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0921887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58
- 出版时间:2021-03-01
- 条形码:9787509218877 ; 978-7-5092-1887-7
本书特色
案例简单 文字轻松 视角专业 ★CRS+新个税+BEPS……,税收热点专业解读 ★基金+信托+保险……,金融工具深度解析
内容简介
理论篇(Q1~Q103)+实践篇(Q104~Q154)+拓展篇(Q155~Q171) ★CRS概述 ★CRS信息交换规则 ★中国版CRS番外 ★各国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关于CRS 应对方案的评价——应对(Q104~Q117) ■各种热门应对方法的分析点评 ★CRS与个人所得税——个人(Q118~Q137) ■基本问题:那些需要重点关注CRS的人群 ■CRS对个人的影响:各种境外所得类型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与CRS ★ CRS与企业所得税——实体(Q138~Q154) ■基本问题:那些需要重点关注CRS的企业 ■避免双重征税与CRS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CRS ■CFC与CRS ★BEPS,VIE架构,经济实质法与CRS
目录
**部分理论篇
**章CRS概述
Q1:CRS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Q2:CRS的前世今生是什么?
Q3:该如何通俗理解CRS?
Q4:CRS报告的是谁的信息?
Q5:CRS能够有效运行的基础是什么?
Q6:CRS是如何在各国之间实现信息交换的?
Q7:通过CRS进行信息交换有时间期限要求吗?
Q8:各CRS参与国在执行CRS过程中遇到问题该怎么办?
Q9:CRS在全球的进展如何?
Q10:只要是CRS的参与国,这些国家之间就会自动进行CRS下的账户信息交换程序吗?
小贴士:对“激活”的理解
Q11:CRS在中国的进展如何?中国政府有哪些行动?
Q12:推动全球CRS的机构是什么?现阶段取得了哪些成果?
第二章CRS信息交换规则
Q13:各CRS参与国该如何履行CRS规定的报告义务?
**节应报告金融机构
Q14:什么是应报告金融机构?
小贴士:理解“应报告金融机构”需要的“三步走”
Q15:如何理解CRS下应报告金融机构必须是“一个位于CRS参与国的实体”?
Q16:CRS下的“应报告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Q17:什么是CRS下的储蓄(存款)机构?
Q18:什么是CRS下的托管(保管)机构?
Q19:什么是CRS下的特殊保险公司?
小贴士:我国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Q20:什么是CRS下的投资实体?
补充资料:关于“穿透”
小贴士:投资实体的判断标准在各国并不相同
Q21:中国版CRS下,常见的应报告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Q22:CRS下的非报告金融机构一般是指什么?
小贴士:非报告金融机构vs消极/积极非金融机构
Q23: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政府实体?
小贴士:对“政府部门控制实体”的进一步理解
Q24: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国际组织?
Q25: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中央银行?
Q26: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广泛参与的退休基金?
Q27: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狭义参与的退休基金?
Q28: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合格的信用卡发行商?
Q29:怎么理解属于非报告金融机构的豁免的集体投资工具?
Q30:什么是非金融机构?
Q31:怎么理解非金融机构中的积极非金融机构?
小贴士: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和中央银行的身份认定
Q32:怎么理解非金融机构中的消极非金融机构?
Q33:应报告金融机构若识别出消极非金融机构,该如何处理?
Q34:什么是消极非金融机构中的“实际控制人”?
小贴士:对“受益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概念的进一步理解
有关应报告金融机构的案例讨论
离岸公司专题
Q35:什么是离岸公司?
补充资料: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小番外:著名避税地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新动作
Q36:离岸公司在CRS下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信托专题
Q37:什么是信托公司?
Q38:为什么信托会成为高净值人士进行资产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
Q39:为什么离岸信托会成为CRS重点关注的对象?
补充资料:富豪们常用的避税手段
小番外:普利兹克家族的信托筹划
Q40:信托在CRS下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小贴士:“税收透明体”的概念
投资基金专题
Q41:什么是投资基金?
Q42: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哪些?
Q43:在CRS下,投资基金的合规身份是什么?
Q44:投资基金的CRS合规申报主体是什么?
