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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  第三辑

古史新探 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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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201598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326页
  • 出版时间:2019-04-01
  • 条形码:9787520159876 ; 978-7-5201-5987-6

本书特色

《古史新探》第三辑精选论文十七篇,其中先秦两篇,汉至南北朝四篇,宋代八篇,明清三篇,涉及政治史、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文化史及历史地理诸多领域,尤以先秦秦汉、宋史和明清史三个领域成果显著,集中反映了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的研究成果。

内容简介

  《古史新探》是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创办的一份“以书代刊”性质的刊物,刊登本中心教师的新研究成果,目前已出版三辑,每辑40万字左右。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于2005年9月正式获批建立,由著名学者程民生教授担任中心主任,中心自获批以来,遵循“以人为本、凝练方向、汇集人才、打造平台、提高水平、服务地方”的建设思路,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服务地方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高质量完成了各项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形成了稳定且能体现本学科发展前沿的研究方向。目前中心拥有宋史、先秦秦汉史、明清史三个特色鲜明、影响较大的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专业是黄河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与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的重要支撑专业,本中心设有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开放研究中心“宋史研究所”、河南大学与开封市合办的宋文化研究院、河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研究所、历史地理研究所、历史文献研究所、礼学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近年来,本中心研究人员在科研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在《历史研究》《中国史研究》《考古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50余篇,其中20余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等转载、摘录;申报获批国家、省部级以上课题近60项;先后出版《先秦诸子思想研究》《历史与思想》《中华文明中的汴京元素》《唐宋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变迁史》等学术专著40多部;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奖20余项。此外,中心在历史学科的发展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参与历史学科获批中国史、考古学两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中国史、考古学两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国史、考古学两个省级一级重点学科;孵化了历史文献学、中国史学史、历史地理学等三个二级学科;获批“宋代历史文化”与“明清历史文献”两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中国古代史省级教学团队、中国古代史省级精品课程,支持获批历史学国家特色专业。在学校学院的大力支持和程民生教授的带领下,经过中心全体教师的不懈努力,中心在全省62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绩效排名始终居于前列,其中2013—2016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考评中排名第四,在河南大学八个同类型基地中排名靠前。相信在以后的发展中,中心全体教师一定会再接再厉,取得更大的成绩,《古史新探》仍会继续出版,将中心新的研究成果呈学界指正和交流。

目录

荥阳娘娘寨城址当为春秋初年的京邑
早期楚文化研究辨析与早期楚国的地域范围
从张汤一张安世家族看汉代的官僚政治
汉律构成中"篇""章""条""事"之关系
建都洛阳与东汉防范重心之偏内
魏晋南北朝皇家宗庙礼制若干问题再考辨——兼与梁满仓诸先生商榷
论宋代的私有财产权
略论宋代地方添差官的演变
宋代宰辅理政与聚议机制研究
宋代地方建设危机及其应对研究
唐宋名胜许昌西湖考述
宋代救济鳏寡独老的方式及其演变
宋代碑志文中所见郡名考论——以《范文正公文集》为例
国用安与金亡前夕的淮海地区
明代士人复姓现象及其文化意涵
乞留:明代舆论的清官期盼与官员调留
清儒开庆《四明续志》评判再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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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古史新探 第三辑》:  作为国家意志,宋代对于私有财产的立法保护,通常与官有财产地位相等,在刑法中通常并列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偶有不同也不涉及权益。主要体现在对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惩罚,以打击、威慑经济犯罪。有关律令很多,在此仅举数例。  保护农田方面。如盗耕田地罪:“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不经主家允许耕种私田,会遭到笞30至徒1年半的刑罚;如是荒田罪减一等,如是强制耕种罪加一等;所种庄稼归原主。  保护住宅、财物方面。如放火罪:“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这是沿袭唐代的律令,人宋修订时加重:“今后有故烧人屋舍、蚕簇及五谷财物积聚者,首处死,随从者决脊杖二十。”而且“不在自首之例”,即自首也不减轻惩治。强盗罪更重:“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无论用何种方式抢劫私有财产,即使未遂也判处二年徒刑,赃物达到十匹即处死;如携带武器未遂也判流放,赃至五匹即处死。太平兴国三年(978),殿直霍琼即“坐募兵劫民财,腰斩”。为防范夜间人室盗窃,法律禁止夜人人家,并给予主人可将其当场打死的权力:“诸夜无故人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无故夜人人家,处以笞四十之刑,如果主人将其按强盗当场打死无罪,属于正当防卫,此即格杀勿论。但如明知无侵犯意图而杀伤者,按减斗杀伤二等治罪,已经将其捆绑控制后又打死或打伤,按斗殴打死、打伤治罪。  保护马牛等牲畜方面。如“诸故杀官私马、牛,徒三年,驼、骡、驴,减三等,因仇嫌规避而谋杀,各以盗杀论。若伤残致不堪用者,依本杀法(马、牛仍许人告),三十日内可用者,减三等”。这是故意杀死的刑罚,如果是杀死并据为已有的盗杀,刑罚更重:“诸盗杀官私马、牛,流三千里,三头匹者,虽会赦配邻州(累及者,不以赦前后准此),驼、骡、驴,徒二年,知盗情而买、杀者,各依杀己畜法。”杀他人的狗也是犯罪:“诸故杀犬者,杖七十”,“诸盗杀犬者,杖八十”。  保护农作物方面。如偷食瓜果蔬菜罪:“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强持去者,谓以威若力强持将去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赃倍征,赃满五匹者免官。”另如毁坏器物、庄稼罪:“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日稼、敛之日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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