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59875020
- 装帧:精装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暂无
- 出版时间:2025-02-01
- 条形码:9787559875020 ; 978-7-5598-7502-0
本书特色
1.明清史研究专家陈宝良关于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的创新之作。陈支平、常建华、冯贤亮一致推荐,常建华盛赞其为“一部多有创见且很有可读性的明清社会史新论”。
2.从社会史、文化史而非政治史视野,重新论证“清承明制”这一经典命题。深入剖析繁难的地方治理、好讼的社会氛围、世俗化的社会群体、变动的社会秩序等世间百态,极大地丰富了明清历史研究的内涵与外延,展现了一种“清承明制”传统论述框架之外的历史叙事。
3.立足于社会组织、群体的流变,呈现明清世风世情的继承关系和世俗化特征。更多地关注社会层面,关注多种组织、群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对访察体制、幕府人事制度、塾师的生存状态及其形象、僧人的侠客化、尼姑的恋世情结等进行专题梳理,既明确了这些个案在明清两代的具体演变情况,又直观揭示了两代世风的世俗化转向。
4.微观与宏观视野兼备,勾勒“大历史”的同时关注“小人物”。不仅关注官制、地方治理、央地关系等宏观议题,还生动讲述幕僚、塾师、侠客化僧人等“小人物”的故事,勾勒出一幅跨越朝代的“大历史”画卷。
5.以文证史,全景勾勒明清世俗化世情。充分挖掘《儒林外史》《水浒传》《西游记》等明清时期文学作品中反映世风世情的内容,以之作为传统史学文献资料的重要补充。这种独特的研究方法不仅拓宽了史料来源,更深入阐释了明清社会的世俗化特征,让历史研究更具文化底蕴与人文关怀。
编辑推荐
对于治史者而言,“清承明制”这一跨朝代论述很长时间以来就是学界共识。前贤多从政治史或国家层面着眼,强调清王朝统治中中原元素的主导地位和清代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与之不同,本书更多地关注社会层面,关注多种组织、群体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对访察体制、幕府人事制度、塾师的生存状态及其形象、僧人的侠客化、尼姑的恋世情结等进行专题梳理,既明确了这些个案在明清两代的具体演变情况,又揭示了两代世风世情的继承关系,为“清承明制”命题提供了社会史、文化史方面的多维阐释。
另外,借助文学作品中的描述,我们得以看到一个个鲜活的人,他们或是蒙冤受屈之人,或是清贫度日的书生,或是尚侠义的僧人……同处明清世情世风之下,不同的遭际似乎指向同一处: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大潮之下,社会景象日益多元的同时,社会风气也在悄无声息地发生着世俗化转变。
内容简介
一部从社会史、文化史视角重新解读“清承明制”传统命题的创新之作,全景勾勒明清世俗化社会的全貌,深入考察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的内在继承性。作者着眼于地方治理的繁难、人事制度的琐碎、社会群体的复杂、生活秩序的变动,通过对幕府、镖局、会馆、塾师、侠客化僧人、恋世尼姑等社会组织和群体的细致梳理,多维呈现了明清世风世情的世俗化特征与继承关系。本书结合宏观与微观多重视角,充分挖掘以文证史的潜力,生动的文笔与深刻的认识交相辉映,不仅是一部极具创见的明清社会史新论,更是一部兼具学术深度与通俗性的历史佳作。
前言
作者从明代官场风气起笔,略述“苟延”之病、“软熟”之病和“奔竞”之病,抑乖觉之人而扬“愚愚”精神,并将“愚愚”与诚、大无畏相关联,认为其契合于儒学的真精神,进而指出:老实做人、认真做事者,才值得称道。
——编者按
“认真”新说(代自序)
何谓“认真”?照着字面直白地去理解,大概应指认得“真”字明白、真切。稍加引申,释其词义,则是说做事必须切实、不苟且。
目录
“认真”新说(代自序)
上编 国家治理
**章 博访利病:访察体制与地方治理
第二章 兴讹造言:谣传与民间信息传播
第三章 “无讼”抑或“好讼”:好讼社会的形成
