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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政治共同体建构理论新论

卢梭政治共同体建构理论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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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203887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60
  • 出版时间:2021-08-01
  • 条形码:9787520388757 ; 978-7-5203-8875-7

内容简介

本书以卢梭政治理论的一致性为前提,从政治共同体建构的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出发,讨论卢梭的人民主权与代表制政府理论。卢梭从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设计共同体的制度。依据他对人民主权与代表制的认识,卢梭区分了主权与行政代表制,否定了主权代表而接受了行政代表,从而设计了主权民主制和代表制政府。本书立足人民主权与代表制政府,认为德性与制度共同支撑着卢梭构建的政治共同体。正是在主权与治权两个维度上,卢梭不仅批判了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存在的危机,即精英和少数统治对人民主权带来的危害;还有与代议制民主理论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的平等与自由。

目录

**章 绪论
**节 选题依据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外研究综述
二 国内研究综述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框架
一 研究问题
二 研究思路

第二章 政治共同体建构的人性基础
**节 卢梭人性问题的由来
一 文明对个体德性的败坏
二 文明对公民身份的腐蚀
三 文明对奴役的粉饰
第二节 卢梭的人性观
一 自然法传统的人性观
二 纯粹自然状态下的人性善
三 社会状态下的人性堕落

第三章 政治共同体的起源与形成
**节 政治共同体的起源:社会公约
一 政治共同体起源的诸学说
二 社会公约的性质:单一契约
三 社会公约的内容:权利转让的限度
第二节 政治共同体的意志:公意
一 公意:意志的联合
二 公意与个人意志:身份的转变
三 多数规则与强迫的自由

第四章 政治共同体的主权:人民主权
**节 人民主权:主权民主制
一 人民主权的内涵
二 人民主权与公民能力
三 人民主权与公民协商
第二节 双重代表制
一 卢梭对主权代表的接受
二 卢梭对主权代表的拒绝
三 主权代表与行政代表的区分
四 主权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差异

第五章 政治共同体的治权:代表制政府
**节 代表制政府的性质与类型
一 作为行政代表的政府
二 政府形式的三种类型
三 政府的蜕化
第二节 代表制政府的制度约束
一 人民主权对政府的制约
二 政府内部的权力制衡
三 政治共同体的瓦解
……

