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观念与国家——近代中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形成(1840-1934)
- ISBN:9787030692313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B5
- 页数:328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030692313 ; 978-7-03-069231-3
内容简介
文物保护制度是当代中国重要国家制度之一,更是现代民族国家普遍施行的制度。本书探讨了近代中国文物保护制度创建和变迁的历史,主要从清季以来传统国内古物市场和靠前古物市场的接轨、传统古物观念变迁和新式研究机构兴起三方面入手,通过梳理史实,分析市场、观念、学者群体和国家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隐藏在文物保护制度形成过程背后的丰富历史面相,对于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研究、近代制度史研究和文物与博物馆学研究等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参考价值。
目录
**章 导言 1
第二章 琉璃厂的外国人:晚清古物市场与国际古物市场(1840—1909) 17
第三章 旧物维新:晚清古物观念变化及古物保存意识的产生(1840—1909) 84
第四章 从“国粹”到“国权”:新知识群体与古物保存理念变迁(1909—1927) 158
第五章 《古物保存法》:近代中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形成(1928—1934) 235
第六章 结语 295
征引文献 300
后记 315
节选
**章 导言 **节 选题旨趣 文物保护制度是当代中国重要国家制度之一,更是现代民族国家普遍施行的一项国家制度。然而从人类历史来看,定义文物、保护文物的意识起源甚晚,国家采用规章法律等手段,对与本国有关的古代物品进行维护保存,限制出口,甚至运用国家力量强制对古代遗迹遗物乃至承载于实物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亦是一种后起现象。就中国历史而言,当下通行的文物概念、文物保护观念及文物保护制度,皆是晚清民国时期自域外移植中土,故在观念、知识、制度层面,不可避免地带有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激荡交融的印记。文物保护制度既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王朝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变过程中重新构造新式国家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亦在深层次上反映近代传统古物观念和知识的变迁。通过考察文物保护观念和文物保护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发生发展,或能为深入理解中国近代国家的形成提供参考。 吴义雄先生曾指出“清末民初时期,尽管中国社会依然处在新旧代谢的阵痛之中,知识体系的革命却未遭到难以逾越的障碍。进入20世纪后,反而是传统的知识体系需要设法‘维护’和‘保存’”⑴。传统的知识体系自然包括关于古物的知识,它们或以金石之学,或以器物谱录和赏鉴指南的形式出现,被归入经、史、子三部当中。然而在近代西潮冲击下,无论是古物的定义、范围、类别,还是古物的价值标准,都巳发生较大改变。而“文物”一词亦被置换了传统含义,成为具有新内涵的“古物”的代称⑴。顾颉刚1926年曾言“说到古物,真觉得我们一辈人与其他的人站在两个世界”〔2〕,径直道出了时人观感。 早在传统古物知识与观念变迁之前,国内古物市场即与外国资本和国际古物市场发生关联。受19世纪中期欧美艺术品市场一度泡沫化和西方新兴博物馆、美术馆建设潮流剌激,19世纪晚期以后欧美对中国古代艺术品(古物)需求激增,大量中国古物通过市场渠道流失海外。除传统知识体系之外,“古物”也成为时人力求维护和保存的对象。1909年,罗振玉发现当时中国出土古物几乎被外国人迅速买走,不由叹道:“我国若不定古物保存律,恐不数十年,古物荡尽矣。可不惧哉? 晚清以来,西方列强或直接军事劫掠,或依靠雄厚资本捜刮,造成大量中国古物流失。在此过程中同时受西方思潮影响,现代古物(文物)保护意识在中国萌芽发展,传统古物观念与知识体系亦发生变迁。