第四章 阴曹地府:文学中的阴司诉讼
中编 制度溯源
第五章 佐治检吏:幕府人事制度
第六章 护卫重赀:标兵与镖局的起源
第七章 招徕乡人:会馆的起源及其功能演变
第八章 结万为姓:秘密社会与天地会的渊源
下编 社会群体
第九章 富不教书:塾师的生存状态及其形象
第十章 清客帮闲:无赖知识人的形象重构
第十一章 禅武僧侠:佛教僧人的侠客化
第十二章 花禅娼尼:尼姑的恋世情结及其世俗化
后记
相关资料
陈宝良教授的《清承明制: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一书,是一部别开生面、另辟蹊径的学术探索性著作。全书以过往学界绝少涉及的社会政治生态、官场习气、世间百态的独特视野,深入考察明清时期的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极大地丰富了明清历史研究的内涵与外延。陈宝良教授是研究明清时期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大家,此书更是富有创新探索性的*新成果,可以说在同领域的研究著作中,无出其右者,令人敬佩。——厦门大学教授、中国明史学会会长 陈支平明清社会史名家陈宝良教授的新著中,有关明清访察体制与地方治理的论述,很好诠释了明清国家治理的特色;对于明清幕府人事制度的溯源,有效证明了清承明制问题。新著所论“社会变迁”,包括社会治理方面的谣传与民间信息传播、“好讼”社会的形成,社会组织方面的标兵与镖局的起源、会馆的起源及其功能演变,社会群体方面的塾师、清客帮闲的形象问题,所论或为人所忽视,或出人意表,且不乏深刻。这是一部多有创见且很有可读性的明清社会史新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常建华当访察日渐成为常态化体制且访察的执行主体层层下移时,窝访、访行应运而生,访察亦逐渐异化为奇货可居、有利可牟之事,由利民之制转为害民之政。
——编者按
窝访访行:访察体制之流弊
访察的本意在于惩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流变为“局骗”。明代的史料记载证实,地方有司官员在遇到上司委托采访之后,并非自己亲力亲为,而是将此采访任务交给下面的“奴隶之人”,借此聊以塞责。这些胥吏(亦即“奴隶之人”)在接受了官员的委托之后,将此视为奇货可居之事,必定前往窝访之家“买访”。这些窝访之徒,通常与各府州县专门从事采访之事者“相为通同”。窝访家中的访事之徒,不是衙门积猾,就是地方棍徒,平日专门“采访官吏政绩,搜求民间是非,编成联句,列为条款,集稿以待来索”。由此可见,一旦访察的事实来源于窝访之家的采访,那么,势必造成“爱憎出乎其心,死生出乎其手,案前之虚实未分,而袖中之军徒先定矣”的结局,完全违背惩恶扬善的本意。
窝访之徒获取采访而得的姓名,将此姓名卖给买访之人;买访之人得其姓名,再依次“转闻于巡按”。巡按一至其地,就按照原来访单上列出的姓名缉拿,不管访单的真假,先行解赴巡按衙门。窝访的存在,显然导致了以下的结果:一方面,真正元凶大恶之辈,怕自己被采访,就互相结交,反而得以漏网;另一方面,那些良善无辜之人,偶因睚眦细微之事,往往落入陷阱。更为可怕的是,一旦窝访的声势大张,那么府之首领以下官员,州县佐领以下官员,卫所指挥以下官员,全被窝访笼络,并与他们交好,甚至“帖具官衔,处以宾礼,厚其馈遗,要一奉十”,其目的就是免于被访察。反之,那些特立独行且耻于诡随的官员,反而被窝访之家陷害,落入被访的名单。其结果,则以惩恶之典,反开局骗之门,成为地方的一大祸害。
当访察日渐成为常态化体制且访察的执行主体层层下移时,窝访、访行应运而生,访察亦逐渐异化为奇货可居、有利可牟之事,由利民之制转为害民之政。
——编者按
窝访访行:访察体制之流弊
访察的本意在于惩恶,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流变为“局骗”。明代的史料记载证实,地方有司官员在遇到上司委托采访之后,并非自己亲力亲为,而是将此采访任务交给下面的“奴隶之人”,借此聊以塞责。这些胥吏(亦即“奴隶之人”)在接受了官员的委托之后,将此视为奇货可居之事,必定前往窝访之家“买访”。这些窝访之徒,通常与各府州县专门从事采访之事者“相为通同”。窝访家中的访事之徒,不是衙门积猾,就是地方棍徒,平日专门“采访官吏政绩,搜求民间是非,编成联句,列为条款,集稿以待来索”。由此可见,一旦访察的事实来源于窝访之家的采访,那么,势必造成“爱憎出乎其心,死生出乎其手,案前之虚实未分,而袖中之军徒先定矣”的结局,完全违背惩恶扬善的本意。
