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10891427
- 装帧:一般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60
- 出版时间:2020-06-01
- 条形码:9787510891427 ; 978-7-5108-9142-7
内容简介
本书分析和研究了当前中国各地区契约环境差异的历史起源。上半部分指出,宋元之际民族战争导致的姓氏结构的地区间差异引起了当前中国各地区契约环境的差异。下半部分指出,当前中国各地区契约环境的差异是历史上土地集中程度的遗产。全书内容多面、逻辑层次清晰,对中国契约环境的历史起源及其经济绩效的学习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目录
上 篇 姓氏与契约环境
**章 姓氏结构的起源 / 003
一、“衣冠南渡” / 003
二、各地姓氏数目与姓氏结构 / 006
第二章 姓氏结构与契约环境 / 010
一、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机制 / 010
二、姓氏与依赖宗族网络的资源配置机制 / 011
三、姓氏——契约环境的长期影响 / 012
第三章 姓氏——宗族网络的经验证据 / 015
一、传统中国农村公共设施的民间供给 / 016
二、指标构建及数据来源 / 020
三、姓氏与传统中国农村公共设施民间供给的实证分析 / 028
四、本章小结及政策性含义 / 048
第四章 姓氏——契约环境长期影响的经验证据 / 050
一、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 / 050
二、模型、变量及数据来源 / 057
三、契约制度距离与 OFDI 流向 / 066
四、契约制度距离与 OFDI 经济绩效 / 078
五、本章小结及政策性含义 / 089
下 篇 土地集中与契约环境
第五章 传统中国的土地集中 / 093
一、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 093
二、传统中国土地集中程度的地区差异 / 098
三、自然地理环境与土地集中的地区差异 / 099
第六章 传统中国的土地集中与契约环境 / 102
一、传统中国的土地集中与契约环境 / 102
二、契约环境的长期影响 / 104
第七章 土地集中——契约环境长期影响的经验证据 / 106
一、背景 / 106
二、指标构建及数据来源 / 109
三、基本实证结果 / 118
四、小结及政策性含义 / 130
结论 / 131
参考文献 / 133
节选
一、传统中国土地制度变迁 (一)氏族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 夏朝之前原始社会的土地制度被称为公社时代的土地公有制。商朝的村落公有制是有史料可佐证,在氏族内部土地合村共有,耕地分配于族人(但非永久占有),收获归公后在氏族成员间混合分配。夏、商的土地村落共有制与自然环境和生产力水平有关。这一时期农业技术落后,人类个体不能战胜禽兽,需要族人互助捕猎。农业耕作采用烧田法开垦田地,地力消失便丢弃重新开辟。 (二)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我国历史上*早有记载的田制为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一般认为井田制为土地公有制,农民不具有土地所有权。由于井田制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因素,到东周时期井田制遭受破坏,土地私有制逐渐发展。 西周时井田制虽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王(周天子)并不实际占有土地,土地由诸侯及其卿大夫依次占有,交由庶人(农民)耕种(使用),并沿着士——卿大夫——诸侯——王的次序依次上贡,以分享土地的产出收益。田地分为“公田”与“私田”,农民首先须完成“公田”耕作,后方可耕作“私田”,即借而不税。井田制后期,八家共耕之“公田”已经取消,农民可以长期在同一块土地上进行耕作,并逐渐产生了继承制度。此外依产量征收田赋的制度,使得土地所有权对于统治者而言重要性下降,因为统治者只要掌握课税权、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即可。长此以往,土地的交换、买卖等均开始出现。 秦时以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为标志,我国土地私有制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商鞅)下令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买卖,承认土地私有权,为地主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 春秋时期各国相继有土地制度改革,管仲为相,“相地而衰征”,将土地分给农民永久使用,并根据土地的优劣程度收取地租。随后,晋国于公元前645年实行“作爰田”、鲁国于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楚国于公元前548年实行“书土田”、郑国于公元前538年实行“作丘赋”,秦国于公元前408年实行“初租禾”,到公元前350年秦孝公用商鞅变法推行“制爰田,开阡陌”。至此,诸侯各国基本完成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的转变。至秦灭六国而一统,秦始皇“黔首自实田”的政令,更是巩固了土地私有制。大意指地主和农民自主上报土地数目,按照律法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三)土地集中程度的循环 虽然在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制已是我国历史上*为主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但是,在后续的朝代更迭中,依旧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向公有制的反复。