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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讲义三种校覈(律例丛刊)

大清律例讲义三种校覈(律例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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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26693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484
  • 出版时间:2024-10-01
  • 条形码:9787302669357 ; 978-7-302-66935-7

本书特色

书稿是由三种讲义组成,分别为徐象先的《大清律讲义》,吉同钧的《大清律例讲义》,蒋楷的《大清律讲义前编》。代表了清朝时期大清律较高的律例立法水平。徐氏讲义成书 早,其书仅有《绪论》和《总论》两编,系从《大清律例》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清代制度中抽象出若干规则并加以综合阐发,条理清晰,高度概括, 便於今人理解。蒋氏的讲义分为《圣训》《经义》《历代律目沿革表》《律服疏证》四编,浓墨重彩之处在第四编。蒋氏之学术功力在经学,注重义理阐发,因能深悉西方法理学之根脉。观其所引述之儒家经典,均与中国传统法制息息相关,不妨称之为中国固有之法理学。惟西方之法理学多出於逻辑推理,非如中国之法理学乃寓於古代圣贤经验体悟之中,此即经学之真谛,不可不察。吉氏讲义略倣薛允升之《读例存疑》,依照律典篇目次序,追根溯源,条分缕析,兼能旁征外国法制以为参照。其讲义之 特色在於作者身居刑部郎官二十年,熟悉清代刑法制度运作之实况和机理,清亡前又曾参与变法修律,故能据其切近观察体会现身说法,良可贵也。总之,三种讲义皆各具特色。

内容简介

"本書收入三種清季編纂的《大清律》講義。 一為徐象先的《大清律講義》,該書僅有《緒論》和《總論》兩編,綜合闡發《大清律例》及與之密切相關的制度,條理清晰,高度概括,便於今人理解。作者徐象先字暮初,浙江溫州永嘉縣人,生於清光緒三年(1877)。光緒二十八年(1902)考入京師大學堂(北大前身),爲該校首屆學生,歷任京師警務學堂(後更名為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教員、順天法政學堂教務長及郵傳部主事等職。本書係作者任教於民政部高等巡警學堂時期撰寫的講義。辛亥革命以後,象先連任三屆民國國會議員,積極參與立憲活動,還參加了《六法全書》的編纂工作。民國十七年(1928)後返鄉執業律師,卒於西元1950年。 二為吉同鈞的《大清律例講義》,共三卷,以律典篇目為序,追根溯源,條分縷析,兼以外國法制為參照。作者吉同鈞字石笙,陝西韓城人,生於清咸豐四年(1854),光緒十六年(1890)進士,歷官刑部奉天、四川等司主稿、秋審處坐辦、律例舘提調及提牢廳總管等刑部各要差,以善斷疑獄著稱,是《大清現行刑律》的主要編纂者之一。自光緒三十二年(1906)迄清亡,先後在京師四大法律學堂兼任教習,《大清律例講義》即完成於這個時期。辛亥以後,以清朝遺老自居,辭官歸隱不仕,卒於民國二十三年(1934)。 三為蔣楷的《大清律講義前編》,該書分為《聖訓》《經義》《歷代律目沿革表》《律服疏證》四個部分。作者蔣楷字則先,湖北荊門人,清咸豐二年(1853)生,光緒十一年(1885年)中鄉試,選為光緒乙酉科拔貢。光緒十六年(1890)代理山東莒州知州,二十五年(1899年)調署山東平原縣知縣,因處理平原拳教衝突與時任山東巡撫毓賢意旨相左,被革職回籍。宣統元年(1909)派充山東青島特別高等學堂總稽察,本書即其在此任上撰成。民國二年(1913)卒。 "

目录

大清律讲义 (清)徐象先 编撰 大清律例讲义 (清)吉同钧 撰 大清律讲义前编(清)蒋楷 撰 附录 吉同钧氏清律讲义的版本、成书过程及其价值 苏亦工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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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栗铭徽,河南开封人,1982年5月生,2005年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本科毕业,2009年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研究生毕业,2015年 研究生院法学系法律史专业博士毕业,并于同年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法制史,参与《中国法律史学的新发展(2013年)》一书的撰写工作,博士论文题目为《清代<户部则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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