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基础上,保存古物古迹在清末成为一项新的国家职能。从1909年清廷《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到1930年国民政府《古物保存法》,都试图行使“保存古物”的国家职能,然而前者为“办法”,乃王朝时代以法令形式行使政府权力;后者则是以现代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的专项法律,并配套有《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奖励规则》等补充法规,且依法成立专司全国古物保护事宜的专门机构,从法律制度、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方面,创建了一套完整的现代治理体系,成为后世典范⑴。张荫麟曾提出判别史事重要程度的五个标准:“新异性的标准”、“实效的标准”、“文化价值的标准”、“训诲功用的标准”和“现状渊源的标准”〔2〕,以此衡之近代中国文物保护制度,可说既是中国史上从无到有的创设(新异性),亦幵启了后世先河(现状渊源),不可谓不重要。故考察该制度的确立与变迁,结合晚清民国时期具体社会背景,分析在国际古物市场和西方观念影响下,传统古物观念和国家文物保护职能的演变,探讨市场、知识和国家权力的互动,或能对今曰中国文物保护制度有深入理解,同时为此制度之改良提供若干历史借鉴。 2016年,中国完成历史上**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出截至2016年10月31曰,全国公立机构中按照普查统一标准登录信息的文物藏品约有2661万件(套)(3)。作为对比,中国文物学会统计自1840年以来因战争、不正当贸易等原因,有“超过1000万件中国文物流失到欧美、曰本和东南亚国家及地区,其中国家一、二级文物达100余万件”〔4〕;而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早先的数字,散落在世界47个国家的200家博物馆中的中国文物数量为167万件,民间收藏的数量将是馆藏数量的10倍之多,两者合计,则有近2000万件之多〔5)。流失海外的中国文物数量竟然和当前中国国家机关按照普查标准登录的馆藏文物数量级别相当,可见流失规模之巨。1840年后尤其20世纪初至1949年间,中国文物流失惨状可谓空前绝后,绝无仅有。20世纪30年代袁同礼称“挽近以来,西方学者,竞尚东方艺术,每成立大规模之组织,为系统之捜集,又不惜重资,百方购求,奸商渔利,助其盗窃,而荒山辟寺,废墟野冢,亦遭洗劫,我国文物之损失,以*近二十年为尤甚,良可慨也”⑴。1950年陈梦家亦言“自从清末以来,五十年间中国古代铜器出国的,真是不计其数”〔2〕。在今人论述中,更常以“国宝流失,,来表达⑴。 近代文物之所以大规模流失海外,袁同礼认为是西方学者“成立大规模之组织,为系统之捜集,又不惜重资,百方购求,奸商渔利,助其盗窃”,提示如仅将原因仅归结于帝国主义军事掠夺,而忽视大量古物乃通过西方学者、民间组织系统捜求,国内“奸商渔利”,里应外合的市场途径流失,则似过于简化历史〔4〕。故而本书首拟考察晚清中国传统古物市场在中西交流曰益频密的背景下发生了何等变迁,又如何与国际古物市场发生关联?通过市场渠道流失的古物到底何等规模?在古物流失的同时,西方艺术品收藏鉴赏传统如何作用于传统观念,保存古物的意识、古物的新定义与新价值标准如何在晚清民初萌芽发展?“古物”在晚清何以与“国富”“国体”“国粹”相关,成为朝野上下呼吁保存的对象?在近代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的同时,保存古物的国家职能又如何在近代中国逐步确立,*终以1930年《古物保存法》的颁布为创建标志?对于社会而言,虽然国家通过法律订立了文物保护制度,并设立各级机构进行管理,但移植于域外的文物保护制度又如何与基层传统社会互动调适,制度在实地运作效果如何?推动制度创建和变迁的深层因素又是什么? 具体而言,本书拟解决以下问题。 (1)19世纪中期以来,中西物品与知识交流曰益密切,欧美社会一度兴起东方艺术品收藏热潮,导致中国古物作为“商品”漂洋过海,通过古物市场大量流失。因此本书将从古物市场切入,考察晚清民初中国传统古物市场如何与国际古物市场关联,域外资本对传统古物市场有何影响,古物究竟以何种途径流失海外,其数量与规模又是何等级别?清末传统古物市场与国际古物市场的接轨导致巨量中国古物外流,这是中国文物保护制度创设的逻辑起点,更是时间上的重要幵端。 (2)中西交通大后,无论商品、知识、观念等,中国与西方处在交流互动状态,彼此互相影响。正如研究者指出域外中国文物改写了美国东亚艺术史研究⑴,或塑造了欧美对中国艺术史的新知识〔2〕。