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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家庭问题研究

秦汉家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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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157813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76
  • 出版时间:2020-08-01
  • 条形码:9787561578131 ; 978-7-5615-7813-1

内容简介

秦汉时期是中国原始婚姻关系逐渐消失,中国家庭关系基本形态逐步确立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问题是当时社会形态、思想潮流的集中反映。本文主要研究了秦汉时期家庭关系的以下几个方面:男女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和过继问题。同时,还探讨了母亲在家庭事务中的权力和责任、兄弟之间的义务,以及国家对家庭生活的干预等。

目录

**章 绪论
**节 有关家庭的几个概念的界定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内容

第二章 秦汉时期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
**节 贞节观念影响下的夫妻关系
第二节 秦汉时期的现实男女
第三节 关于秦汉时期夫妻关系的结论

第三章 秦汉时期的亲子关系问题
**节 秦汉时期父家长的义务大于权力
第二节 父家长对儿女的婚姻之权
第三节 母亲在儿女婚姻事务中的权力
第四节 父母对儿女的教育之权
第五节 子女对于父母的义务

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收养、过继问题
**节 收养:慈善救助下的拟亲子关系
第二节 过继:宗法意义的拟亲子关系
第三节 继子女:婚姻关系下的拟亲子关系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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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秦汉家庭问题研究》:关于东汉时期妇女改嫁的记录虽然较西汉时期大为减少,但实际上其时改嫁行为依然被社会广泛接受。东汉时期,上至皇帝,下至臣子,均曾撮合失婚女子再嫁。如汉光武帝还有意撮合姐姐再嫁。据《后汉书·宋弘列传》载,光武帝姐姐湖阳公主新寡,刘秀问她看上谁,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刘秀安慰道:“方且图之。”意思就是等我慢慢图谋这件事。后来刘秀召见宋弘,“令主坐屏风后”,刘秀在前面刺探宋弘是否有“富易妻”的意思,遭到委婉拒绝,刘秀撮合公主再嫁的事情就此告吹。汉献帝的哥哥少帝的妃子唐姬在丈夫死后回到娘家,其父还有意撮合她再嫁。桓帝邓皇后的母亲就是再嫁之人,邓氏和其母亲都没有因之被社会贬低排斥,相反邓氏坐上皇后宝座,其母还得到封君称号。东汉末年骆统的母亲改嫁为华歆的小妻,才女蔡文姬三嫁;《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被休后,县令和太守的儿子争相求婚。《后汉书·应奉列传》注解引《汝南记》日:“汝南邓元义前妻,被谴归家,更嫁为华仲妻。”东汉安帝时,黄昌妻被贩卖到蜀再嫁之后为后夫生儿育女,然而黄昌并不计较这些,十多年后,夫妻二人破镜重圆。三国时期亦然。汉末曹操死前遗嘱其妾悉数再嫁,如三国各政权的始创之主娶的都是再嫁之妇,而且多给予正嫡之位。《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甄氏系袁绍之子袁熙的妻子,袁绍军败后因为貌美被文帝曹丕所纳;如《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载,刘备的夫人穆氏,先为刘瑁妻,刘瑁死后,被刘备纳为夫人。《三国志·吴书·妃嫔传》载,孙权的徐夫人“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孙权步夫人的两个女儿都有再嫁的记录,“长日鲁班,字大虎,前配周瑜子循,后配全琮。少日鲁育,字小虎,前配朱据,后配刘纂。”《三国志·吴书·宗室传·孙奂》载,孙壹投降曹魏后,“封吴侯,以故主芳贵人邢氏妻之”。上述例证说明,在东汉三国时期,女子的离婚再嫁行为是不受歧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女性在婚变中的不幸程度。在夫妻关系当中,女子不会太多的谦抑自我,而具有一定的主观能动性。不过,东汉时期关于女性改嫁、再嫁的记载大多集中于东汉初年和东汉末年,东汉中期的记载很少见到,这种情况值得关注。我们认为,东汉初年民风承自西汉,女子改嫁、再嫁并不稀奇。东汉末年战乱灾荒频仍,人口大量死亡,由于农业人口再生产的需要,人们本能地鼓励女子改嫁、再嫁;至于东汉中期的女子再嫁与改嫁情况,同前后时期衔接,应该像李志生描述的那样,“从先秦到中唐以前,一方面是封建政府对于妇女贞节越来越重视,针对妇女贞节所颁布的政策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则是鼓励妇女守节与劝令改嫁的政策交替出现”。东汉中期应该是处在鼓励妇女守节的时期。恰好,邓太后曾经两次表彰贞节妇女,同时,根据传世文献所见两汉时期的“同产”的记载,即对两汉时期同母异父子女之状况的变化进行研究,其结果似乎可以证明这一结论(参见后文“继子”目)。东汉妇女的-再嫁、改嫁的概率较西汉前期已经有相当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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