我国封建时期土地私有制确立后,土地公有制曾出现过多次反复,其中王莽的王田制与北魏均田制*具代表性。 西汉时期,土地私有制度开始发展。政府在承认民户土地私有权的同时,按照民户等级对土地的转让、买卖及继承做出了一定限制、划定了不同的占田限额。汉文帝时期,取消了对百姓名田数量的限制,土地的转让、买卖与继承没有任何约束。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使得土地集中程度不断提升,汉哀帝曾尝试过限田制。但因为限田上限不合理、汉哀帝自己并不遵守其限田的规定,所以限田政策并未取得成功。王莽篡汉之后,认为孟子提倡的井田制能改变汉以来“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景象,故推行限田令:“田地国有,不得买卖;男丁八口以下之家占田不得过一井,即九百亩;占田过限的人,要将其余田分给宗族乡邻;无田的人,由政府授田。”限田令通过法律形式对诸侯百官、商人等占有田地进行数量限制;王田令实质是恢复井田制,禁止土地买卖,推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此项新政的实施遭遇了强大的阻力,仅仅3年便废止了。 晋室南迁,北方陷入五胡十六国的长期混乱的状态,为“均田制”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战争的伤亡、大量人民逃离乡村、巨室士族在北方的聚居等导致土地与人口的匹配极其不合理。“魏承丧乱之后,人烟稀少,土地荒芜,提案多无助,于是政府复得授民以田”。为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颁布了均田法,通过土地还受的制度将大量土地(露田)的所有权收归政府,农民只有占有、使用权,无自由处分土地的权利,通过土地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的分立限制了土地的买卖与过分集中。但均田制在使百姓均田的同时却赋予了官员更多的职分公田,北魏宣帝时改职分公田为永赐,“得听买卖”。这使职分田主拥有了处分土地的权利,严重地破坏了均田制下产权分立的格局,造成了土地的兼并与集中。北魏均田制成功地让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生产率亦随之提升,但后期因官僚地主阶级的兼并与集中土地,政令逐渐荒废。 至唐中期,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放宽,使得地主豪强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生活处境开始恶化;安史之乱后,社会经济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均田制度难以维系。均田制度的破坏,使得全国范围内又重新恢复了以私有土地为主的制度。 北宋建国后为了抵御北方的契丹,设立屯田制,专门由屯田史掌管(赵冈、陈钟毅,1981),且宋朝时期一直采取“不抑兼并”方针,因此土地越来越集中,大土地所有制空前发达,当时占全国百分之六七的地主,拥有全国百分之七八十的土地(乌廷玉,1992)。 (四)明清永佃制的产生和发展 永佃制是中国土地制度演进过程中出现的非常重要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租佃制度)。永佃制中农民的永佃权通常称之为“田面”或“田皮”,即农民所取得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在这样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地主相对于土地只有所有权,即“田底”或“田骨”权,他们只是有权收地租,不准任意撤佃。 乌廷玉(1992)认为,永佃制萌芽于南宋,在元朝又进一步得到发展。到了明朝,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永佃制。永佃制的产生缘于佃农在耕种土地时投入的大量成本,取得永佃权是佃农应得的报酬。另外,定额租的出现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永佃制的发展,到了清中叶,永佃制已相当发达。 从地域分布来看,综合有关文献,通行“一田两主”习惯的地区遍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等江南各地。这种习惯在江南有的地方十分普遍。如江西赣南各县“田土山塘皮骨分管者十之七八”。据资料记载,“一田两主”在各地的称谓有所不同。如江苏多称“田面田底”,苏州等地还把“田面”称为“灰肥”,靖江县称“田面”为“工本田”;江西通行“田皮田骨”“大业小业”“大买小买”“大顶小顶”“大根小根”“批价顶耕”等名称。福建多使用“田皮田骨”“田面田根”“田皮田根”“皮田骨田”“大苗小苗”等名称。但各地多通称为“田面田底”“田皮田骨”,其地权享有人则各称为“皮主”“骨主”。 一田二主制出现的直接原因是频繁的土地交易。频繁的土地交易使得土地的使用出现了转让、抵押、典当、转佃、赠予等多种流转方式,这就使得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割成为必要。因此,田权和田底权的分割其实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频繁的土地交易的结果。
作者简介
王丹利,讲师,1986年8月出生,浙江省人。2015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研究方向:制度经济学、经济史与发展经济学。现任职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和国内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和参与数项国jia级和省部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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