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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208167834
  • 装帧:一般轻型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40
  • 出版时间:2021-01-01
  • 条形码:9787208167834 ; 978-7-208-16783-4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大众《论自由》一书,是19世纪英国*有影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评论家之一约翰·穆勒,于1859 年发表的一部政治哲学名著。这部著作虽然篇幅不大,只有10万字左右,却是继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洛克的《政府论》提出了近代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的基本原则之后,首次从理论上比较全面系统地阐发和论证了现代“政治自由”观念的论著,由此成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性著作之一,对现代西方文化具有不可估量的深远影响。任何一个想要真正理解现代西方文化的人,都不可不读。 只要对西方文化有所了解,便可知道,现代西方文化具有不同于世界上其他各种文化的鲜明特征。这种特征不仅在于它继承了古希腊人提出的“民主”和“科学”的理念,犹太-基督教提出的“平等”和“博爱”的理念,而且在于近现代欧洲人基于这些理念,于西方社会从古代向现代转型之际,又提出了“自由”和“效率”的理念。而正是“自由”以及基于“自由”的“效率”理念,使得西方文化具有了世界上其他各种文化不具有的现代性,并逐渐在近代世界上各种文化的竞争中占有强势地位。 因此,仔细阅读《论自由》一书,不仅能使我们深刻理解现代西方文化,而且能使我们明白,现代西方文化及其文明,何以能在世界上各种不同文化和文明的竞争中逐渐取得优势地位。也正因为如此,当中国于18-19世纪之间逐渐落后于西方各个资本主义国家之后,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了向西方学习的热潮之际,《论自由》一书就成了被当时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早引入中国的西方经典之一,此后又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境内具有*多不同译本的汉译名著之一。

内容简介

《论自由》是穆勒影响深远的一本小册子,1859年在英国出版。一出版即引起轰动,至今仍是政治哲学领域的重要文献。本书共五章,分导论、思想和讨论的自由、个性是幸福的要素之一、社会对个人权威的限制和若干应用。他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讨论了自由的含义和极简原则、自由的外延,在洪堡和托克维尔思想的基础上讨论了人的个性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这是建立在“蕞大多数人的蕞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原则上的、作者以丰富详实的资料、通俗生动的语言,阐述了他的独特见解。

