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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问题研究

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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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5412580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36
  • 出版时间:2023-05-01
  • 条形码:9787515412580 ; 978-7-5154-1258-0

内容简介

待履行合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合同的履约状态尚未*终确定,而作为终局性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程序却不得不对此予以回应。合同状态的*终确定无非继续履行与不再继续履行两个维度。对于前者,本书认为在规则构建时需着重加强对非破产一方的利益保护,与此同时,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必要。此外,为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多元化需求,应允许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将该待履行合同转让,即使当事人间存在禁止合同转让的事先约定。后者,本书认为实则是一个破产财产的抛弃问题。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到破产财团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该问题的解决,无需借道“解除权”。

目录

目 录 前 言 /001 章 待履行合同理论基础重构/ 001 节 理论重构基准: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 003 一、美国法上破产法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的历史 演变 /003 二、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之扩展:破产法的立法 目标 /009 第二节 对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的回归:功能主义视 角下的待履行合同/ 0 1 6 一、美国法上待履行合同问题处理模式的论争及评析 /0 1 6 二、以功能主义模式重构待履行合同的理论基础/ 040 第二章 管理人涤除待履行合同规则再造/ 053 节 以解除权涤除待履行合同的证伪/ 057 一、以解除权涤除待履行合同悖于问题本源/ 057 二、以“ 解除权”涤除待履行合同缺乏破产法公共政策支持/ 059 三、“ 解除权”模式面临的实践困境/ 063 第二节 以“拒绝履行”涤除待履行合同的域外法考察/ 067 一、美国法下“拒绝”待履行合同的法效果考察/ 067 二、德国法下的待履行合同“ 涤除”规则考察/ 080 第三节 “ 拒绝履行”模式与“解除权”模式的差异比较/ 086 一、“拒绝履行”规则对相对人的保护更为周延/ 087 二、待履行合同“拒绝履行”规则更符合破产法平等清偿原则/ 090 三、“拒绝履行”模式更具解释力/ 092 第四节 我国立法应采取的改进模式:“拒绝履行”模式/ 098 一、我国法下“拒绝履行”模式的具体规则构建/ 098 二、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的强制履行问题/ 1 00 第五节 破产程序中集体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1 1 7 一、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 1 1 7 二、基于比较法经验的立法完善/ 1 20 第三章 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规则的完善/ 1 24 节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时对相对人的保护/ 1 30 一、对相对人充分保护之一般规则/ 1 3 1 二、破产债务人已违约时对相对人之充分保护/ 1 35 第二节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对相对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限制/ 140 一、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履行”效力的抑制/ 14 1 二、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之“ 限制抵销”效力的抑制/ 143 第三节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特殊条款的效力/ 145 一、破产约定条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145 二、加速到期条款的破产撤销问题/ 149 三、加速到期条款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效力/ 1 67 第四节 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的合同转让问题/ 1 69 一、管理人得突破“合同不得让与”的美国法经验/ 1 70 二、对美国法的评析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1 73 第四章 行使选择权的程序问题与行权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1 75 节 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程序问题/ 1 76 一、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 1 76 二、法院批准管理人选择权的标准/ 1 79 第二节 管理人行使选择权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1 80 一、美国法下管理人行使选择权前待履行合同的效力/ 1 8 1 二、对我国立法的评析与完善/ 1 85 结 语/ 1 87 主要参考文献/ 1 89 后 记 /2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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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玉海,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主要研究领域为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在《法律科学》《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证券法苑》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参编韩长印教授主编的《破产法教程》《商法案例百选》《公司经营风险的商法回应》等著作多部,主持有2018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破产重整改革研究——以公司治理为视角》、2019年度上海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学术骨干培育项目《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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