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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台湾农会研究:1945-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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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战后台湾农会研究:1945-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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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评论(2条)
杨帆的***(三星用户)

非常好的书,价格也实惠!

2024-04-30 0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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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三星用户)

台湾农会战后历史研究。 郑重推荐!!

2024-02-23 14: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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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5061497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5cm
  • 页数:289
  • 出版时间:2014-07-01
  • 条形码:9787550614970 ; 978-7-5506-1497-0

本书特色

程朝云编著的《战后台湾农会研究(1945-1975)(精)》在总体架构上,除绪论、结论外,共分九章来进行论述:**章对日据时期的台湾农民组织做了回顾。第二章对1949年以前大陆的农民组织经验进行了梳理,以便对战后台湾农会的制度设计有背景性的了解。第三章尽量还原光复初期台湾农民组织的遭遇。第四章重点考察1950--1954年间由农复会和国民党政权共同主导的农会体制改革。这场改革仍由农复会倡导发起,而农复会的主要意图是将战后台湾第五章是对改革后农会组织发展情形、农会内部组织架构、农会外部关系的介绍。重点介绍农会内部采取的权能划分制度,农会各选用和聘用职员,以第六章结合农会经费收支安排情况,考察改革后至1960年代中期农会三大业务部门。第七章重点考察国民党与农会的关系以及围绕农会国民党与地方派系的关系,从而了解改革后的农会与政治的关联。第八章为下一章的农会法修改及农会体制调整做铺垫。第九章的内容有关修改农会法与农会体制再改革。*后,是结语部分,主要围绕农会与国民党政权、农会和农民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内容简介

本书在作者多次赴台搜集的大量**手资料的基础上撰写而成, 考察了台湾农会的组织机制及其形成演变 ; 全面论述了台湾农会在台湾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 台湾农会与农民的关系, 国民党与台湾农会、与地方势力的关系。考察了台湾农会与农民的关系。这些考察, 对于我们认识台湾历史

目录

总序
绪论
一 问题与思路
二 现有研究介绍
三 资料运用与研究框架

**章 日据时期台湾的农民组织
一 农会
二 产业组合
三 农业会

第二章1949年以前大陆农民组织经验
一 大革命时期的农民协会(1924-1927)
二 《农会法》与抗战爆发前的农会(1928-1937)
三 战时农业推广体系下的农会(1937-1945)
四 抗战胜利后农会与土改(1945-1949)
五 1949年前大陆农会的两种内涵

第三章光复初期台湾农业会的接收与分合问题
一 农业会的接收与组织划分
二 陈诚主台和农复会合并农会与合作社的建议
三 农会与合作社的合并及新农会的初步形成

第四章 战后台湾农会的制度改革
**节 “安德生报告”与农复会的立场
第二节 “暂行办法”与国民党的意图
三 改革的实施与国民党力量的全面进人
四 农会制度性改革的评价

第五章 改革后的农会组织与内外关系
一 农会组织规模的变动
二 农会内部机构设置与人事
三 农会的外部关系

第六章 改革后的农会业务与功能
一 农会经费来源与运用
二 农会供销业务与战后台湾粮政
三 信用业务发展与农村金融
四 农会与战后台湾农业推广

第七章 国民党、地方派系和农会:改革后的农会与政治
一 国民党掌控农会的制度方式:总干事负责制
二 国民党掌控农会的组织方式:党内提名、辅选与党团
三 地方派系介入农会选举及与国民党的关系
四 派系纠纷及国民党政权对农会再改革的酝酿
五 有关国民党掌控农会与向农村基层发展组织的局限

第八章 农工转型与农会业务经营的转变
一 农业的结构性转变与当局农业政策的调整
二 农会业务经营的转变
三 农会业务经营企业化及其影响

第九章 修正“农会法”与农会体制的再改革
一 修正“农会法”的背景与原因
二 农会法修正经过:以“立法院”审查为中心
三 新农会法下的首次农会合并与改选
四 修改农会法的影响
结语
一 关于农会与国民党政权
二 有关农会与农民
参考文献
附录一:农会法(1948年修正)
附录二
后记
展开全部