目录

**章 导 论 / 001

第二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 019

第三章 论个性作为福祉的要素之一 / 063

第四章 论社会对个人行使权威的限度 / 085

第五章 理论应用 / 109

术语对照表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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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导 论  本文的主题不是所谓的“意志自由”,那种“自由”乃是不幸 地为了反对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学说,而提出来的。本文的 主题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所要讨论的,是社会可以合 理合法地对个人进行强制的权力之本性和限度。这个问题,虽然很 少有人从理论上提出过,也几乎无人从理论上加以探讨过,但它事 实上的存在,却深刻地影响着这个时代的各种实践问题,并且很可 能不久就会让人们认识到,它是未来的关键问题。它远非什么新问 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人类自远古时期以来就一直对它抱有不同 的态度,不过到了现在这个人类文明更为进步的阶段,它又在新的 条件下出现了,因而需要人们拿出一种不同以往的,更具根本性的 解决办 法。  在我们*早了解的那些历史中,尤其是在古希腊罗马和英国的 历史中,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就是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的特征。 但在以往,这种斗争是臣民与政府、或某些阶级的臣民与政府之间 的斗争。那时的自由,是指对政治统治者专横暴虐的反抗。在那时 的人看来,(除了古希腊的某些民选政府之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 必然处于敌对地位。统治者不论是一个人、一个族群还是一个世袭 阶级,其权威都来自世袭或征服,无论如何,统治者并不是依据被 统治者的意愿而拥有权威的;所以,无论人们会采取什么措施,来 预防统治者利用其至尊地位迫害他人,但对于统治者的至尊地位,人 们是从来不敢,甚至根本就不想提出异议的。那时大家都认为, 统治者的权力虽然必要,但也是很危险的东西;因为统治者既可以 把这种权力用作武器来反对外来的敌人,也同样可以用作武器来压 迫自己的臣民。为了防止共同体中的弱者免遭无数秃鹫的残害,共 同体需要委任一个更加强壮的猛禽,去压制这些秃鹫。然而这个 鹰王却一样爱好捕食同类,一点也不亚于那些力量较弱的秃鹫,于 是整个共同体便不可避免地要时时准备着防御鹰王的侵袭了。因 此,爱国者的目标便在于,对统治者拥有的管辖共同体的权力设立 一些限制;这种限制也就是他们所说的自由。设立这种限制有两条 途径。**条途径,是大家一致承认某些豁免权,这些豁免权也叫 做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这些自由或权利,便被认 为是背弃了义务,而如果统治者背弃了自己的义务,那么特定的抵 抗或普遍的反叛就被认为是正义的。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也是比 较晚近的一个办法,是在宪法上制定一些约束条款,根据 这些条 款,统治者若要采取某些比较重要的行动,其必要条件是必须得到 整个共同体的同意,或得到可以代表整个共同体利益的某种团体的 同意。对于**种权力限制方式,大多数欧洲国家的统治者都在某 种程度上被迫屈服了。但第二种权力限制方式,却并没有被大多数 统治者所接受。因此,这第二种权力限制方式的实现,或者其更加 完全的实现,就成了各地自由爱好者追求的主要目标。只要人类还 满足于用一个敌人来对付另一个敌人,并且满足于在一定程度上保 证,能够在有效抵御专横暴虐的条件下被一个主人所统治,那么他 们就不会有更大的抱负 了。  不过,人类事务的进步已跨入了这样一个时代,在这个时代中 人们已不再认为,统治者拥有一种与被统治者的利益相对立的独立 权力,是一件无可奈何的事情。在他们看来,各级政府官员若能成 为他们的租户或代表,并且可以根据他们的意愿予以撤换,那要好得多。而且看起来唯有那样,他们才能完完全全地保障自己,永远 也不会因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受害。久而久之,要求统治者必须出于 民选,并且不得长期任职的新主张,便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人们先 前对统治者的权力进行限制的努力,成为各地人民政党突出的奋斗 目标。于是,试图让统治者出自被统治者的周期性选择,便成为一 种斗争,随着这种斗争不断向前推进,有些人开始觉得,人们先前 是否过分看重了对权力本身的限制。诚然,只要统治者的利益习惯 上是与人民的利益相对立的,对权力本身进行限制便(很可能)是 对抗统治者的一种办法。但现在人们想要的是,统治者应当与人民 统一起来,统治者应当把全体国民的利益和意志,作为自己的利益 和意志。国民无须防御自己的意志,更不必害怕它自己会奴役自 己。只要让统治者能够有效地对国民负起责任,能够及时地被国民 撤换,那么国民就能不冒风险地将自己能够支配并加以利用的权力 委托给他们。统治者的权力此时也就成了全体国民自己的权力,只 不过是集中了的权力,并具有一种便于运用的形式。