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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

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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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1341117
  • 装帧:精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64
  • 出版时间:2023-06-01
  • 条形码:9787301341117 ; 978-7-301-34111-7

本书特色

《法律漏洞的确定》是卡纳里斯教授的成名之作,也是法学方法论领域的经典名著。法律漏洞的功能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发现”领域,从而区别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和“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修正)。

内容简介

法律漏洞是指实证法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其功能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发现”领域,从而区别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和“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修正)。漏洞领域与法律解释的区分标准为规范之可能文义,其*外部边界取决于作为整体的法秩序。漏洞确定的标准包括实证法规定本身、实证法的评价(尤其连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则及法价值,由此决定三种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绝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与原则及价值漏洞。就漏洞确定与填补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拒绝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离,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统一性,而在原则及价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确定则为填补指明大致方向,由此便能揭示“可能”“必然”和具有“具体化功能”的三种类推。漏洞填补之界限在前两种漏洞的情形分别涉及不可填补之漏洞和禁止类推的问题,第三种情形兼而有之。

目录

●**章 法律漏洞的概念
导言 概念建构的方法
一、普遍的语言用法:漏洞作为“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
二、漏洞概念的特殊任务:漏洞作为法律外法之发现的前提
**节 不完整性: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的区分
一、漏洞与类推
二、漏洞与需具体化的法律概念
三、漏洞与习惯法
第二节 计划违反性: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区分
一、法律“有意义沉默”的情形
(一)漏洞与“法外空间”
(二)漏洞与“反面推论”
二、法律沉默的其他情形
(一)“普遍性消极原理”
(二)漏洞与“(法律完整性的)沉默推论”
附 论 漏洞与(广义的)补充性合同解释

第二章 漏洞确定的标准和工具
**节 与禁止拒绝裁判有关的实证法规定
一、(开放的)规范漏洞
二、(开放的)规整漏洞
三、法律程序范围内的问题
四、在“接近法律”的情形缺少制裁
五、(逻辑和目的性)冲突漏洞
第二节 实证法的评价与平等原理
一、积极平等原理
(一)类推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当然推论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规范漏洞与积极平等原理
二、消极平等原理: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直接诉诸立法宗旨
(一)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目的性扩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目的性改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第三节 普遍法原则与法价值
一、普遍法原则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普遍法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之回溯法理念
(三)普遍性原则之回溯“事物本性”
二、法价值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
(二)回溯法理念
(三)回溯“事物本性”
总 结

第三章 漏洞的种类
**节 不适当的分类
一、模糊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法律内与法律外”漏洞、“形式与实质”漏洞、“诫命与评价”漏洞
二、模糊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可适用性与批判性”漏洞、“内在的与超验的”漏洞、“逻辑的与伦理的”漏洞、“原本的与非原本的”漏洞
三、齐特尔曼关于“真正与不真正”漏洞的区分
第二节 *重要的传统分类
一、按照历史上立法者立场的区分:“有意的与无意的”漏洞
二、按照漏洞产生时点的区分:“自始的与嗣后的”漏洞
三、按照与法律文义关系的区分:“开放的与隐藏的”漏洞
四、按照不完整性种类的区分:“规范漏洞、规整漏洞与领域漏洞”
第三节 本书的分类建议

第四章 漏洞确定与漏洞填补的关系
**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一、“必然”类推的情形
二、“必然”当然推论的情形
三、目的性规范漏洞的情形
四、目的性限缩的情形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总 结

第五章 漏洞填补的界限
**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的问题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的漏洞之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归纳与限缩的问题
(一)类推的不被允许性
(二)目的性限缩的不被允许性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和归纳的问题

重要结论总结
文献索引
内容索引
*重要例子的关键词索引
卡纳里斯教授生平年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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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irs,1937—2021),1957年至1961年在巴黎、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哲学与日耳曼学,先后于1963年和1967年在慕尼黑取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当选为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奥地利科学院院士、伦巴第科学与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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