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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四册: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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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四册:一九五一年一月-一九五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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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73463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2cm
  • 页数:18,428页
  • 出版时间:2018-02-01
  • 条形码:9787507346381 ; 978-7-5073-4638-1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关于朱德新年演讲稿的复信和批语》《向毛泽东报告毛岸英牺牲事的信》《关于成立航空工业局的电报和批复》《关于建立军委兵工委员会的通知》等文稿。

目录

关于朱德新年讲演稿的复信和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
关于供给朝鲜人民军物资给高岗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一日)
向毛泽东报告毛岸英牺牲事的信(一九五一年一月二日)
关于成立航空工业局的电报和批复(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会议改选等问题给刘少奇的信(一九五一年一月三日)
关于建立军委兵工委员会的通知(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西北干部赴苏治病事给西北局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
对毛泽东给西南军区党委复电的修改(一九五一年一月)
中央关于圣心儿童院案给南京市委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六日)
对一封未署名来信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请苏联专家设计基建项目应注意问题给王震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修筑昆明至打洛公路事给宋任穷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成立中朝空军联合集团军司令部给金日成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为朝鲜安装变压器事给柴成文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同意杨植霖任绥远省代理主席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九日)
军委关于部队改装问题给彭德怀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九日)
军委关于由新疆出兵西藏等问题给张宗逊、习仲勋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关于商谈中苏内河联运等问题给高岗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对宋时轮关于目前部队基本情况与要求电报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
关于管制美国财产办法给天津市委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国政府关于朝鲜停战谈判问题的备忘录(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日)
政务院关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
解释关于清查美国财产冻结公私存款命令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二日)
对新疆省拟聘请苏联专家防治牛疫问题电报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
在中央关于增加招收青年学生问题给西南局电报稿上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黄炎培赴华东视察工作事给饶漱石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中央关于岭南大学美、英籍教授离境问题给中南局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对聂荣臻关于广东军区和十五兵团组织机构问题报告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五日)
对胡乔木关于翻译工作报告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朝鲜及其他远东诸问题给阿彼拉兹的复电(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对韩光关于大连市苏方移交财产情况电报的批语(一九五一年一月)
关于仍以冀朝鼎为代表出席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等问题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苏联企业移交后留用苏方人员问题给高岗等的电报(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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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四册)》:  一、半年以来,由于国家财政经济情况开始好转,各种建设事业渐多恢复,又由于本院先后发布之救济失业工人指示及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指示及由本院批准之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已在各地实施,使过去国民党反动统治所造成的大批失业知识分子已有一部分就业或获得物质救济。但在上述指示与办法中所规定的失业知识分子以外,还有其他失业知识分子的处理问题亦应予以适当的解决。为了积极增进各种失业知识分子就业的机会和条件,并逐步助其就业,特补发如下指示,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执行。  、中国现有知识分子为数本不多,在国家建设事业进一步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将日益感到知识分子的需要和缺乏。但由于种种原因,主要由于过去教育制度所造成的知识分子一般存在着学用脱节与缺乏为人民服务观点的严重缺陷,致国家需要录用他们时发生很大困难。因此今后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基本方针,应当是经过训练或其他方式,帮助他们获得或增加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和技能,尽可能吸收他们参加国家建设和社会服务的各种实际工作。  三、处理失业知识分子的范围如下:  (一)凡程度在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当于高中毕业以上,曾有职业而目前失业者,或迄未获得职业者;  (二)具有相当学识并在地方上有相当声望的人士,愿为人民服务,但因年老或身体衰弱,现在不能担任辛劳工作而无法生活者。  但少数知识分子堕落成为特务、恶霸及曾在蒋匪帮统治时期犯有反对人民的严重罪恶者,不在本办法处理范围之内。  四、对于本指示第三条**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可依照下列各款斟酌处理(其中有一部分失业知识分子其条件符合于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三条所规定者,应仍由各地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依照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并参照下列各款处理):  甲、各地人民革命大学或同样性质之学校,应规定一定名额吸收适当的失业知识分子入学,经过学习后尽可能分配他们参加工作或作其他适当处理。  乙、各地缺乏工作人员之政府部门,应计划举办各种专业训练,吸收失业知识分子给予训练后分配其参加工作。  丙、各地教育部门,在开展工农教育及识字教育工作中,可招考失业知识分子担任文化教员及其他适当工作,其他建设工作(如合作、水利等)需要知识分子干部者亦可用同样方式吸收之。  五、为便于调整一些地方缺乏知识分子而另一些地方知识分子失业的现象,各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遇有缺乏知识分子情况时,应将所缺知识分子的种类和数目层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人事部门,以便适当调配。  六、对于本指示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之失业知识分子,应由各省、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办法,吸收他们参加工作。其所需经费由地方自筹,但得视需要呈请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七、处理失业知识分子工作,中央由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会同人事部、内务部、劳动部等有关机关计划指导之;大行政区、省、市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依当地情况指定适当机关计划指导之。  八、处理失业知识分子所必需之补助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之救济事业费中拨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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