这种想法,或 者不如说是一种感受,在前一代欧洲的自由主义中间是很常见的, 今天也仍然在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中明显地据有主导地位。事实 上,在现今欧洲大陆的政治思想家中,除了在他们看来根本就不应 存在的那种政府之外,那些赞成要对政府的行动进行某种限制的 人,早已是凤毛麟角而一望即知了。要不是曾经有利于这种情调的 环境已经有所变化,那么,我们英国现在也会风靡类似的情调 的。 但是,政治和哲学的理论,就像人一样,其成功都会把本来会 被失败掩盖起来的差错和弱点暴露出来。当民选政府还是人们梦想 中的东西,或者仅仅存在于历史记载中的时候,认为人民无需对自 己管辖自己的权力进行限制,看起来也许是一个自明的公理。即便 是法国大革命这样的暂时性反常事件,也不会必然地动摇这种想法, 因为这些事件在*坏的情况下,不过是一小撮篡权者的行为,无论006 如何也不属于民主制度的常态,而属于一种反对君主贵族专制的突 然爆发的动乱。不过,世界上终于出现了一个民主共和国,不仅占 据了地球表面的一大块地方,看上去还是民族共同体中*强有力的 成员之一;有了这样一个重大事实,我们就可以对民选的责任政府 进行观察和批判了。现在大家已认识到,诸如“自我治理”和“人 民自我管辖的权力”之类的语词,并没有表达出事情的真相。其实, 行使权力的“人民”,并非总是被这个权力管辖的人民,所说的“自 我治理”,也不是每个人自我管辖的治理,而是每个人都要受到其他 所有的人管辖的治理。再者,所谓人民的意志,实际上指的是人数 *多,或者*活跃的那部分人民的意志,是多数人的意志,或成功 地使自己被认为是多数人的那些人的意志,结果,人民就可以企图 压迫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而权力的这种滥用,正如权力的任何其 他滥用一样,也是需要加以预防的。因此,即便当掌权者需要定期 地面对整个共同体,或共同体中*强大部分的问责时,对政府管辖 个人的权力加以限制,也丝毫没有丧失它原有的重要性。这种看法, 既能吸引思想家们的智力,同样也能吸引欧洲社会一些重要阶级的 爱好,因为那些阶级的真正利益或应有利益,是与民主背道而驰的, 因此便不难得到人们的赞同;今天,“多数人的暴政”在政治思想中 已被普遍地纳入到社会需要对之加以防范的种种祸害之中 了。  人们*初觉得,并且现在的流俗看法也仍然认为,像其他的暴 政一样,多数人的暴政之可怕,主要是通过行政当局的行动发挥出 来的。然而善于思考的人们却已认识到,当社会本身成为暴君时, 亦即当社会作为集体凌驾于构成社会的各别个体时,它的暴虐手段 并不限于借助其政治机构做出的行动。社会能够,并且也的确在执 行它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发布的命令是错误的而不是正确的,或 者发布了命令去管它不该管的事情,那么它就会实施一种要比许多 政治迫害还要可怕的社会暴虐,因为这种社会的暴虐,虽然通常并不使用政治迫害这样的极端惩罚,但却会更加深入地渗透到生活的 各种细节,乃至奴役到人的灵魂本身,从而使得人更加无法逃避。 因此,仅仅防御政府官员的暴政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防御舆论和 群情的暴政。社会往往会借助民事处罚之外的手段,把自己的观念 和做法当作行为规则,强加于持有不同见解之人,对于与社会行事 方式不相协调的个性,社会则会试图束缚它的发展,乃至设法阻止 这种个性的形成,从而迫使各种人物都按照社会的模式来塑造他们 自己,社会的这种倾向也需要加以防范。集体意见对个体独立性的 合理合法干预,是有一个界限的。为了让人类事务达到一个良好的 状况,找出这个界限,并不让社会的干预逾越它,就如防止政治专 制一样,同样是不可或缺 的。  这个命题一般说来不会引起什么争议,实际的问题在于,这个 界限应当划在什么地方,亦即如何在个体的独立性与社会的控制之 间做出恰当的调整,那才是需要我们竭尽全力加以解决的课题。任 何一个人的生存若要有价值,都得依赖于对他人的行为有所约束。 因此,我们必须强行实施一些行为规则,首先是借助于法律,而在 许多不适合使用法律的事情上,则要借助于舆论。人类事务的主要 问题,便在于究竟应当实施哪些行为规则;不过,除了少数几种* 明显的情况之外,这个问题却是我们取得进步*小的领域之一。在 应当实施哪些行为规则这个问题上,任何两个时代,乃至几乎任何 两个国家,都没有相同的做法;一个时代或一个国家的做法,到了 另一个时代或国家就会让人感到惊奇。可是任何一个特定时代或国 家的人民,都没有觉得这个问题存在着什么困难,似乎它是一个全 人类对之从来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他们自己所实施的行 为规则乃是不证自明的或自我证明的。这种几近普遍的错觉,乃是 习俗具有魔幻力量的例证之一,这些习俗,不仅如谚语所说是一种 第二天性,而且还不断地被误认为是人的**天性。在防止人类对自己彼此强加的行为规则发生疑虑方面,习俗的效果更加完全,因 为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一般并不认为必须给出理由,无论是要一个 人对其他人给出理由,还是要自我给出理由。人们已习惯于相信, 并且受到一些渴望成为哲学家的人的鼓励去相信,在这种性质的问 题上,既然自己的感受胜于理性,便不一定非得给出理由。在如何 调节人的行为这个问题上,指导人们得出自己看法的原则,实际上 是各人心中的这样一种感受,即每个人的行为,都应当符合自己以 及与自己有同感的人们的意愿。诚然,任何人都不会对自己承认, 自己的判断标准就是自己的喜好;但在应当如何行动的问题上,所 持的观点如果没有任何理由,那么它只能算作一个人的偏好;而如 果它给出的理由仅仅是诉诸其他人的类似偏好,那么它虽然不是一 个人的喜好,却仍然不过是许多人的喜好。