第六章 政治共同体的创建:立法者
第七章 政治共同体的创制实践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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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卢梭政治共同体建构理论新论》:  为了区别霍布斯对君主主权的使用,以及对于主权绝对性的担忧,洛克使用“*高权力”代替“主权”,以避免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并且将主权局限为议会的立法权,立法权监督和制约国王或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权力。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基础之上,意识到绝对权力所带来的危害,主张权力的分立,他将主权一分为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者之间相互制衡与约束。虽然洛克与孟德斯鸠对主权的界定是建立在权力制衡基础上,避免了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但卢梭仍然批评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主权理论,由于“没有能形成对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问题在于将主权分割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试图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人民的自由,但这同时也破坏了主权的至高性和完整性。在卢梭看来,霍布斯虽然坚持主权的不可分割和统一性,但他混淆了主权背后的公意观念,以君主意志代表了共同体的普遍意志。  依据上述思想家对主权的认知,卢梭认为,政治共同体的主权具有三种属性:(1)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和不受限制的,主权者就是达成社会公约的全体成员,主权不受行政、司法等权力的限制;(2)主权者的权力必须是不可转让的,因为公约是集体签订的,必须交由集体共同行使,主权背后是共同体的公意,意志不可转移与代表的性质让主权也不可转移与代表;(3)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只能是共同体集体的意志,而不能是个别的意志,它在性质上与行政权相区别,主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而行政权、司法权等权力不过是法律的执行和运用。  社会公约的达成,不仅创造出人民作为唯一的主权者,并且主权也只能以人民集体的名义行使。人民对主权的直接行使,不仅使卢梭区别于传统的共和主义和自然法学派思想家,也使他区别于代议制民主理论家。在卢梭的理论中,主权是公意的表达,它具体表现为立法权力,而不包括行政权、司法权等。从“人民主权”的表面含义来看,卢梭的主权者与主权概念将“人民”拔高到至上地位,与霍布斯的绝对君主相似,这也正是自由主义者所批评的。但这种表面的相似性却混淆了卢梭与霍布斯在主权观念上的根本差异。  首先,卢梭的人民主权是不可代表与转移的,而霍布斯的君主主权实质上是建立在主权可代表基础之上,不仅君主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权力也代表了人民主权。其次,人民作为主权者享有的权力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主权者自身并不能去执行法律,政府虽然不能限制主权者,但是主权者意志的实施却必须依赖于政府和行政部门。此外,如《卢梭政治共同体建构理论新论》在第三章中所分析的,社会公约关于个体权利的转让仅仅是有关集体性事务方面,公民在私人领域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由、财产权利。所以,绝对的主权并不是专断和不受限制的权力,它本身受到社会公约和共同体宗旨的限制。一旦主权的行使违背了公约或共同体的宗旨,则共同体自身也就瓦解,公民也就不再具有对主权者或主权服从的义务。  为了实现人民主权,而不至于被政府(议会或君主)所篡夺,卢梭采用了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制度。在政治权利原理上,社会公约既然是全体成员共同达成的,则主权的行使就必须交由人民集体。因此,制度设计上,卢梭选择了人民集会或公民大会,由全体公民出席与在场保障人民主权者的身份。公民大会不仅是公意得到体现的场所,也是主权行使的权力机关,它是共同体的*高机构。为了回应批评者的指责,认为公民大会不可能召开和不具有现实性,卢梭以罗马的公民大会为例,说明它既然能够在古代得到实践,在现代政治社会中同样能够实现。在为日内瓦的立法工作中,卢梭具体阐述了公民大会如何在现代国家中行使主权(这将在后文中得到展开和分析)。但是,除此之外,主权者并没有在公民大会闭会期间消失了,而是一直存在着,只是保持沉默。卢梭认为,公民大会闭会期间,主权虽然不再能够行使,但是,主权者的身份让公民具有政治权利监督政府,防止政府的篡权。公民并不是仅具有对政府的服从义务,他们作为主权者的一员具有监督政府的权利。一旦政府篡夺了人民主权,或者架空公民大会的权力,人民有权利召开临时公民大会以集体的名义重新行使主权。  由于人民主权的绝对性、不可转移、不可分割等特征,造成了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极端解读:将卢梭视为民主主义之父的研究者认为,人民主权原则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是一切政治权威的来源并具有*高统治权力,任何政治统治必须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将卢梭理解为极权主义者的研究者则认为,主权的绝对性使得卢梭将必然建立一个极权的共同体,并由于人民这一抽象概念而使得绝对权力掌握在某个人或某个集团之手;试图调和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研究者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实际上蕴含了分权的概念,它区别于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制衡概念,主权或立法权是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后二者在性质上是接受主权者的委托而并非转让的权力,卢梭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尽可能地压缩了人民或主权者的权力。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不同观点的出现,源于研究者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作为政治权利原理和政治制度设计的混淆。从政治权利原理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激进的,因为他将人民从统治权力的边缘拉回到核心,从被统治者的身份一跃成为统治者,人民不再仅仅作为君主统治下的臣民,也不再仅是共和国的权力来源,而成为*高权力的享有者。人民主权原则,实际上也就确立了民主的本质,现代任何一个政治体或国家都不能否认主权归属于人民,代议制民主与直接或激进民主的争论在于人民是否直接行使主权,但这个问题实质上已经转向了政治主权制度的设计。  ……

作者简介

  刘华云,厦门大学政治学博士,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访问学者(2014.08-2015.08),现为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助理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主理论、西方政治思想史研究。在《厦门大学学报》《学术月刊》《国外理论动态》《江淮论坛》等国内重要学术刊物(CSSCI)发表论文多篇。作为课题负责入主持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广东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作为课题参与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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