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21628135
- 装帧:8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360
- 出版时间:2022-10-01
- 条形码:9787521628135 ; 978-7-5216-2813-5
本书特色
作者从电商平台角色定位和特点开始,对其内在结构和身份变化、主体地位性质及其演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及其体系发展、相关义务和责任机制进行展开研究,特别是对跨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出了法律对策研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涉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不清晰和司法实践适法困难等问题。基于“积极治理模式”新趋势,借鉴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提出了适合我国法律环境的解决方案和思路,为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做好理论准备,以期有利于我国电商平台的长期繁荣发展和国际经营,这也是本书的创新点所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平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以在全球视野下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认识现行电商平台发展及其特点,以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根源及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立法中有关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设计出发,立足实证研究、体系研究、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等方法,重点对涉及电商平台的主体界定与身份认定,现行法律构成体系、重点及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设定、性质、发展过程及其机理演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其合理化,重点机制的合理性以及展开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探讨。
目录
绪??论 / 001
一、研究对象 / 001
二、研究背景 / 004
三、创新之处和有待研究的问题 / 006
**章
全球视野下电商平台的兴起与规范界定
**节??
《电子商务法》出台背景与全球电商平台的兴起 / 011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背景 / 011
二、国内外电商平台的兴起与发展 / 013
第二节??
“电商平台”的规范界定与理解 / 021
一、关于“电商平台”的界定 / 021
二、《电子商务法》中“电商平台”概念的规范理解 / 025
第三节??电商平台全球开放性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国际化 / 037
一、电商平台的全球开放性 / 037
二、《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国际化 / 040
第二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影响
**节??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其主体地位嬗变 / 045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规范嬗变问题的提出 / 045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早期角色定位及其主体地位确立 / 048
三、电商平台不断发展导致经营者角色演化及主体地位变化 / 056
四、本节结论 / 077
第二节??电商平台经营者角色演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 079
一、电商平台化初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及因应策略 / 079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主体地位变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应对 / 084
第三章
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和规范体系
**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发展与适用 / 093
一、《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发展 / 093
二、《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适用复杂性 / 095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基础 / 098
一、《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规范架构 / 098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自主管理规范(第41条) / 099
三、电商平台上各方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措施规范(第42条至第44条) / 102
四、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知识产权侵权承担间接法律责任(第45条) / 112
第三节??
《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外部体系及其适用 / 116
一、《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法体系关联及适用的复杂性 / 116
二、《电子商务法》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规范的体系适用关系 / 120
三、《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在《立法法》视角下的法体系适用分析 / 122
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法体系适用的两个难点 / 128
五、本节小结 / 135
第四章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转型与治理体系发展
**节??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义务发展 / 141
一、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转型及其相关义务设定 / 141
二、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特殊注意义务的性质和功能 / 144
第二节??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发展:从消极治理到积极治理 / 161
一、早期电商平台经营者消极治理模式:无主动监管义务的惯例 / 161
二、当前电商平台经营者积极治理模式:积极审查义务的要求和强化 / 164
第三节??我国电商平台基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自治空间秩序构建 / 174
一、《电子商务法》第41条作为自主管理规范基础及其意义 / 174
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效力 / 175
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合法性问题 / 181
四、电商平台经营者“通知—删除”规则下保护措施的细化和合理适用 / 185
第五章
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扩展
**节??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治理责任与间接侵权责任适用 / 199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责任基础及其发展趋势 / 199
二、近现代以来侵权法上间接侵权责任的发展与重塑 / 204
三、电商平台语境下间接侵权责任转化的特殊性 / 213
第二节??电商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责任确立与扩展 / 215
一、电商平台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实践的同质性 / 215
二、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确立的立法与实践:价值平衡及其应用 / 217
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适用的总体情势 / 230
