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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含司法解释) 大字学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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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1643039
  • 装帧:平装-胶订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52
  • 出版时间:2025-01-01
  • 条形码:9787521643039 ; 978-7-5216-4303-9

本书特色

◎大字醒目 大字号、宽行距,版式舒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

◎双色标注 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

◎关联注释 注释 案例 相关法条 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实用图表 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

◎案例指引 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

◎学法测试 判断 选择 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内容简介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为中国法治出版社推出的法律法规系列图书,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本丛书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广大读者记忆、学习。本分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含司法解释)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全部条文,并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内容全新编撰。本书的特点如下:1.大字醒目:大字号、宽行距,版式舒朗,阅读顺畅,体验更佳。2.双色标注: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多种形式标注,方便读者迅速把握法条脉络。3.关联注释:注释案例相关法条小测试,多维度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4.实用图表:以图表形式总结提炼,法条重点,一目了然。5.案例指引:精心选取相关案例,贴近生活,通俗易懂。6.学法测试:判断选择填空,三种题型,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前言

编辑说明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治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
本丛书的特点如下:
1.大字醒目。正文法条内容通过双色印刷、大字号、宽行距等精心设计,版式舒朗,阅读顺畅,致力于为读者带来更佳的阅读体验。
2.双色标注。对法条以双色、星级及波浪线等形式标注,既能有效消除读者对复杂、烦琐法条的畏难心理,又能帮助读者迅速把握法律法规的脉络。
3.关联注释。在法条下方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查找翻阅关联内容,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同时对不易理解的法条,通过【注释】【生活小案例】【典型案例】【小测试】等版块设计,从立法背景、内容要义、实践应用等多维度帮助读者理解法条,力求帮助读者学懂弄通会用。
4.实用图表。立足读者实际需求,以图表形式对所收录的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提炼,贴近生活,通俗易懂,帮助读者更加直观地理解核心条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

**千零四十二条【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

**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原则】

**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

**千零四十七条【法定婚龄】

**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程序】

**千零五十条【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婚姻的撤销】

**千零五十三条【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节 夫妻关系

**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平等】

**千零五十六条【夫妻姓名权】

**千零五十七条【夫妻人身自由权】

**千零五十八条【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扶养义务】

**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千零六十一条【夫妻遗产继承权】

**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

**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及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条【遗产继承权】

**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

**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

**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千零七十四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

第四章 离婚

**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

**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

**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查明】

**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的解除时间】

**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

**千零八十二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

**千零八十三条【复婚】

**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

**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

**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千零九十条【离婚经济帮助】

**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

**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财产的处理规则】

第五章 收养

**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条件】

**千零九十五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情形】

**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限制及变更监护人】

**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与例外】

**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

**千零九十九条【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收养】

**千一百条【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

**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

**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

**千一百零三条【收养继子女的特别规定】

**千一百零四条【收养自愿原则】

**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

**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千一百零七条【亲属、朋友的抚养】

**千一百零八条【祖父母、外祖父母优先抚养权】

**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

**千一百一十条【保守收养秘密】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一条【收养的效力】

**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的姓氏】

**千一百一十三条【收养行为的无效】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与诉讼解除】

**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

**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费、抚养费支付】


附录一 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附录二 实用图表

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公式

夫妻个人财产计算公式

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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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节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章 一般规定

**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为方便检索使用,仅供参考,下同。)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婚姻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注释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本条所称的“虐待”。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简介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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