节选

  产业组合以市街庄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以一户一社员为原则,社员交纳股金,并可享受盈余分配。产业组合的主管机关为总督府殖产局商工课。为扶持产业组合的发展,政府对产业组合采取低利率的资金融通特别保护措施。组合本身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分别作为组合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和日本本土的产业组合不同,台湾产业组合理事、监事的选任、解任都需要经过州知事或厅长的许可,也就是采取“主管机关认可制”。殖民政府对台湾产业组合的差别待遇还表现在:取消了日本产业组合法中,有关设置联合会及中央会的条款,使台湾各产业组合只能各自独立经营,缺乏组合间的业务统筹联系;限制每一社员出资股数,规定除非获得台湾总督府许可,否则不得超过30股,社员的盈余分配比率也与日本本土不同②。台湾产业组合法规与日本本土的种种不同,使台湾产业组合的自主精神大打折扣,成为主管机关直接干预的“官制团体”③。  台湾产业组合规则公布之初,台湾一般人民对合作精神并不了解,当时产业组合多半由日本人领导,台湾人和其语言习惯不同,也加深了对产业组合的隔膜,而农村居民更有“银币死存”的习惯,拒绝将现金存人产业组合,所以产业组合无论组织与业务,均发展困难,截止1913年底,台湾共设立了18个产业组合,其中信用组合14单位,购买组合2单位,信用贩卖组合2单位,组合员仅2,760人,事业资金不过72万余日元④。这些组合除法规颁布前已经成立的外,其余都是经由殖民当局奖励设立,自动自发设立的几乎没有,而且早期的法制化购买组合均以日本人官吏和日资公司职员为对象⑤。截止1915年,台湾设立的组合仍仅有66单位。台湾产业组合的勃兴始于1916年,由于一战爆发,日本经济形势大好,台湾以糖业为主的各项产业也得到较大发展。经济的发展,加上殖民政府一直按“一市街庄,一产业组合”的原则,在台湾着力推广奖励产业组合的设立,从1916年到1920年间,台湾产业组合有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到1920年末,台湾共有组合251单位,组合员116,316人,事业资金1,961.6万余日元⑥。合作组织的发展,与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息息相关,一战结束后日本的经济危机、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对日本经济造成重创,也使台湾的产业组合在直接间接的影响下濒临险境。殖民政府鉴于产业组合对产业经济影响甚大,于是一方面促进组合的整顿与奖励设立,给予资金支援,另一方面加强合作组织的教育与指导。从1921年起,殖民政府陆续于台北州各地设立产业组合研究会,1923年7月7日又设立台湾产业组合协会,由台湾总督府总务长官任会长,殖产、财务两局长任副会长。该会每年举行全岛产业组合大会,研究各地遇到的困难问题,并表彰优良产业组合①。在殖民政府的扶持下,台湾产业组合继续发展,到1932年,组合数增加到494个,组合员增至52万人,其中农业人员占32万余人②。  台湾产业组合的种类包括信用、贩卖、购买、利用等四种单营组合,以及由这四种事业组合而成的各种兼营组合。在各种组合中,又以办理信用事业的组合数量*多。1927年,经办信用业务的产业组合数量即已超过当时的市街庄总数,显示当时台湾各市街庄已都有信用组合的设立。购买组合的数量仅次于信用组合,大约在1933年,台湾各市街庄都已有购买组合的设立。信用组合的快速发展,显然受到日本产业组合模式发展的影响,而购买组合的发达,则与进入蓬莱米时代后,农村地区对肥料以及其他生产资材的需求增长有关③,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日本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内军国主义抬头,试图通过对外侵略来摆脱危机。1931年日本在中国东北发动九一八事变,开始逐渐陷入战争的泥沼。为了掌握粮食、安定农村经济,日本政府逐渐加强了对农村生产与生活的全方位掌控,产业组合因此被赋予更多的任务,在农村社会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1932年4月日本本土召开的全国产业组合大会,将农村产业组合必须兼营信用、购买、贩卖、利用等四种事业作为产业组合发展的目标。受此次会议影响,台湾的产业组合中单营,或兼营两种、三种事业的组合逐渐兼营其他事业,兼营信用、贩卖、购买、利用四种事业的产业组合逐渐成为台湾农村产业组合的主流④,并深刻影响到战后台湾乡镇农会的事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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