第二节金融账户与应报告金融账户
Q45:CRS下的金融账户是指什么?
Q46:存款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7:托管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8: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账户一般是指什么?
Q49:什么是保险合同?
Q50:什么是年金合同?
Q51:什么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
Q52:股权和债权权益账户是指什么?
有关金融账户的案例讨论
Q53:什么是账户持有人和账户管理人?
小贴士:“实体”概念的回顾
Q54: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其账户持有人是如何规定的?
Q55:投资实体的账户持有人是如何规定的?
补充资料:如何认定对任意受益人的变相分配
补充资料:是像债的股还是像股的债
Q56:什么是CRS下的应报告人?
小贴士:应报告管辖区的概念
小贴士:应报告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Q57:CRS下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
Q58:CRS下实体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标准是什么?
Q59:中国版CRS下,个人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补充资料: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收居民的新规定
Q60:中国版CRS下,企业如何判断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
Q61:CRS下的应报告金融账户是指什么?
补充资料:金融账户vs应报告金融账户
补充资料:CRS下的豁免报告金融账户的范围
第三节尽职调查规则
国际通用规则
Q62:在CRS下,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规则是什么?
Q63:什么是预先存在的账户和新增账户?
Q64:什么是低净值账户和高净值账户?
Q65: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个人低净值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对“居住地址测试”的进一步理解
Q66: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个人高净值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CRS需申报国标记
小贴士:纸质标记检索程序
Q67:只要被识别出CRS需申报国的标记,该账户就一定要进行申报吗?
小贴士:CRS中的自我声明是否靠谱
Q68:在CRS下,证明税收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据包括哪些形式?
小贴士:个人可以用来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据
Q69:在CRS下,如何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Q70:在CRS下,如何对预先存在的实体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小贴士:可以表明一个实体账户的账户持有人为应报告管辖区
居民的地址信息
Q71:在CRS下,如何对新实体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Q72:在尽职调查程序中,需要获取自我声明的情况有哪些?
Q73:在CRS下,对联名账户如何进行尽职调查?
Q74:CRS与FATCA的尽职调查规则有什么不同?
中国版特殊规则
Q75:中国大陆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新开个人账户专题
Q76: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对新开个人账户开展尽职调查程序?
Q77:个人新开设账户时,声明文件获取有哪些特殊情况?
Q78:针对个人账户持有人声明的审核内容是什么?
Q79:在我国,对于销户后重新开立的账户该如何认定?
存量个人账户专题
Q80:什么是存量个人账户?
Q81:根据国内法规,存量个人账户如何进行分类?
Q82: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Q83: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Q84: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变为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怎么处理?
新开机构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专题
Q85: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新开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小贴士:机构开立账户的注意事项
小贴士:中国版CRS关于“信息矛盾”的具体规定
Q86:根据国内法规,金融机构将如何开展存量机构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第四节报告相关信息
Q87:在CRS下,金融机构应报告的信息有哪些?
补充资料:关于“应报告信息”的总结
Q88:在CRS下,有关地址的报告原则是什么?
Q89:在CRS下,有关居民身份的报告原则是什么?
Q90:什么是账户余额或价值?
Q91:联名账户中,各持有人的账户余额或价值如何确定?
Q92:对于在报告期内清户的账户,金融机构该如何处理?
Q93:若信托作为应报告金融机构,其需要申报的信息有哪些?
Q94:若信托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其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Q95:CRS与FATCA在应报告信息方面有什么不同?
第三章中国版CRS番外
**节个人番外
Q96:双重居民身份的账户信息应该怎么处理?
Q97:什么是华人华侨?华人华侨的信息会被交换吗?
第二节金融机构番外
Q98: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吗?
Q99:在开展尽职调查前,金融机构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小贴士:金融机构的职责
Q100:在开展尽职调查时,金融机构还应打好哪些“组合拳”?
Q101: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哪些信息进行居民身份识别?
第三节犯错番外
Q102:金融机构若存在未尽职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Q103:账户持有人若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能受到什么惩罚?