同样,源于西方的古物保存观念及鉴赏研究方式亦深刻影响到中国传统古物观念。如古物保存,传统古物收藏鉴赏多以私人收藏为主,“或秘于一家,或私于一姓,一经兵火,散失焚弃,瓦砾之不如”,而随着西方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及观念的传播,与私相对的“公藏”,逐渐成为*优选择,甚至清廷自己都批评“中国历来无一公共贮藏之所”〔3〕。又如古物鉴赏研究,传统时期的古物或是士大夫风雅相尚的道具,带有较为丰富的社会学内涵〔4〕;或在注重文字的金石学脉络中,古物仅是古代文字的载体,故而无字古物,如瓷器、唐三彩、汉唐明器、历代造像等,多疏离于传统古物鉴赏研究主流。然而在西方观念影响下,通过“美术”“工艺”等价值,古物幵始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与“国家贫富”相关;同样在晚清参加的历届世界博览会中,中国常以“古物”作为代表自身的展品,“古物”和“国家”亦发生联系,成为国家的某种象征。伴随中国近代新式“国家”观念的兴起,保存古物成为新的国家职能。正是在各种观念更新下,巳持续多年的“古物流失”才会在20世纪初忽然凸显,成为重要时代问题,*终在中外相关人士推动下,清季文物保护事业由此肇端。通过对上述问题梳理,或能揭示近代中西在不同领域互动交流的复杂面相。 (3)传统制度史研究常倾向于对制度文本解读,从而忽略对制度实际运作的考察,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的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则为再思近代文物保护制度提供了新视角。新制度主义通常将制度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守的一套行为规则”,而“一套规则要成为一个制度,相关团体和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必须了解这些规则”,故而国家制定的制度必须在得到社会认可的基础之上才能作为社会通行的制度。对于近代中国而言,“近代中国各项制度的创立多源于清末官制改革和法规移植”,而移植来的法律“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缺乏一种深厚的、源于本土文化的‘非正式制度’作为其支撑”⑴。在新制度主义视角之下,一些非正式规则如习俗惯例、意识形态乃至文化等亦被纳入制度范畴,并且强调制度与个人的互动及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实际效果。对本研究来说,明清以来的古物鉴赏风气与金石学思维养成之下的诸多观念〔2〕,及发达的传统古物市场产生的知识习惯,均可视作从外部移植的“文物保护制度”的本土文化环境,从而对制度实地运作产生重要影响。从1909年清季《保存古迹推广办法》到1916年北洋政府《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再至1928年《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和1930年《古物保存法》,文本层面的文物保护制度似乎逐步健全,并且完整细致,但在实际运作中,受传统古物观念和地方社会权力结构影响,又呈现出何种面相?是否实现了制度定立之初预期的效果?据1928年《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规定,各地应在民政部下成立“名胜古迹古物保存会”,专司文物保护之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如“淮阳保存古迹委员会”“彰德古物古迹保存委员会”等机构,却被认为是“几个没有正业的人,联合城厢几位重要士绅组织起来的,他们的目的是在
作者简介
李飞(1984--),男,陕西宝鸡人。深圳博物馆副研究馆员,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硕士、中山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博物馆史、文物保护制度史和深圳地方史,点校整理出版《麦积山石窟志》(商务印书馆,2019年),在《东南文化》《西北民族研究》《学术研究》《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红楼梦学刊》《文史知识》等发表文章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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