窝访之徒获取采访而得的姓名,将此姓名卖给买访之人;买访之人得其姓名,再依次“转闻于巡按”。巡按一至其地,就按照原来访单上列出的姓名缉拿,不管访单的真假,先行解赴巡按衙门。窝访的存在,显然导致了以下的结果:一方面,真正元凶大恶之辈,怕自己被采访,就互相结交,反而得以漏网;另一方面,那些良善无辜之人,偶因睚眦细微之事,往往落入陷阱。更为可怕的是,一旦窝访的声势大张,那么府之首领以下官员,州县佐领以下官员,卫所指挥以下官员,全被窝访笼络,并与他们交好,甚至“帖具官衔,处以宾礼,厚其馈遗,要一奉十”,其目的就是免于被访察。反之,那些特立独行且耻于诡随的官员,反而被窝访之家陷害,落入被访的名单。其结果,则以惩恶之典,反开局骗之门,成为地方的一大祸害。
与窝访相关相连者,尚有一种“通家”。窝访之家的党类甚多,再加之在访察过程中,耳目太多,机事欠密,遂使窝访之家大开骗局,这在当时称为“通访”。“通访”一称,大抵已经证明窝访与衙门书役、积快勾通的实情。如明人吕坤云:“窝访奸民与各衙门积快为通家,以报怨诈财为得计,大奸巨恶投托得以藏身,富户良民无辜忽然被祸。”可见,所谓“通家”,实则是指与窝访奸民相勾通的衙门服役人员,包括各房书吏、衙役及民快。明代的史料中,亦有要求“革各房通家之弊”之说。所谓“各房通家之弊”,通常是指上司来州县访察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弊病,一如明人佘自强所揭示:“上司来州县访事,多本州县吏书、衙役为耳目,吏书、衙役遂借此以自行胸臆。一为正官所苦,便媒孽正官;一与乡党不和,便媒孽乡党。衙门内外,无一不被其毒。”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杨嗣昌在上疏中,亦直言窝访、通家把持地方访察已成一种通弊。他认为,通家、窝访操弄官评,还是因为巡抚、巡按与州县相隔。巡抚、巡按访察州县的吏治、官评,因为与州县相隔,只好“每事必询之道府”;道府同样与州县相隔,只好“每事必询之刑厅”;刑厅未尝不与州县相隔,也只好“每事必询之书快”。杨嗣昌疏中所提及的“刑厅”,指的是府推官,在明代又被称为“四衙”,足见府推官在明代地方访察体制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但在实际行政及司法过程中,所谓“天下之吏治官评,什九出于刑厅”,实则“什九出于书快而已矣”。
随着窝访势力的扩大,“访行”开始出现了。这是一种专门服务于地方访察体制的机构,亦即成为上官访察“州里之豪”时的耳目。访行的成员,多由“倾险狡悍之甚者”组成,且成为“奸人”的窟穴,甚至可以“执一县生死之柄”。
入清以后,棍徒借助于上司衙门的察访而招摇撞骗,亦相当普遍。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田文镜在上疏中揭示,当地方官三年大计之时,一些“不法棍徒”及巡抚、司道衙门中的“书吏承快人等”,假借“奉差察访”的名头,寓居于僧寺道院、关厢饭店,招摇撞骗,而那些地方官员也“希图瓦全,不惜买嘱”,随之导致“蠹书”在中间穿针引线,暗地里得“赠金以饱贪囊”。
更有甚者,在清代的吴浙之间,与地方访察体制相伴而生的窝访,其势大增,且借助于“造访”“卖访”“做访”“换访”“借访”“干访”等行为举措,从更深层面把持地方访察。
所谓“造访”,指一些积年巨蠹,盘踞于衙门中,专通上下线索,勾连地方上的势豪,侦探官府的短长,甚至胥役所行的过失事迹,凭着自己的喜怒,牵连、陷害良善,“取捕风捉影之事,作装头换面之谋”。可见,“造访”之“造”,专指所访之事多属捕风捉影,并非实情。所谓“卖访”,指这些大蠹,闻风夤缘贿纵,删抹访单中的姓名。可见,访单中的被访人姓名,可以通过行贿而被抹去。所谓“做访”,指这些巨蠹在接受了他人的嘱托之后,可以将无辜者插入访单的“款内”。可见,这是假造名单以倾陷无辜。所谓“换访”,指在访察时,故意让手下奸党四出,虚张声势,其中一些有恶行且入了访单的“有力”之人,可以花钱潜行从名单中抹去,而后再以他人替换。所谓“借访”,指在收到了被访人的贿赂后,将被访人排除在访单外,而将另外一人列入访单内。等到质审之时,就借助于访单内此人之口,替原先被访人翻案。所谓“干访”,指访察过程中,被访之人的赃物未必全是真实,但是多方捏造干证,或者称此人曾“过付助恶”,以致“重叠株连,破家荡产”。总之,这些人借助于造访、窝访而恐吓善良无辜之人,卖脱真正恶迹著闻之人,借此攫利取财,而后过着一种“高房大舍,玉食锦衣,宴饮酣歌”的生活。上司衙门访拿奸宄之举,反而成为专门从事访察之人的一桩好买卖,本为除害,反而成为百姓的大害,所以地方上有“访拿一番,加敕一道”之说,其意是说这些人获罪之后,更是致使无辜善良百姓受到株连。