小贴士:合规纳税提醒
第四章各国居民身份的判定规则
加拿大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中国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新加坡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澳大利亚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法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德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挪威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日本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印度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俄罗斯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马来西亚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卢森堡大公国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阿根廷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墨西哥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印度尼西亚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奥地利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基斯坦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韩国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沙特阿拉伯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卡塔尔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西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巴拿马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第二部分实践篇
第五章关于CRS应对方案的评价
Q104:若个人持有非CRS参与国的护照,是否就可以免于CRS的申报义务?
Q105:签订代持协议是否可以规避CRS的申报义务?
补充资料: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Q106:账户持有人为非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是否可以规避CRS?
Q107:设立离岸公司可以规避CRS吗?
补充资料:关于红筹上市架构
Q108:每年年底把银行账户里的钱转移到其他非CRS参与国的账户,是否可以规避CRS?
Q109:改变收入性质能否成为应对CRS的一种有效手段?
Q110:通过离岸信托投资可以规避CRS信息交换吗?
Q111: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会受到CRS的影响吗?
Q112:购买海外大额保单可以规避CRS信息交换吗?
Q113:在CRS下,大额保单哪些信息会被披露?
Q114:在CRS下,通过信托持有大额保单会面临信息披露吗?
Q115:在CRS下,只要个人在海外拥有资产,就一定会被征税吗?
Q116:把全部海外资产转化为房产、古董、字画等非金融资产是否可以规避CRS?
Q117:美国并非CRS参与国,把钱放在美国是不是就安全了?
第六章CRS与个人所得税
Q118: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补充资料:林小姐的故事
Q119:如何判断您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小贴士:个人所得税法的新变化
小贴士:纳税年度的概念
小番外:舟车劳顿的富豪们
Q120:为什么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关注CRS?
Q121:通过CRS传递至中国税务机关的信息一定会涉及补税吗?
Q122:通过CRS传回的收入信息可能会按什么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Q123: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所得,在中国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小番外:落户积分排名**的“网红”
补充资料:个人所得税的两种申报方式
补充资料:汇算清缴
小番外:扒一扒新个税法中的新规定
Q124:中国税收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在东道国和居民国之间如何分配税款?
补充资料:三种税收管辖权
Q125: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小贴士:理解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与任职或受雇相关
小贴士:免征额vs起征点
小贴士:收入vs应纳税所得额
补充资料:关于年终奖的优惠算法
Q126: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27: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股权激励的几种表现形式
补充资料:关于股票期权所得的部分税收规定
Q128: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税收规定
Q129: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获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补充资料: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
补充资料:中国演员的税收变迁之路
小番外:“范冰冰事件”简介
Q130:居民个人用于捐赠的部分,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旧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
小贴士: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捐赠的规定
Q131: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稿酬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补充资料:稿酬所得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补充资料:稿酬所得的优惠政策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Q132: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小贴士:CRS下,非金融资产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Q133:中国税收居民从境外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34:中国税收居民从香港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在中国内地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Q135: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哪些新变化?
Q136: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反避税条款有何意义?
Q137: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个人居民身份判定标准的变化与CRS有关吗?
第七章CRS与企业所得税
Q138:CRS信息交换,可能对哪些企业造成影响?
**节避免双重征税与CRS
Q139:跨国经营为什么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Q140: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Q141: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利用税收协定优惠避免双重征税?
小贴士:我国已签税收协定的情况
小贴士:如何判定构成常设机构
小番外:一个温暖的特许权协定优惠故事
Q142:开展跨国经营,居民企业该如何利用税收抵免政策避免双重征税?
小贴士:直接抵免vs间接抵免
Q14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置分支机构,该如何进行税收直接抵免?
小贴士:什么是分国不分项抵免
小贴士:什么是不分国不分项抵免
补充资料:“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的注意事项
Q144: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哪些所得税税额不可以直接抵免?
Q145: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向该居民企业分红,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以在境内进行税收抵免吗?
小贴士:多层持有股份比例的计算
Q146:中国居民企业享受境外税收优惠而免予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吗?
小贴士:简易办法计算抵免相关知识
Q147:居民企业可以同时运用多种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吗?