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转化适用初期的谨慎探索 / 231
五、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法律解释适用的动态演化 / 233
第三节??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和扩展 / 268
一、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规定及困惑 / 268
二、我国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和处理方式:扩展帮助侵权责任及其不足 / 273
三、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化 / 275
第六章
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特殊问题与法律对策
**节??跨境电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和主要问题 / 281
一、跨境电商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分类 / 281
二、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与趋势 / 285
三、跨境电商平台介入及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 287
第二节??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 293
一、应对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 / 293
二、完善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的国际私法策略 / 294
三、加强相关国内法的国际趋同性和填补立法漏洞 / 298
四、加强跨境电商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法律体系建设 / 304
五、提升跨境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监管能力 / 310
结??论 / 315
主要参考文献 / 318
节选
三、我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制度的合理化 从全球视野来看,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在产业规模上已跻身国际平台经济大国,正在发展为平台经济强国。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法律保障与治理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我们注意到,随着现代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网络服务所呈现的平台化趋势也在不断迭代升级,其中网络平台、平台内用户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化。我国出于对发展迅猛的平台经济支持和健康规范的需要,对相关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司法实践做了许多有益探索,但也引发很多疑问。目前已经转化确立了帮助侵权责任和引诱侵权责任(教唆侵权的转化),但是对于是否应确立替代侵权责任仍甚为纠结。[1]例如,有著名学者赞成要对平台滥用控制能力的情形施以特殊的间接侵权责任,但不同意引入替代侵权责任而主张适用共同侵权责任。[2]可见,如何合理确定网络平台“控制能力”的法律效果,已成为当今网络平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前沿问题和难题。 笔者认为,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转化引入替代侵权责任类型更加合理。在互联网技术和相关应用发展壮大的背景下产生了平台“控制能力”的问题,平台基于其功能类型,越来越对平台内用户的活动形成法律上的和实际上的控制。我们在网络侵权、网络知识产权治理相关立法上已经有重要建树。无论是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8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法》具有的相关规定,还是2020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作出的相关规定,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着重加强对于网络平台上日益加剧的知识产权侵权乱局的治理,效果也很明显。但是对平台权力崛起后控制能力带来的各类新问题,目前还没有足够的预期和重视,在现实中存在规制上的较大空白。尽管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4项可以为引入替代侵权责任找到一定程度的解释空间,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提到“控制能力”要件,其解释适用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网络平台崛起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利于督促平台加强相关自主管理。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遗憾。 建议我国尽快在立法修改或者制定的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和完善,完善相应间接侵权责任规范,面对现实中平台控制能力正在不断加强的趋势,及时明确引入替代侵权责任类型规定,充分回应现有平台知识产权实际保护需要。比较法上,在网络平台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上,网络相对成熟的国家或地区早已将网络平台具有“控制能力”情况下产生的用户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纳入思考,构建起一整套替代侵权责任规则。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其也就平台“控制能力”这一基础和重要要件的认定标准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国际上的整体趋势是,伴随着平台自身的不断发展与控制能力的不断增强,司法实践中也在呈现一种不断扩展间接侵权责任适用的态势。替代侵权作为平台的一种间接侵权类型,不宜泛化设计,否则会使平台负担过重,会影响平台运营的积极性,*终会影响到用户利益,因此需要有所节制。为此,需要引入相应的责任发生限制安排,就是设定“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和“控制能力”这两个条件。只有如此,才能正确处理问题,可以较好地实现权利人、用户、平台三方利益的平衡。直接获利并不必然导致承担责任,需要结合“控制能力”等要素,并由法官在个案中进行裁量,而且在网络服务类型因素的考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系统上内容的识别与控制能力越强,它的注意义务相应就越高。[3]当前,在立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司法也不应消极等待,而应该就现在的相关立法规定,立足实际发展,借助侵权法的替代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体系类推,就平台“控制能力”问题果断引入替代侵权责任加以适用。 [1] 参见王迁:《论版权“间接侵权”及其规则的法定化》,载《法学》2005年第12期;刘家瑞:《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研究》,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万柯:《网络等领域垄断看门人的替代责任》,载《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等。 [2] 参见吴汉东:《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解析》,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6期。 [3] 司晓:《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注意义务的设定》,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
作者简介
李小草,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三部主任,副编审,资深编辑,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网络法、新闻出版等。在《现代法学》《法律适用》《北方法学》《法治论坛》《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发表专业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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