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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二版)(普通高等学校应用型教材·国际贸易)

国际商法(第二版)(普通高等学校应用型教材·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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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29635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44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300296357 ; 978-7-300-29635-7

内容简介

由于国内外法律和法规不断得到修订与完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法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的部分商事法律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作者结合有关商事领域近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对本书版的相应章节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本书在保持靠前商法知识体系完整性的同时,吸收了近期新的靠前商事法律法规和研究成果,力求做到内容的与时俱进,便于读者及时、有效地了解新知识、新法规。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靠前经济与贸易专业、靠前商务专业以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及研究生靠前商法课程所用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靠前商务活动人员的法律自学用书。

目录

**章 国际商法导论 ……………………………………………………………………… (1)
**节 国际商法概述 …………………………………………………………………… (2)
第二节 世界两大主要法系简述 ………………………………………………………… (4)
第三节 中国涉外商法的概况 …………………………………………………………… (8)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 (11)
**节 商事组织法概述 ……………………………………………………………… (12)
第二节 公司法 ………………………………………………………………………… (13)
第三节 合伙法 ………………………………………………………………………… (28)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 ………………………………………………………………… (32)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 (37)
**节 代理法概述 …………………………………………………………………… (38)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42)
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 (44)
第四节 中国的代理法和外贸代理制 ………………………………………………… (46)
第四章 合同法 …………………………………………………………………………… (52)
**节 合同与合同法 ………………………………………………………………… (53)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56)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 (6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 (69)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 (73)
第六节 违约责任 ……………………………………………………………………… (80)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89)
**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 (89)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 (92)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 (96)
第四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 (100)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 (105)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 (110)
**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110)
第二节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维斯比规则》 …………………………… (113)
第三节 《鹿特丹规则》 ……………………………………………………………… (117)
第四节 中国海商法 …………………………………………………………………… (121)
第五节 其他运输方式 ………………………………………………………………… (123)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131)
**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 (132)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133)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143)
第四节 其他方式货物运输保险 ……………………………………………………… (148)
第八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 (154)
**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 (155)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范提要 ……………………………………………… (158)
第三节 行业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 (159)
第九章 知识产权保护法 ………………………………………………………………… (164)
**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 (165)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166)
第三节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 (173)
第十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 (183)
**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 (184)
第二节 国际技术转让法 ……………………………………………………………… (185)
第三节 国际许可证协议 ……………………………………………………………… (191)
第十一章 国际支付结算法 ……………………………………………………………… (198)
**节 国际贸易支付结算概述 ……………………………………………………… (199)
第二节 汇票 …………………………………………………………………………… (205)
第三节 本票与支票 …………………………………………………………………… (214)
第四节 票据相关法律及公约 ………………………………………………………… (215)
第五节 电子支付 ……………………………………………………………………… (220)
第六节 汇付 …………………………………………………………………………… (223)
第七节 托收 …………………………………………………………………………… (225)
第八节 信用证 ………………………………………………………………………… (227)
第九节 其他结算方式 ………………………………………………………………… (235)
第十二章 产品责任法 …………………………………………………………………… (246)
**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 (246)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249)
第三节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 (256)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法的国际立法 ………………………………………………… (259)
第五节 关于产品责任法的中国立法 ………………………………………………… (262)
第十三章 国际税法 ……………………………………………………………………… (267)
**节 国际税法概述 ………………………………………………………………… (267)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 (269)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 …………………………………………………… (273)
第四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 (276)
第五节 我国企业税收法律制度 ……………………………………………………… (279)
第十四章 国际贸易管制法 ……………………………………………………………… (294)
**节 关税 …………………………………………………………………………… (294)
第二节 特别关税措施 ………………………………………………………………… (299)
第三节 非关税措施 …………………………………………………………………… (305)
第四节 自由贸易协定 ………………………………………………………………… (312)
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 ………………………………………………………………… (316)
**节 争议解决方法与仲裁的比较优势 …………………………………………… (317)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 …………………………………………………… (318)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319)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机构 ………………………………………………… (320)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与执行 …………………………………………… (325)
第六节 中国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27)
参考文献 ………………………………………………………………………………… (331)
展开全部

节选

  《国际商法(第二版)/普通高等学校应用型教材·国际贸易》: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就会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也不得随意变更要约内容。要约生效时间适用《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的撤回适用《民法典》第141条:“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要约之所以可以撤回,原因在于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撤回要约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也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  5.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一项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不是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同理,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回应,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承诺才能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使合同成立。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只能视为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但并非一定要绝对一致。《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示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凡是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即逾期承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导致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一是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限及时发出承诺通知;二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作者简介

李秀芳,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贸易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多年从事国际经济贸易、国际商务专业及国际商法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国家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天津社科基金项目等课题。在《世界经济研究》《财经问题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重要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 12 部,其中由该作者主编的有关国际贸易实务方面的书籍,如《进出口实战1》《进出口实战2》《进出口贸易实务研究——策略、技巧、风险防范》《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及习题解答》等广受读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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