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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标志管理实务手册:法规文件技术标准

地名标志管理实务手册:法规文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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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876162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500页
  • 出版时间:2019-07-01
  • 条形码:9787508761626 ; 978-7-5087-6162-6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本有关地名标志管理实务方面的图书, 主要向读者介绍地名标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为三个部分: 上篇为法律法规 ; 中篇为政策文件 ; 下篇为技术标准。

目录

上篇 法律法规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3]第46号)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2004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修正)
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
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1997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内蒙古自治区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1998]44号)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1996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2002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修正)
黑龙江省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2015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正)
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198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浙民区[2013]77号)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安徽省政府令第135号)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正)
山东省地名标志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发[1991]2号)
山东省门楼牌编制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48号)
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3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1991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湘政发[1987]12号)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
海南省地名管理办法(2010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2011年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修正)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渝府令[2015]287号)
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川府发[1987]108号)
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黔府发[1992]61号)
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1998年西藏自治区政府令第2号)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青海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青政[1987]5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1号)
……
中篇 政策文件
下篇 技术标准
附录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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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地名标志管理实务手册:法规文件·技术标准》:  **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随意命名或更名等混乱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关系到首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市地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领导。各区、县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委设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有特殊重要意义或涉及外事的地名,与河北省、天津市毗连的山脉、河流、水库等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2)市统建小区、市级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市区内的街道、山丘、河湖、公园、名胜古迹以及跨区、县的河流、山岭、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分别由市规划设计、公路、水利、公安部门和各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重要的由市建委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各区、县的统建小区、县级公路和所属范围内的山岭、河湖、水库、公园以及市区内一般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公室初审,报市建委审批。  (4)区、县所属集镇的街巷、自然村、乡级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分别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公路部门等提出方案,由各区、县建委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5)统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的编排,均由所在区、县的建委组织本区、县的公安、房管、规划设计等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市公安局、市地名办公室备案。原有小区楼号名称混乱,需要调整、更名者也按此办理。  第六条 凡因改建导致街道、胡同取消等情况,需注销原名,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按分级管理的手续办理。  第七条 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一经批准,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或各区、县分别负责通告有关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公布。  第八条 凡经上述审批范围确定的地名、路名及街巷名,应按下列分工,做好标志的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工作:  (1)市区内的街道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小区名牌、楼号牌、门牌以及其它必要的地名牌,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2)郊区、县的公路名牌及主要公路两侧指示村庄的地名牌,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负责。  (3)郊区各区、县所属城镇的街巷名牌、门牌及其它地名牌均由各区、县负责。  (4)新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标志,建设单位要按区、县建委编制的号码和要求制作并安装。  以上各类地名标志的规格、形式、字形、色调及安装位置,要整齐统一。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商定。  第九条 地名标志,人人都要爱护,不得任意毁坏。因建设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要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负责移至适当地点。工程完工后,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好。对任意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移回原处,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地名标志、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 地名标准化以后,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车站、商店、旅馆、学校、剧院、居民委员会等的名称,一律要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出版的《地名录》的标准地名一致。有关本市的地图、地形图、地图集(册)以及报纸、广播、电视、邮电和有关书刊插图等所用地名,也要一律采用标准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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