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
- ISBN:978752161548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04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21615487 ; 978-7-5216-1548-7
本书特色
推陈出新——万国二十余年培训经验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带给考生全新备考体验 名师指导——法考名师杨洋全新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智能学习——智能扫码随时视频学习, “深蓝法考APP”大数据收集分析学习数据 命题点拨——紧扣考试大纲及命题立场,精准剖析命题规律,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专题讲解——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准确锁定必考重点难点
内容简介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民事诉讼法分册,涵盖法考客观题试卷二的民事诉讼法内容,作者为杨洋。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目录
重要考点/ 1
微课索引/ 2
专题一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3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3
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5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5
专题二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7
一、基本原则/ 7
二、基本制度/ 11
专题三 主管与管辖/ 17
一、主管/ 17
二、管辖概述/ 18
三、级别管辖/ 19
四、地域管辖/ 21
专题四 诉的基本原理/ 31
一、诉/ 31
二、诉的要素/ 32
三、诉讼标的/ 32
四、诉的分类/ 33
五、反诉/ 33
专题五 当事人/ 36
一、诉讼权利能力/ 36
二、诉讼行为能力/ 37
三、当事人适格/ 37
四、当事人的变更/ 40
五、特殊情形下原、被告的具体确定/ 41
六、共同诉讼/ 43
七、代表人诉讼/ 46
八、第三人/ 48
专题六 诉讼代理人/ 55
一、法定代理人/ 55
二、委托代理人/ 56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否不出庭的问题/ 56
专题七 民事证据/ 58
一、证据概述/ 58
二、证据的法定种类/ 59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63
专题八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66
一、证明对象/ 66
二、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免证事实)/ 66
三、自认/ 67
四、证明责任/ 69
五、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规则/ 70
六、证明标准/ 71
七、证明程序/ 72
专题九 期间、送达/ 78
一、期间/ 78
二、送达/ 80
专题十 法院调解/ 82
一、法院调解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82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 83
三、法院调解的程序规定/ 83
四、调解完毕后的结案方式/ 85
五、调解的效力/ 86
专题十一 保全和先予执行/ 88
一、财产保全/ 88
二、行为保全/ 90
三、先予执行/ 91
专题十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93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93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93
三、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 94
专题十三 普通程序/ 96
一、普通程序概述/ 96
二、起诉与受理/ 97
三、特殊情形下对起诉的处理/ 99
四、先行调解和程序分流/ 101
五、审理中的特殊问题/ 102
专题十四 简易程序/ 106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06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07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之处)/ 108
四、简易程序的不可省略之处/ 109
五、小额诉讼程序/ 110
专题十五 二审程序/ 113
一、第二审程序与**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113
二、上诉的条件与撤回/ 114
三、二审的审理/ 117
四、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118
五、二审的裁判/ 120
专题十六 再审程序/ 122
一、适用于再审的文书/ 122
二、人民法院启动的再审/ 123
三、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主要讲解抗诉这一方式/ 124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 126
五、再审审理的特殊问题/ 132
专题十七 特别程序/ 137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37
二、选民资格案件/ 138
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138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40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40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141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42
专题十八 督促程序/ 144
一、适用支付令程序的条件/ 144
二、支付令的效力/ 145
三、债务人的异议/ 145
专题十九 公示催告程序/ 148
一、适用范围/ 148
二、公示催告的申请/ 148
三、法院的受理和公告/ 148
四、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149
五、除权判决/ 149
六、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150
专题二十 民事裁判/ 151
一、民事裁判的概念/ 151
二、判决/ 151
三、裁定/ 152
四、决定/ 152
专题二十一 执行程序/ 154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154
二、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155
三、执行启动方式及相关问题/ 156
四、委托执行/ 158
五、执行行为异议/ 159
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59
七、执行和解/ 162
八、执行担保/ 163
九、执行承担/ 164
十、执行回转/ 164
十一、代位申请执行/ 165
十二、参与分配/ 166
十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167
十四、执行措施/ 168
专题二十二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171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171
二、期间与送达/ 172
三、涉外仲裁/ 173
四、一般司法协助/ 174
五、对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74
专题二十三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176
一、仲裁范围/ 176
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76
三、仲裁委员会与仲裁规则/ 177
专题二十四 仲裁协议/ 178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178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179
专题二十五 仲裁程序/ 182
一、仲裁保全/ 182
二、仲裁庭的组成/ 183
三、仲裁员的回避/ 184
四、仲裁审理方式/ 184
五、仲裁中的调解、和解和裁决/ 185
六、撤销仲裁裁决/ 186
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87
八、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后果/ 188
节选
专题一 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命题点拨 本专题是关于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介绍,对其后的学习起到一个提纲挈领的作用,通过本专题的学习,考生可从整体上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总体而言,本专题在法考中偶有考查,多以**道单选题的形式出现,难度不大,本专题的考点主要集中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上,考生需要掌握每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知识点及实例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双方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他人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相适应,解决方式也是多元的,在我们民事诉讼的法考中,大家必须掌握如下四种纠纷解决方式: (一)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主地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通过对和解的概念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和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三方的介入;双方和解后一般需要达成协议,即我们所说的和解协议。看到协议二字,我们应该明晰它的本质,即协议是一种合同。 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这里的和解协议有没有强制执行力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再问一个问题,协议可以是书面的,可不可以口头呢,也就是双方可否口头和解?当然也是可以的。 (二)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就如何解决该纠纷达成协议。解读概念,我们发现,调解与和解的*大区别就在于调解有第三方的参与,同样,调解协议的本质也是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调解是四种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的一种,在我们民事诉讼法的考查范围内,调解分为两种,即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和诉讼外的人民调解。《民事诉讼法》将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纳入特别程序中,我们在后续章节中会讲到。这里重点讲解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在后续调解章节中将不再赘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倡导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先行调解的规定,即我们所说的“案件起诉到了法院,能调都要调”。既然能调都要调,调解是原则,所以考试常考我们哪些案件不能调解,这需要考生必须记住。 实战贴士:调解的定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调解的本质是私权处分。记住了这两句话,我们就记住了法院调解的消极范围。 1.既然法院调解行使的是审判权,那么执行阶段能否调解呢?不能,因为执行阶段行使的是执行权。 注意:执行阶段不能调解,但是执行阶段可以和解。 2.既然法院调解解决的是民事争议,那么我们民事诉讼中的非争议案件,典型的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就不能调解。 3.调解的本质在于私权处分,因此对于调解的事项当事人必须有处分的能力,所以法律明确规定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 注意: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的解除,典型的如离婚案件,就可以调解。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能不能调解?当然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不区分审理阶段,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都是可以适用法院调解的。同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同样可以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交由其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因此,仲裁基于仲裁协议,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注意:(1)仲裁属于社会救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2)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诉讼是司法行为,仲裁类似于诉讼,所以称作准司法行为,关于这一点,考生掌握一个基本的立场,即诉讼中法院能做的,仲裁中仲裁机构一般也可以做。这一点在2012年的考题中体现得很明显。 例: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 A.在一定情况下,法院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证据 B.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四)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与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这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程序性的特征。 注意:我们所说的民事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当然,主要是指审判阶段。 二、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例如,受理就是诉讼行为,原因在于法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而法院内部的工作汇报就属于法院内部行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考生只需要记住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法院。 例: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关系是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分析:当然不是,因为此时没有法院作为一方主体,原、被告的关系是一种实体法律关系,而非诉讼法律关系。同理,法院和原告之间的关系、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关系就是诉讼法律关系。 [1] 【答案】AB。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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