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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康德式后果主义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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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231930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4
  • 出版时间:2024-04-01
  • 条形码:9787100231930 ; 978-7-100-23193-0

本书特色

长期以来,康德伦理学被看作义务论伦理学的代表,与功利主义或后果主义的伦理学两相对立。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会永指出,康德伦理学不仅仅如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只包含对后果主义的批判,而是自身就包含着后果主义成分。 以《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为文本基础,康德伦理学一直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后世伦理学的发展方向。康德伦理学在哲学史上给人留下的印象是,他持有的是严格的义务论立场,听从的是理性的呼声,主张严格的道德自律,与源于密尔、休谟等人的传统功利主义/后果主义思想是水火不相容的。本书即意在打破这一“成见”。在展述各种版本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建构尝试,并分别评判其优缺点之后,作者表明了康德理论学与后果主义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并尝试提出了以康德的至善理论为中介的康德式后果主义理论。 目前看来,此类研究在国内并不多见,这使得本书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价值。张会永教授的这本新著结构严谨,论述清晰,且多有创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内康德伦理学研究领域的空白。

内容简介

一个在现代道德哲学中被广为接受的教条认为,康德伦理学和后果主义伦理学站在对立的两极。然而近些年来,该教条受到了挑战。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康德伦理学与后果主义伦理学之间的相容性问题,甚至尝试提出了各种版本的康德式后果主义。本书在批判性地梳理了各种康德式后果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新的康德式至善后果主义。这种新的康德式后果主义认为,虽然康德或许并非是一个后果主义者,但他的至善学说却包含着一种后果主义解读的可能性。这种解读不仅为人们探讨康德伦理学、后果主义伦理学以及二者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新的视野,而且对于我们分析和解决一些棘手的道德争论如“电车难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目录

1.导 论 1.1 从功利主义到后果主义 1.1.1 功利主义 1.1.2 后果主义 1.2 从康德伦理学到康德主义伦理学 1.2.1 康德伦理学 1.2.2 当代新康德主义伦理学 1.3 康德式的后果主义 1.4 本书的基本思路 上 编理性、规则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2.1康德论理性与规则 2.2 黑尔对康德的功利主义解读 2.2.1 理性主义与“普遍规定主义”是黑尔元伦理学的标志性主张 2.2.2 普遍规定主义与功利主义 2.2.3 康德应当是功利主义者 2.2.4 评 论 2.3 海萨尼的康德式规则功利主义 2.3.1 理性偏好与理性行为 2.3.2 规则功利主义与行为功利主义 2.3.3 功利主义与自由优先 2.3.4 评 论 2.4 小 结形式与质料: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3.1 康德论形式原则与质料原则 3.2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质疑 3.2.1 人性公式的困境 3.2.2 自律公式的困境 3.2.3 普遍法则公式的困境 3.3 帕菲特对康德伦理学的改造 3.3.1 对绝对命令公式的契约论改造 3.3.2 对康德价值论的后果主义改造 3.4 康德式的契约论后果主义 3.5 质疑与回应“人是目的”与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4.1 康德论“人是目的” 4.2 卡米斯基论康德伦理学的两个层面 4.2.1 基础理论与规范理论 4.2.2 基础层面的义务论 4.2.3 规范层面的后果论 4.3 “人是目的”与双层价值理论 4.3.1 尊重人性与促进人性的条件 4.3.2 促进幸福 4.4 康德式的义务论后果主义 4.4.1 内涵和特征 4.4.2 意义和价值 4.5 质疑与批评 4.6 小 结行为者中心/行为者中立与康德式的后果主义5.1 行为者中心/行为者中立与康德伦理学 5.1.1 行为者中心与行为者中立 5.1.2 行为者中心与义务论约束 5.1.3 行为者中心的约束与康德式约束 5.2 里奇: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2.1 行为者中立/行为者中心、目的论/非目的论 5.2.2 善良意志、行为者中立和目的论 5.2.3 后果主义的康德主义 5.3 卡根: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1 康德的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 5.3.2 普遍法则公式与选择权 5.3.3 无约束的康德式后果主义 5.3.4 批评与辩护 5.4 小 结 下 编至善与后果:作为终极目的的至善6.1 康德论道德目的 6.2 作为目的的幸福 6.2.1 何谓幸福 6.2.2 幸福与德性 6.3…至善作为道德目的 6.3.1 至善作为个人目的 6.3.2 至善作为历史目的 6.4 至善目的与后果考量后果与义务:一种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7.1 至善作为价值承诺 7.1.1 至善作为“理想社会” 7.1.2 至善作为“终极目的” 7.2 至善作为道德义务 7.2.1 促进至善的义务 7.2.2 至善义务的特殊性 7.2.3 至善作为道德法则的规定根据 7.3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 7.3.1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内涵 7.3.2 康德式的至善后果主义的特征和意义应当与能够——实现至善后果的可能性8.1 康德论“应当”与“能够” 8.2 “应当”意味着“能够” 8.3 “应当”与“不能够”和“能够不” 8.4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两个世界” 8.5 “应当意味着能够”与至善后果的可能性 8.6 小 结结 语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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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会永,河南开封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后、美国亚利桑那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现任教于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伦理学、政治哲学和德国古典哲学。主持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在内的研究课题多项,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多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获各级奖励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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