然而对一个普通人来 说,他自己的偏好若得到了他人偏好的支持,那么这种偏好,对并 不明确存在于自己宗教信条中的道德观念、趣味观念或礼仪观念来 说,就不仅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理由,一般而言也是他唯一能够提出 的理由了;这种偏好甚至还是他解释自己的宗教信条的主要向导。 因此,人们对什么行为应当赞扬、什么行为应当贬斥的看法,要受 制于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影响着他们对别人行为的希冀,而 且像那些影响着他们对任何其他事情的希望的因素一样,为数众 多。这些因素,有时是人的理性,有时是人的偏见或迷信,但往往 是人们的社会感情,其中反社会的感情也并不少见,例如人的羡妒 或嫉恨、傲慢自大或轻蔑他人,但*常见的,就是人们为己的贪欲 或恐惧、人的合法的或不合法的自我利益了。无论哪个国家,只要 存在着一个强势阶级,那么这个国家的大部分道德,就一定是出自 那个强势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斯巴达人与希洛人 * 之 * 原文为 Helots,古希腊斯巴达城邦国的国有奴隶。—— 译者注间的道德、农场主与黑人之间的道德、君主与臣民之间的道德、贵 族与平民之间的道德,乃至男人与女人之间的道德,等等,便大部 分都是这种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的产物;而这样产生出来的道德 情操,继而又会反作用于强势阶级内部成员彼此之间的道德感情。 另一方面,如果先前的强势阶级丧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或者其强 势地位已不得人心,那么这个国家此时流行的道德情操,就常常会 带有一种对优越地位的厌恶。为法律和舆论所强制的行为规则,无 论是对许可还是对禁忌的规定,其另一个大的决定性原则,始终是 人类对其设想出来的世俗主人或上天神祇之好恶的卑躬屈膝。这种 卑躬屈膝虽然本质上是自私的,却并不虚伪;它会引发各种纯真的 憎恶情操;它甚至驱使人烧死了不少巫师和异端分子。当然,在众 多更为基本的影响道德情操的因素中,普遍而明显的社会利益具有 重大的引导作用,不过,这种引导作用出自理性和社会利益自身较 少,出自对社会利益的同感和反感则较多,这些同感和反感,与社 会利益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或根本无关,却在各种道德的确立上显示 了巨大的力 量。  因此,人们制定出来让大家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尽管要靠法 律和舆论的强制,但实际上决定着这些行为规则的主要东西,却是 社会的好恶或者社会上某个强权集团的好恶。一般说来,那些在思 想感情上走在社会前面的人,不论是否会在某些细节上与这种状况 发生冲突,都不曾从原则上攻击过这种状况。他们宁愿致力于探讨 哪些东西应当成为社会的好恶,而不愿去质疑社会的好恶是否应当 成为约束个人的法律。他们宁愿在自己持有异端观点的一些特定问 题上试图改变人类的感情,而不愿与全体异端分子联合起来共同保 卫自由。唯有宗教信仰是个例外,因为在宗教信仰上,各地的人而 不是某一个人,都在原则上采取了一种较高立场并一贯加以维护。 这个例子具有多方面的教育意义,尤其重要的是,它*明显不过地说明了所谓道德感的可错性:因为在一个虔诚的卫道士那里,“因 神学问题争论而引起的神学家之间的反感”*,是*能明白无误地显 示道德感情的例子之一。一般说来,那些*早打破自命的“普世教 会”的束缚的人,原本也像那个教会自身一样,是不愿意宗教内部 存有意见分歧的。但是当冲突的高潮过去之后,却没有一个派别能 够取得完全的胜利,各个教会或教派都被迫降低自己的希望,只求 能够保住自己已经占有的地盘;少数派看到自己没有机会成为多数 派,只得请求那些他们无法改变其信仰的人们允许意见的分歧。于 是,在这个战场上,也几乎只是在这个战场上,个人反对社会的权 利在广阔的原则立场上得到了肯定,而社会要求对持异议者行使权 威的主张,则公开地受到了质疑。对这个世界上的宗教自由做出了 贡献的那些伟大作家们,大多数都肯定良心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 权利,并且都断然否认一个人要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向他人做出解 释。可是人类在自己真正在乎的东西上面,会很自然地持不宽容的 态度,因此,宗教自由其实在任何地方都几乎没有真正实现过,除 非我们把不在乎宗教也算作宗教自由,此时人们因为不看重宗教而 不喜欢神学争论。在几乎所有的宗教人士心中,甚至在那些*为宽 容的国家里,对宽容义务的承认也都是暗中带有保留的。有人会在 教会治理的事务上容忍不同意见,但在教义的问题上就不能容忍异 见;有人能够宽容其他任何人,却唯独不能宽容“信奉教皇制的天 主教徒”或“上帝一位论派教徒”;还有人,则只宽容一切信仰天 启宗教的人;另有一些人虽然对人要更宽容一些,但也只限于宽 容那些信仰上帝和来世的人。任何地方,只要仍然存在着真实而 强烈的从众情绪,就可发现,要求服从多数的主张便不会有多少 减 弱。……

作者简介

穆勒(1806-1873),19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评论家。他的著作对英国人的思想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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