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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

【2021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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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1615456
  • 装帧:70g纯质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84
  • 出版时间:2021-02-01
  • 条形码:9787521615456 ; 978-7-5216-1545-6

本书特色

推陈出新——万国二十余年培训经验结合*新大数据科技,带给考生全新备考体验 名师指导——法考名师肖沛权全新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联合推荐 智能学习——智能扫码随时视频学习, “深蓝法考APP”大数据收集分析学习数据 命题点拨——紧扣考试大纲及命题立场,精准剖析命题规律,完整反映命题趋势 专题讲解——专题框架建立学科思维,准确锁定必考重点难点

内容简介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刑事诉讼法分册,涵盖法考客观题试卷一的刑事诉讼法内容,作者为肖沛权。新版万国学校专题讲座系列丛书,适应法考改革的趋势,为满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的需求,在全书的正文之前设置了两个旨在从不同角度进行提示的导读,即“考点导读”“案例索引”。“考点导读”包括“高频考点”与“命题特点”两个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个较具概括性的案例来引出本讲将要涉及的主要知识内容,从而启发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正文。

目录

重要考点 / 1

微课索引 / 2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概述 / 4

**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 4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 7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 7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 10

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15

**节 基本原则概述 / 15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 17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 / 17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19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19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20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23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24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24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27

第十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 / 27

第十二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30

第十三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31

专题三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 32

**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 33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 38

专题四 管辖 / 51

**节 立案管辖 / 52

第二节 审判管辖 / 57

专题五 回避 / 64

**节 回避的概念与适用人员 / 64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 65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 68

专题六 辩护与代理 / 71

**节 辩护制度概述 / 72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 73

第三节 值班律师制度 / 86

第四节 刑事代理 / 88

专题七 刑事证据 / 90

**节 刑事证据的基本范畴 / 91

第二节 证据的运用 / 100

专题八 强制措施 / 129

**节 强制措施概述 / 130

第二节 强制措施的种类 / 131

第三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 157

专题九 附带民事诉讼 / 159

**节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 159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 160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 / 164

专题十 期间、送达 / 169

**节 期间 / 169

第二节 送达 / 174

专题十一 立案 / 176

专题十二 侦查 / 186

**节 侦查概述 / 187

第二节 侦查行为 / 189

第三节 侦查终结 / 206

第四节 补充侦查 / 207

第五节 侦查救济与侦查监督 / 212

专题十三 起诉 / 215

**节 起诉概述 / 216

第二节 提起公诉的程序 / 217

第三节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 227

第四节 提起自诉的程序 / 229

专题十四 刑事审判概述 / 231

**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 / 232

第二节 刑事审判模式 / 233

第三节 刑事审判原则 / 235

第四节 审级制度 / 237

第五节 审判组织 / 237

第六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 240

专题十五 **审程序 / 243

**节 公诉案件的**审程序 / 245

第二节 自诉案件的**审程序 / 269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 272

第四节 简易程序 / 274

第五节 速裁程序 / 277

专题十六 第二审程序 / 281

**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提起 / 282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 286

第三节 涉案财物处理 / 292

第四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 293

专题十七 死刑复核程序 / 294

**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 295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 295

第三节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299

第四节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 300

第五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 301

专题十八 审判监督程序 / 303

**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 303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304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 309

专题十九 执行 / 313

**节 执行概述 / 314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 315

第三节 执行的变更程序 / 322

第四节 刑罚执行的监督 / 330

专题二十 特别程序 / 337

**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 338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346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 350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 / 353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360

专题二十一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 365

**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 366

第二节 刑事司法协助 / 369


展开全部

节选

第十一节 认罪认罚从宽 一、概述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标志着我国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基本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实战贴士】《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a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b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在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处理。(《刑诉解释》第347条)c 基本原则 【注意】程序上的从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2)在决定逮捕时,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因素;(3)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在程序上终结案件的处理。 二、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侦查阶段 权利告知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权利告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处理 不起诉 (1)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注意】上述不起诉,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起诉 (1)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高检规则》第275条) 【注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2)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审判 阶段 权利告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处理 1.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开庭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告知其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2)是否随案移送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的笔录; (3)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否随案移送调解、和解协议、被害人谅解书等相关材料; 审判 阶段 处理 (4)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是否随案移送具结书。 未随案移送前款规定的材料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刑诉解释》第349条) 2.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刑诉解释》第352条) 3.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刑诉解释》第353条) 4.判断量刑建议不当的标准:对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应当根据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关犯罪的法定刑、类似案件的刑罚适用等作出审查判断。(《刑诉解释》第354条) 5.对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减轻处罚。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阶段早晚以及认罪认罚的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在从宽幅度上体现差异。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刑诉解释》第355条) 6.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未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通知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对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就定罪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刑诉解释》第35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刑诉解释》第356条) 7.对被告人在**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根据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宽,并依法作出裁判。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刑诉解释》第357条) 8.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刑诉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刑诉解释》第358条)

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是目前中国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训基地之一。专注于法考(司考)培训二十余年,培训辐射全国。万国追求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不断创造着行业的标准。万国的系列课程、师资与图书已成为行业内的标杆。作为社会办学的知*品牌,万国在国内高端法律培训市场迅速崛起,成为法考培训领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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