5:张某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七、试用期内的裁员问题
案例6:张某与某制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二章 订立劳动合同
一、概述
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7:孙某与上海某跨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李某与广州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雷某与江阴某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10:李某与苏州某IT制造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11:金某与郑州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依法行使知情权
(一)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二)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案例12:金某与某酒店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13:徐女士与上海某高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14:赵某与某保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案例15:高某与北京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16:易某与株洲某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界定
案例17:孙某与日照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七、部门承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18:陈某与成都某宾馆劳动争议纠纷
八、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19:刘某与天津某生活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九、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案例20:张某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三章 劳务派遣
一、概述
二、劳务派遣三方的关系
案例21:刘某与中复公司、大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
案例22:刘某与北京某物业公司、某劳务派遣中心劳动争议纠纷
四、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制度的管理
案例23:李某与苏州某台资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劳务派遣纠纷的管辖
案例24:孙某与上海浦东某企业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劳务派遣关系中保密协议的效力
案例25:王某与北京某国际信息咨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
案例26:单某与北京某酒店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四章 特殊用工关系
一、概述
二、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27:李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双重劳动关系
案例28:张某与某外企劳动争议纠纷
四、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29:小刘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退休人员构成劳务关系
案例30:付某与成都某物业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未成年工的管理
案例31:小李与山西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
七、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案例32:徐女士与深圳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八、外国人在内地就业
案例33:玛丽与北京某民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一、概述
(一)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相互关系
(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四)规章制度的意义
二、规章制度的效力
案例34:周某与某外资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界定
案例35:小李与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不能胜任工作员工的处理
案例36:郝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依法调岗调薪
案例37:屈某与上海某劳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劳动者患职业病时的岗位调换
案例38:赵某与某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
七、员工违纪的处理
案例39: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八、末位淘汰制
案例40:刘某与某电器销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九、附于劳动合同中的规章制度的效力
案例41: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
案例42: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十一、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
案例43:王某与某外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十二、规章制度的修改
案例44:赵某等与北京某航空制造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十三、分公司能否直接适用总公司的规章制度
案例45:郑某与某集团威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六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概述
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46:姜某与青岛某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47:李某与莱芜某银行劳动争议纠纷
四、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案例48:霍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连续工作时间的认定
案例49:刘某与某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七章 双倍工资问题
一、概述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50:单某与北京市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停工留薪期间及停工治疗期间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51:王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52:陈女士与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53:袁某与北京某中心劳动争议纠纷
六、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案例54:易某与广州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七、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案例55:白某与北京某时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八章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
一、概述
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
案例56:张某、李某、石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的责任
案例57:赵某与某电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案例58:陈某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保密费用
案例59: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案例60:小张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1:陈某与某IT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九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62:周某与广州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63:金某与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4:柳某与某工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5:王某与北京某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6:黄某与广州某料理店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7:向某与广州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68:刘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69:文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1:薛某与郑州某客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2:李某与北京某私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3:王某与成都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4:黄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5:姚某与上海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6:赵某与某日用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7:王某与惠州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十章 社会保险问题
一、概述
二、养老保险
案例78:赵某与济南某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79:袁某与上海某视听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医疗保险
案例80:曹某与陕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1:高某与上海某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工伤保险
案例82:贺某与莲花县某材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3:张某与威海某控制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4:李某与东营某石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失业保险
案例85:李某与重庆某药厂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6:梁某与南宁市某海鲜广场劳动争议纠纷
六、生育保险
案例87:马某与河南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88:苏某与上海某半导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第十一章 加班问题
一、概述
二、加班的认定
案例89:陈某与上海某儿童用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0:靳某与天津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1:刘某与上海某电器销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2:辛某与潍坊某化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加班的举证责任
案例93:陈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加班工资的确定
案例94:申某与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5:杜某与贵州某制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案例96:李某与上海某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
案例97:梅某与济南某商务酒店劳动争议纠纷
第十二章 带薪年休假253
一、概述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
案例98:蒋某与北京某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三、带薪年休假天数的折算
案例99:徐某与北京某重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
案例100:张某与上海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五、未休带薪年休假的经济补偿
案例101:师某与淄博某水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六、未休年休假的劳动仲裁时效
案例102:周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1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9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2022年2月21日)
节选
三、停工留薪期间及停工治疗期间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50:王某与北京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9年2月16日到北京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系农村户口,某餐饮公司亦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4月13日,王某在为公司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2009年11月18日,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11月19日,某餐饮公司发出工作函,要求王某报到上班,逾期不到,劳动合同解除。2010年1月20日,王某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2日至6月3日,王某住院治疗共计13天,2010年6月3日医院诊断证明王某需要休息1个月。2010年5月26日,王某经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 2010年8月15日,王某申诉至北京某区劳动仲裁委,要求:1.某餐饮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53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066.4元,医疗费8438.91元及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2109.72元,伙食补助费455元,护理费478元,鉴定费200元;2.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00元;3.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19800元;4.某餐饮公司补偿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赔偿金5438元;5.某餐饮公司支付*低生活保障2600元。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餐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餐饮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工伤十级,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赔偿。王某接到工作函未到餐饮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某因工受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某餐饮公司应当按照其受伤前原工资待遇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但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同时不享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413.6元;2.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85元;3.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2009年4月13日至10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6600元;4.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2009年2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损失赔偿金3026元、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468元;5.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2009年10月14日至2010年8月12日期间的生活津贴及生活费6752元;6.某餐饮公司给付王某2009年3月16日至10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1倍工资77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工伤事故而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又牵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问题。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何时解除与解除后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赔付计算到何时的问题。 王某于2009年2月16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应从2009年3月16日起计算。2009年4月13日王某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劳动合同仍然执行,这段时间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此,本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同时不享受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意见是错误的。 关于某餐饮公司在王某发生工伤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餐饮公司曾于2009年11月19日向王某发了一份工作函,要求其报到上班,逾期不到,劳动合同解除。这份工作函的效力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明确予以禁止。《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王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2010年5月才作出的,显而易见,这份工作函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无效。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后,由于劳动者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某餐饮公司依然不能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之后,某餐饮公司与王某双方都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劳动关系继续延续,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直至合同解除或终止。2010年8月15日,王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公司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该笔赔偿金。因此,王某在2010年8月15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视为其在申请之日要求解除与某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8月15日解除,某餐饮公司应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10年8月15日这个时间点就是王某主动提出要求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满之后的第2日至这个时间点,由于双方依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仍然需要治疗,这期间由某餐饮公司发给王某生活津贴。既然此阶段仍然是劳动合同期内,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某餐饮公司依然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 实务提示 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工负伤案件,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则应依照民事侵权法律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也要注意保存相关的凭证,像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于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双倍工资。
作者简介
王勤伟,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律师,炜衡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自执业以来,先后在几十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擅长公司法律与劳动法律业务。出版专著《劳动争议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工伤认定典型案例解析与实务指南》,合编《特殊员工管理》《中小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实务》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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