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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6514755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24cm
  • 页数:418页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565147555 ; 978-7-5651-4755-5

内容简介

  《近代英国的贫富差距问题》是目前国内学界研究英国社会转型时期贫困与贫富差距问题非常精深和全面的研究成果。  贫富差距问题是每个国家都曾经面临或正在面对的严峻挑战,《近代英国的贫富差距问题》详细剖析了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日益严峻的贫困问题的根源,以丰富的史料佐证和论述了社会观念的变化、政府角色的转变以及工人阶级的自助自救,并得出现代化不能以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应创造和谐和共同富裕的社会的结论。

目录

总序
导论

**章 社会转型与英国贫富差距问题的发展
一、富裕中的贫困——贫富差距问题的发展
二、贫困与贫富差距问题发展的根源
三、贫富差距问题加剧的危害

第二章 《济贫法》体制下的贫民救济
一、《济贫法》的实施与改革
二、19世纪英国济贫院的发展

第三章 《济贫法》体制下的贫民医疗救助
一、旧《济贫法》体制下的英国贫民医疗救济
二、新《济贫法》时期的英国济贫院医院
三、济贫院医院的改革
四、济贫院医院向公共医院的转型

第四章 社会经济改革与贫富差距问题化解
一、19世纪末期英国贫困观念的变化
二、“向富人征税”——19世纪后期英国的财税制度改革
三、19世纪英国贫民子女的基础教育
四、19世纪英国住房政策的变革与工人阶级住房的改善

第五章 19世纪英国民间慈善、自助与互助活动
一、19世纪英国民间慈善救济活动
二、19世纪英国消费合作运动
三、18-19世纪英国“友谊会”医疗救助体系探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译名对照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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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近代英国的贫富差距问题》:  《伊丽莎白济贫法》对那些因生病或者年老而不能工作的人,即所谓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要么通过提供“教区面包”和衣物等救济物资予以户外救济,要么把他们安置到教区或通常是私人设立的布施院予以救济。该法案还创造了一个由地方税支撑、基于教区管理的济贫体系。  法案对济贫监督官的产生、职责、退职审查等以及治安法官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每个教区设立济贫监督官。法案减少了治安法官对济贫法的日常管理权限,每个郡的治安法官在各自地域和权限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其权力包括:任命济贫监督官、批准应缴纳的济贫税的额度;将拒绝缴纳济贫税款者送人监狱,同意是否约束学徒,考查教区委员和济贫监督官是否尽责等。法案授权教区执事和监事对辖区内每一位居民征收济贫税,对济贫基金的征缴、管理、使用、渎职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法案把穷人分为三类:一是孱弱无力者,包括老年人、病人、盲人和精神病患者,这类穷人将由机构在贫民所或救济院对其进行救助,提供住宿;二是身体健壮者,这类人必须在感化院或者济贫院里工作,对穷困的儿童可进行就业训练;第三类是拒绝工作的逃犯和懒汉,这类人必须在感化院参加强制劳动,予以严加惩戒。这种思想成了未来200多年英国济贫法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  《伊丽莎白济贫法》的颁布,开启了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的旧济贫法时代,在英国社会政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在以往各种社会救济立法的基础上,对英国的济贫措施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从而奠定了英国济贫法的基础。其后,英国政府在《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基础上,不断颁布相关的社会救济立法,使得《伊丽莎白济贫法》在英国开始进入实施阶段。1604年,英国政府颁布法令规定:治安法官有权对流民当众鞭笞,把**次被捕者监禁半年,第二次被捕者监禁2年;监禁期间只要治安法官认为适当就可以随时鞭笞他们,对于那些不可救药的危险的流浪者,要在其肩上烙印,并强迫其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如其再度在行乞时被捕,则要毫不留情地判处其死刑。1610年的法令要求每个郡都必须建立感化院,违者将处以5英镑的罚款,感化院中必须有磨坊、搓麻坊等必需的劳动场所及劳动设施,使得所谓的“流民”能够工作。地方官员每年必须对教区内游手好闲者进行两次彻底的搜查,治安法官有权判处私生子的母亲进入感化院1年。抛弃家庭者将被视为游手好闲者而受到处罚。  当然,《伊丽莎白济贫法》执行后,虽然不能如人所愿,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的社会矛盾,所以旧济贫法被历届政府承袭了下来。《伊丽莎白济贫法》表明统治者终于意识到了贫困和失业对自己统治的威胁,必须由政府采取某些措施来缓和这些社会矛盾。因而在此之后,英国政府除了把教区作为救济的中心外,又添加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尽量稳定食品价格、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等等。17世纪前期,济贫税尚不足以承担所有的济贫资金需求,私人募捐仍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英国社会中贵族、商人乃至普通民众都是捐赠主体。其中贵族是个人捐赠的主要群体。商人与贸易公司的捐赠对于弥补17世纪英国济贫资金的不足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种海外冒险公司设立了多种济贫基金来帮助社会上那些需要被帮助的老弱病残者。  由于《伊丽莎白济贫法》授权教区对本区的居民征收济贫税来进行贫民救济,这就牵涉到一个问题:谁是本区的穷人?教区执事和监事都想把本区的穷人遣送出去。英国革命爆发后,许多人生活上陷入困境,英国济贫法处于缓慢发展之中。1641年,英国政府宣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为永久性法令。战争使流民问题变得愈发严重,并对济贫法产生了重要影响。1657年,英国议会通过法令,宣布由于现行法令的一些缺陷,懒汉以及流浪者的数量*近增加许多,因此,有必要通过有效的法令来规定,任何懒汉如被发现从其居住地离开,将被判为流民并遭受惩罚,不管其是否实施任何其他行为。  ……

作者简介

  郭家宏,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文科学报执行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副理事长,英国剑桥大学和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学科专长及研究方向:英国史;英帝国与英联邦史;欧洲一体化史研究。出版《维多利亚女王传》《1783—1815年英帝国研究》《19世纪英国贫困与贫富差距问题研究》《英帝国史(第四卷)》等专著7部,发表《英国模式:传统与变革的融合》《旧济贫法体制下英国贫民医疗救济探析》《19世纪英国的济贫院制度初探》《英国旧殖民体制的特征及其瓦解的原因》《论英国在印度殖民统治体制的形成》等论文4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等项目若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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