小贴士:税收协定vs税收饶让vs税收抵免
第二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CRS
Q148:什么是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小贴士:我国居民企业的两条判定标准
小贴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正确判定自己的主管税务机关
Q149: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Q150:对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哪些税收管理要求?
Q15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哪些判定依据?
Q152:CRS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有什么影响?
小贴士:“老贸”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
第三节CFC与CRS
Q153:什么是CFC?我国的CFC判定规则?
小贴士:判定CFC的“3W”口诀
Q154:CRS对CFC有什么影响?
补充资料:新个人所得税法补漏洞
第三部分拓展篇
第八章BEPS与CRS
Q155:跨国集团在搭建海外架构时会考虑哪些涉税因素?
Q156:跨国企业如何利用有形商品转让定价避税?
Q157:跨国集团如何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
Q158:跨国企业如何通过混合错配避税?
Q159:跨国企业如何利用CFC避税?
Q160:开展跨境工程业务会有哪些税收风险?
Q161:设立跨境商贸公司有哪些税收风险?
第九章VIE架构与CRS
Q162:VIE架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Q163:VIE架构是怎么组成的?
Q164:VIE构架的控制原理是什么?
Q165:VIE构架的税收潜在收益与风险是什么?
第十章经济实质法案与CRS
Q166:《经济实质法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Q167:哪些实体和业务需要遵守《经济实质法案》?
Q168:怎样才算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呢?
Q169:经济实质审查需要企业做什么事情?如果不理它会有什么后果?
Q170:经济实质法案影响*大的是哪些群体?
Q171:经济实质法案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结语
参考文献
免责声明
附录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附录三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附录四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附录五 有关CRS实施的常见问题
附录六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附录七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附录八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和饶让抵免规定一览表
附录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境外抵免部分)
节选
第六章 CRS与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国际反避税领域的动作非常大,例如被誉为“百年来国际税收领域根本性变革”的BEPS行动计划等,但是CRS的震慑力似乎更大一些,引起了更多人的恐慌,很多高净值人士都“惶惶不可终日”。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CRS是一种打击离岸逃避税的制度,即通过跨国之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实现一国纳税人在海外持有账户的透明化,以便该国税务机关能够准确把握其税收居民在海外的收入是否在本国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从而有效避免离岸逃税现象的发生。CRS对所有人,尤其对高净值人士,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CRS是世界反避税制度的又一撒手锏。在CRS实施的新形势下,离岸金融工具的账户信息也会被申报。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藏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能。 第二,CRS生效之后,对于各类人群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不但资产会被冻结,还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将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在资产信息完全透明的情况下,个人不仅将承受更大的税务压力,还可能会面临反洗钱部门的调查。 CRS的出台,揭开了遮挡在高净值人士面前的层层“面纱”,使其财富呈现“裸奔”状态,必然会引起不小的“阵痛”。但是,笔者认为,既然大势不可逆,就要顺势而为,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该交的税要交,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要享受,只有这样,方能心安理得,泰然自处。 *后,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的一点是,在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2018年9月通过CRS交换回的信息还是以前年度的账户信息,因此本章在讲述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时,若没有明确说明,还是以旧个人所得税法为主,但是也会兼顾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化,做到了“新旧通吃”。 Q118: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A118:CRS交换的信息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在中国实施CRS以后,会把中国境内的非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同样,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也会把位于其境内的中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 所以总结起来,在中国境内有两类人会受到CRS的影响:**类,在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的金融机构中拥有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第二类,在中国的金融机构中拥有金融账户的其他CRS参与国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这两类人不仅担心个人的私有财产曝光,还担心由此带来的可能的税收负担增加,甚至牢狱之灾。 考虑到本书的受众群体和写作目的,本书更关注的是**类人群。具体来说,有下面几种情况的中国税收居民可能会受到CRS的影响: (1)在海外银行拥有存款。例如您在英国汇丰银行有存款,您在英国的存款账户信息就会通过CRS传递至中国税务机关。 (2)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例如您摒弃了传统的存款方式,而是在开曼群岛设立了控股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投资理财,那么该壳公司很可能会被判定为金融机构或消极非金融机构,您的相关账户信息还是有可能会通过CRS传递至中国税务机关。 (3)在海外购买高额人寿保险。例如您为了应对人民币贬值风险,在香港地区购买了具有现金价值的大额保单,那么根据CRS的相关规定,香港的保险公司会将您的保单资产信息传递给中国内地税务部门。 (4)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例如您为了家族产业的传承,在维尔京群岛、新加坡、香港、开曼群岛等避税地设立了家族信托,而现在,这些国家(地区)都成了CRS参与国,家族信托的相关信息都可能会被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5)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假如您是在沿海地区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如果您通过在境内设立经营实体,在境外避税地设立收款实体的方式进行避税,那么CRS很有可能就会披露您境外收款实体的账户信息,不仅您会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的补缴,而且您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也同样会面临企业所得税的补缴。 补充资料:林小姐的故事 林小姐年轻出道且小有名气,在厌倦了娱乐圈的风风雨雨后,转行成为北京一家文化娱乐公司董事长,创业后逐渐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前几年在开曼、BVI等地注册了离岸公司,上游为离岸信托公司,同时在瑞士的私人银行开设了账户,近年来通过向境外支付服务费、股息分红等方式将境内公司的金融资产转移到了境外账户,大部分没有在境内完税。与此同时,林小姐本身具有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居民身份,长时间在香港居住,同时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地拥有房产。目前国内房产已经全部过户到爱人名下,儿子在美国读书,未来有移民美国的打算。 那么CRS可能会给林小姐带来哪些困扰呢?现有海外金融账户会受到CRS的影响吗?海外信托信息会被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吗?海外的哪些资产会被征税?在美国读书的儿子是否还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将海外资产放到其名下,是否更好?如果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境内资产该如何处理?看了这本书之后,相信您自然就会有答案。 “人生路,莫慌张,观望观望又何妨”。假如CRS吓到了你,不要悲伤,不要心急,忧郁的日子里需要镇定。建议您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税收居民,从而明确自己是否会受到CRS的影响。 Q119:如何判断您是否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A119:我们区分税收居民与非税收居民的原因是,不同的身份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税收居民负有全球纳税义务,也就是说,他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居民所在国申报纳税。非税收居民具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对部分所得负有申报纳税义务。 在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旧法中没有引入“税收居民”的概念,但全球纳税义务间接明确了“中国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均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履行全球纳税义务。与此相对应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中国非税收居民”,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即负有限纳税义务。 对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判断是一项技术性很强、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长期从事国际税收业务的税务官员和税务咨询师有时也很难准确判断,但是由于CRS的原则是报告非本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因此正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非常关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判断自己是不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我们给大家补充以下知识点。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里所说的有“住所”,并不是指一间屋子那么简单,而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该个人愿意永久、固定居住的场所,是生活根据地的含义,通常为配偶和家庭的所在地。 比如某个外国人在中国有永久性住所,家人也都住在一起,那么如果按照住所标准判断,其应为中国税收居民。 (2)习惯性居住。是指实际居住地或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它并不是指一个物理的居住场所,而是强调纳税人的居住与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中国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除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种情况下,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具有中国户籍的人,通常依据户籍判定其习惯性居住地是中国。 (3)一个纳税年度。是指对纳税人满12个月的所得计征所得税使用的一种年度,主要是为了划分纳税人所得的所属时期,从而合理地计算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可以与日历年度、会计年度一致,也可以不一致。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年度与日历年度、会计年度相同,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4)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其中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比如某外籍人2017年1月1日入境,2017年12月31日离境,期间临时离境28天,由于其临时离境时间未超过规定天数,因此其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日,可以认定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5)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把握以上知识点后,还应注意居民身份的判定原则和标准是由各国政府以国内立法形式规定的,各国的判定原则与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当一个纳税人开展跨境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因相关国家实行的居民标准不同而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认定为税收居民,这就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在这种冲突下,该纳税人将同时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全球纳税义务,从而形成双重或多重征税。 