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犯罪案例研究

包邮网络犯罪案例研究

1星价 ¥76.4 (7.8折)
2星价¥76.4 定价¥98.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51979414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92
  • 出版时间:2024-10-01
  • 条形码:9787519794149 ; 978-7-5197-9414-9

内容简介

当下,随着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认识不断加强,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空白及模糊之处。由于近年来网络犯罪多发,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相关案例,对刑辩律师来说是一座取之不尽的宝库。在过往的几年中,徐伟律师针对开设赌场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网络犯罪相关程序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及写作,以案例分析、短篇论文的形式产出数篇成果,汇集成本书,案例分析所选择的案例多经过二审甚至再审或律师意见得到法官采纳,总结出的裁判规则清晰明了,可靠性较高且有类似案例加以佐证,能够为律师同仁提供较大参考。短篇论文从实务焦点出发,以学术观点为方法,对研究问题进行探究,不仅具有司法实务的借鉴意义,也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目录

**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公司员工因主观明知内容不同构成不同罪名二、共同犯罪中一审法院未做到量刑均衡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三、“帮信罪”案中,被告人仅获得一位被害人谅解,仍可获得从轻处罚四、二审期间,家属预缴罚金,当事人可获缓刑五、“帮信罪”中,审计报告的作用扩展阅读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服务商运营中的刑事风险分析及规范经营建议第二章 开设赌场罪一、开设赌场罪二审中,改判赌博罪的辩护意见如何被采纳二、用个人账号组织他人网上投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三、棋牌游戏代理商组织他人赌博,软件开发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四、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不宜直接将涉案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的入账情况作为开设赌场的赌资五、为测试进行投注的钱款应当从开设赌场的赌资中扣除**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公司员工因主观明知内容不同构成不同罪名二、共同犯罪中一审法院未做到量刑均衡的,二审法院可以改判三、“帮信罪”案中,被告人仅获得一位被害人谅解,仍可获得从轻处罚四、二审期间,家属预缴罚金,当事人可获缓刑五、“帮信罪”中,审计报告的作用扩展阅读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服务商运营中的刑事风险分析及规范经营建议第二章 开设赌场罪一、开设赌场罪二审中,改判赌博罪的辩护意见如何被采纳二、用个人账号组织他人网上投注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三、棋牌游戏代理商组织他人赌博,软件开发者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四、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不宜直接将涉案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的入账情况作为开设赌场的赌资五、为测试进行投注的钱款应当从开设赌场的赌资中扣除六、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如何计算参赌人数七、赌场投资人是开设赌场罪的主犯还是从犯八、开设赌场罪中,犯罪行为跨越2021年3月1日的,有可能获得轻判九、开设赌场案中应注意区分主犯和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十、开设赌场案中,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适用缓刑十一、仅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可认定为从犯十二、代理型网络开设赌场案中低级代理可认定为从犯扩展阅读001.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由两则开设赌场案例引发的思考002.开设赌场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系列问题研究003.直播平台为何频频爆雷,往后又该何去何从004.网络游戏运营不小心成了开设赌场第三章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仅知软件可能用于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P2P平台技术负责人不一定为主犯三、“卡商”以帮助支付、结算为目的提供银行卡信息,不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四、虚假刷单、虚假充值为赌博平台“洗钱”构成什么罪名第四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如何区分交易信息和财产信息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数量可以剔除三、为合法经营而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可以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中的虚假、无效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剔除五、企业的规范管理文件可以用于证明犯罪行为系员工个人行为,单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六、行为人侵犯18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获从轻处罚七、处理权利人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犯罪八、手机裸号不是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扩展阅读公民个人信息在刑事司法中的认定——以法定代表人信息为例第五章 诈骗罪一、电信诈骗小组成员仅对小组参与部分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二、诱骗他人加入诈骗通讯群组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三、行为人操纵赌博网站输赢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四、向他人提供账户帮助收取诈骗资金可能不构成诈骗罪五、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网络犯罪所得,人民法院应采取何种态度六、涉案财物被扣押,还有拿回来的希望吗扩展阅读001.跨境电子取证与数据主权问题——以*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为切入点002.用于直播打赏的违法所得应否被刑事追缴第六章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制作外挂可能并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用木马侵入计算机不一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雇佣黑客非法获取数据,业务却遭层层转包,转包者构成什么罪名四、通过不法技术手段获取游戏币不一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五、网游公司被“偷走”的游戏币不能用来计算经济损失六、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公众号粉丝算不算系统用户第七章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销售VPN软件,构成犯罪吗二、制作、销售在线学习辅助外挂程序,构成何罪第八章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淫秽视频即使数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仍有可能仅被评估为情节严重二、组织网络色情直播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而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三、渠道商为淫秽视频App进行推广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实际被点击数”如何计算扩展阅读电子数据鉴真与有效辩护第九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供账户帮助“洗钱”,不一定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扩展阅读审查逮捕期间,被隐没的管辖权
展开全部

作者简介

  徐伟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刑法学会会员,*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律师库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刑事风险防范,代理的倒卖文物案曾入选*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代理的无罪案件曾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代理的三罪不起诉案顺利获取国家赔偿、开展刑事风险防范专项的公司全员获释。长期主攻网络犯罪业务,曾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