窝访、访行的出现,势必导致访察体制的流变,甚至弊端丛生,进而失去访察的本义。不妨从下面两端言之:
以廉访官评而论,地方吏治、官评实则掌控在窝访、访行之手。明人管志道的记载显示,在淮阳推官衙门内的“积年黠隶”,已是威焰薰灼,甚至一些县佐官也必须拿着“侍教生”的名刺前去拜谒。在嘉定县,即使是那些地方长吏,访行中人也敢于“阴持短长,伺间肆螫”。湖广荆州的横民窝访,同样把持着地方的官评,或“阴操州长吏佐幕短长,所不便,予下考,千里之外,其应如向”,甚至“视士大夫、州长吏蔑如,即郡监司若两台,且玩弄掌股之上”。无奈之下,地方长吏只好对这些窝访之人,“具宾主礼,仰其鼻息”。这就是说,尽管巡抚、巡按受朝廷重托,专制一方,但对地方利弊并不究心,对于地方官吏的贤否,只是偏听于耳目之人。至于司道官,更是“借视听于窝访,取私费于官库,以致贪官污吏,有恃无恐”。还有各府推官衙门内的书役,他们的全副精神只是放在与各地方的“大窝家”往来上,“倾陷官长,只等寻常”。
以访拿奸宄而论,一方面,即使号称能臣,往往也有漏网之鱼。如明人毛伯温巡按湖广,廉察民害,“自矜无遗类”,但往往“有漏网者”。为此,地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作诗加以讥讽,有云:“洞庭昨夜浪滔天,处处渔翁买钓船。今日邻家邀我饮,盘中依旧有鱼鲜。”另一方面,巡按御史访拿奸宄,其实并不公平,往往受制于请托。若是不行贿请托,即使是孝子、清客,也会被视为败坏风俗的头目而被访拿;若是行贿请托,即使是真正败坏风俗的头目,也可假托“叫化子的头”而免于访拿。这显然已被明末的笑话证实与讥刺。如明末笑话记载,“按君访察,匡章、陈仲子及齐人俱被捉。匡自信孝子,陈清客,俱不请托,唯齐人以其一妻一妾送显者求解。显者为见按君,按君述三人罪状,都是败坏风俗的头目,所以访之。显者曰:‘匡章出妻屏子,仲子离母避兄,老大人捉得极当,那齐人是叫化子的头,捉他作甚么!’”此即其例。更为甚者,早在明嘉靖年间,已是访捕之下,“民无良贱,隶于法率无辜人”。可见,奸宄未曾受戮,受到倾陷的反而是那些无辜之人。至明朝末年,巡按御史出巡地方,其所拿获的“访犯”,不过是民间小小无籍之徒,而那些“元恶大憝”,“反藏其身于吏胥虎狼之中,以造人之访”。可见,巡按御史访拿奸宄,在实际的访察过程中,效果并不明显,有时甚至成为“大恶泄睚眦、报需索而已”的手段。换言之,在访拿奸宄的名头之下,并未起到为平民“去虎狼”的效果,反而是为平民“树虎狼”。如在凤阳府泗州,“但有等阴险之徒,专习窝访,倾陷良善”。明末人周之夔亦云:“夫造访至三吴而虚极,害至造访而恶极。”究其原因,还是造访的目的已经发生变异,转而变为“上利其赎锾,下借以修郄”。有鉴于此,崇祯年间,崇祯帝下旨停止访拿,一些地方官将“访案”吊销不行,因此博得“万姓欢呼”。诸如此类的事实,已经足以证明,一项原本旨在廉访官评或博访民间利病的制度,若是具体执行时发生偏差,反而会成为害民之举。
——摘自陈宝良:《清承明制:明清国家治理与社会变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作者简介
陈宝良,1963年生,浙江绍兴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明清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理事。著有《中国流氓史》《明代社会生活史》《狂欢时代:生活在明朝》等。《明代风俗》获“第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明代士大夫的精神世界》入围中国图书评论协会“2017年度中国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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