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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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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241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64
  • 出版时间:2020-11-01
  • 条形码:9787521612417 ; 978-7-5216-1241-7

本书特色

高品质专家解读:本书由参与民法典立法的权威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适用民法总则的权威专家解读。 权威特色释义体例:本书采取一种严格的风格致力于再解释,将整理、评注和对话融为一体,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为民法典总则编的准确适用提供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

内容简介

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中国有了一部新时代的人民权利宣言书。本书是由参与民法典起草的非常不错专家组织编写,是理解和适用民法典的非常不错专家解读,为民法典的准确适用提供了专业解读和适用指引。本书在对条文逐条解读的基础上,着重强调对于人格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核心知识点进行梳理,首先分析条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分析理论与实务问题,很后以已生效案例形式说明法律适用要点。本书采取特色体例,对每个条文从规范对象、规范基础、条文理解、拓展分析、适用指导等多个方面展开深入分析的同时,作者还针对每章精心撰写了章节导读,便于对每章内容的整体把握和融会贯通。本书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法务人员等司法实务人员以及法学院师生、社会大众等均具有较好的学习参考和适用指导作用。

目录

人格权编
**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的定义】
第九百九十一条 【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的专属性】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权的许可使用】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第九百九十五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侵害人格权的诉前禁令】
第九百九十八条 【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利益衡量规则】
第九百九十九条 【合理使用他人人格要素】
**千条 【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与替代执行方式】
**千零一条 【身份权的参照适用】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千零二条 【生命权】
**千零三条 【身体权】
**千零四条 【健康权】
**千零五条 【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时的法定救助义务】
**千零六条 【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的捐献】
**千零七条 【禁止买卖人体细胞、组织、器官和遗体】
**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权】
**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
**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与单位的预防义务】
**千零一十一条 【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千零一十四条 【禁止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
**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的姓氏选取】
**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的法律效力】
**千零一十七条 【姓名、名称的扩张保护】
第四章 肖像权
**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与肖像权的内涵】
**千零一十九条 【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千零二十条 【肖像合理使用的特殊规则】
**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合理使用合同】
**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使用合同的解除】
**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的许可使用与声音的保护】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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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  第九百九十八条【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利益衡量规则】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利益衡量规则的规定,逐一列举了多项需要综合考量的具体因素,属于新增规定。从规范性质上看,本条属于裁判规范,旨在为法官裁判人格权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指引和参考。  首先,根据所保护人格要素属性的不同,人格权可以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前者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则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声音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利。本条采用“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这一表述,实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承认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的区分,并对它们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究其原因,物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基本、*重要的权利,具有强烈的伦理色彩,法律给与强制保护。因此,民事主体不可放弃、转让或继承物质性人格权,也不得积极许可他人。与之不同,精神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于精神性人格要素的不可转让的支配权,其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对正当精神需要而确立的一项权利。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精神性人格权逐渐表现出一定的财产价值,形成所谓人格权商品化现象。能够商品化的人格权,其客体其实是作为主体的人之符号化,并不触及人之伦理价值根本核心。②因此,对于精神性人格权,法律并不像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那样绝对,而是要在协调和平衡人格权与其他利益之间冲突的基础上,采用比例原则进行相对化地保护。  其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多种因素来判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所谓利益衡量,也称为利益考量、利益平衡,实际上是在各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对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等各种利益进行考量,以寻求各方利益的妥当平衡,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简言之,利益衡量实际上就是一种价值衡量,对于何种利益居于优先顺位的判断,就是一种评价的表现。就表面而言,利益衡量的存在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法律的“漏洞”,即面对变动不息、无限复杂的社会,立法者无力以一次立法解决所有的问题;二是因为制定法是以语言文字为载体的,而语言并非精密的表意工具,容易出现多义、歧义的情况。从根本上说,法律中的价值判断源于其实质理性品格,这主要指立法者将其主观认定的社会公认的实体价值固定于法律规范之中,并在司法当中根据主观的社会正义价值标准来解决纠纷。②就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纠纷来说,涉及人的尊严、公众的行为自由、公共利益等多种价值之间的冲突协调,法官应当在评价不同价值优先顺位的基础上,综合确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以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为例,虽然公众人物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且享有完全的精神性人格权,但是他们的职业多为演艺明星、艺术家、官员等,获得的关注度远超常人,承担职责常常会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公众具有知情权,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故而公众人物应当对他人侵害其隐私权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过,一旦他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害超出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后,从功能目的来看,本条属于说明性条文,其本身并不能独立用来确定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不可单独依据本条来裁判。  ……

作者简介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万人计划哲社领军人才。民法典重要立法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合同编召集人之一。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指委委员、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网信办,教育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基地主任、中国科协,北航科技组织和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工信部法律顾问、*高人民法院执行咨询专家等。著有《民法总论》《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法学的自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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