于是,实践中通常以下列顺序作为判断原则,来协调双重居民身份冲突: 一是永久性住所。如果A国人在中国购买了住房,其家人和孩子每年一半的时间在A国,一半的时间在中国。那么他在A国和中国都有了永久性住所,显然,此时仅仅考虑永久性住所这个因素是不能确定其属于哪国税收居民的。 二是重要利益中心地。在不能根据永久性住所标准确定其是否为某国税收居民的前提下,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重要利益中心地。如果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同时拥有永久性住所,那么他与哪个国家的经济关系更密切,其重要利益中心在哪国,他就是哪国的税收居民。还是看上面的例子,如果该外国人在A国有投资和财产租赁收入,在中国也有收入,但是A国的收入要远大于中国,那么其应该为A国税收居民。不过,如果两地收入都很可观,那么也不好确定哪国为其重要利益中心,也就无法确定其为哪国的税收居民了。 三是习惯性居住。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也无法确定,则其应属于习惯性住所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居住上面已介绍,简言之,习惯性住所应是剔除所有临时因素后,一定会回去居住的地方。 四是国籍。如果习惯性住所地也不好确定,就应认定其为国籍所在地的税收居民。 五是双方协商。如果根据上述几点都不能确定一个纳税人是哪国居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税收当局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的归属。 以上标准适用于在一个自然人同时构成双重或多重税收居民的情况下,判断哪一个国家拥有优先管辖权的情形。但是在CRS下,不需要判断优先管辖权,如果自然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原则上他的应申报信息会被交换到每一个居民所在国。 以上我们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各位读者一定要认真理解,不要把税收居民简单地同国籍、户籍、护照等联系起来。否则可能会在CRS下“吃大亏”。 Q120:为什么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关注CRS? A120:如果您依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判断自己是中国的税收居民,那么,您就负有全球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您在境内、境外的所得,都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这种全球纳税义务在税法中早有规定,并不是CRS带给税收居民的新的纳税义务。 在CRS实施之前,由于税务机关很难批量获取税收居民在海外的资产和所得信息,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以至于很多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取得工资薪金、劳务费、房租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存款利息等所得时,抱有侥幸心理,不履行纳税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也很少被惩处,时间久了,取得境外所得的税收居民往往“忘记”了自己的申报纳税义务。 CRS实施之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务机关有了批量获取本国税收居民在海外金融账户信息的机制,相当于有了获取税务居民海外所得信息、加强境外所得税收征管的抓手,离岸信托、境外大额保险、境外股权和资产转让等都将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2018年9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同多个国家的主管税务当局进行了**次信息交换,也就是说,以跨境资产转移、信息不对称作为主要手段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必将随着CRS的进一步深入拓展而举步维艰,直到走投无路。 所以,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要特别关注CRS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息交换在各国的进展,同时要判断自己过去在境外的所得是否履行了申报纳税义务,对自己的涉外税收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理。
作者简介
作者团队拥有丰富的【学术+税局+企业】经验 彭启蕾,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国家税务总局科研人才库国际税收领域专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特聘研究员及校外硕士导师。具有二十多年税务领域工作经验,亲历金税三期工程的设计和实施以及全国税收征管改革方案起草。对跨国公司架构优化以及高净值人士的全球税务规划有深度研究,国际私人银行家认证税务领域特聘讲师。现任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罗格研究院院长,北京罗格殊胜咨询有限公司CEO。 马天骄,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拥有法律职业资格A证。曾在原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五年,主要负责间接股权转让、税收协定审核、转让定价管理以及大型企业集团税务稽查等工作,曾参与某大型电商的境外股权转让案件谈判、为某大型国有企业集团讲授境外税收相关问题并多次对税务系统内部人员进行国际税收和大企业集团检查的培训,曾作为主要检查人员参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的税务稽查工作,具有丰富的税务理论知识和税务实践经验。 陈帆,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现于北京市税务局反避税调查局从事专职反避税调查工作。近年来专注于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具有丰富的反避税实践经验。 蒋艳君,经济学硕士,注册税务师,高级经济师。二十多年来一直工作在税收一线,在基层处理了大量税收征管案例。长期从事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曾任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所长,在股权激励涉税问题、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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