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5520363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26
- 出版时间:2021-09-01
- 条形码:9787552036381 ; 978-7-5520-3638-1
本书特色
“子母传沙”是一种源于清代的围塘优惠政策,旧时随着海塘增筑,南边盐丁下迁,包底塘内垦殖农耕,因明清以来长期采用的成规,形成了“子母传沙、直甲分丁”的开垦移民风俗。本书深入研究这一历史现象的形成与变化,并探索其背后的社会变迁与地权格局。
内容简介
明清时期,杭州湾南岸沙盐地带是一个盐场、州县、卫所交错,灶户、民户、军户人群混杂的地区。数百年沧海桑田中,沿海沙涂不断淤涨。这些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成“母沙”(老沙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属“母沙”原先的主人所有,子母相传,永永相续,由此形成“子母传沙”的地权惯例。在此基础上,当地逐渐产生形态各异的“一田两主”格局。 本书以土地开发和地权演变为主线,通过考察当地盐场社会发展和田土赋役制度演变的复杂过程,深入探讨“一田两主”制的形成问题。
目录
自序
绪论
**章 杭州湾南岸历史地理
第二章 宋元大族与濒海乡村3
第三章 明代盐场权力沉浮与宗族变迁
第四章 海疆社会变动与军—灶土地纷争
第五章 “子母传沙”的制度基础
第六章 “子母传沙”的拓展
余论
附录资料汇辑
参考文献
后记
节选
绪论 清朝光绪六年(1880)五月,候补道张鉴南受浙江巡抚委派前往余姚县北部的石堰盐场查办私盐。鉴于当地猖獗的私盐形势,张鉴南采纳了“毁半留半”的建议,下令销毁濒海盐场半数用于晒盐的盐板。为了推行这一政策,他强令将横亘姚北的海塘——利济塘——掘断五六丈,将盐板运到南部集中销毁。由于未能充分考虑盐场内部复杂的利益格局和人群关系,这一激进的毁板政策立时遭到各方激烈反对。 濒海一带以板晒为生的客籍沙民(盐户)认定官方大量销毁盐板的行动将严重威胁自己的生计,出而奋力抵制。为纾解这些沙民的对立情绪,张鉴南谕令他们一边移往北部更靠海的地方,开辟新的晒盐场地,一边开垦南部已经淡化的盐场沙涂,以此作为毁板的生计补偿。但这一举措又直接损害了另一群聚居在利济塘南部的土著灶民的利益。这些灶民对掘断海塘之举心怀忧虑,生怕海潮上泛,身家性命有沦没之虞。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历来主张对盐场土地拥有开垦权利,目下让沙民开垦沙涂的政策无疑直接损害他们的利益。在风闻张氏的毁板方案后,他们抢先赶赴海滨筑塘围垦,强逼沙民退让制卤沙涂。很快,灶民和沙民之间就爆发激烈械斗。为了维护既定政策,张鉴南亲自率兵驰赴海滨,武力驱逐灶民。惊乱之中,两个落单灶民被戮身亡,另有数人受伤,沙民栖身的大量草篷则被人纵火焚毁。 在当地灶民看来,张鉴南开垦沙涂的指令违背了余姚盐场的土地开发惯例,即所谓“姚灶成规”,从而激化灶民和沙民双方的冲突。当时的《申报》就曾站在灶民立场上批评张氏“不知余姚灶规勒有成书,内云: 子母传沙,由灶民筑塘升科。故上节淡地皆归灶民命丁,下节咸地每年由盐户照解灶丁小租钱,一俟地淡,仍归灶丁营业,盐户实不能垦种也”。 为张鉴南所漠视的“姚灶成规”,其形成与石堰场的成陆历史和制度历程息息相关。石堰场位处杭州湾喇叭口南缘,主体部分是明初以来从杭州湾内逐渐淤生而来的。随着沙涂由南向北不断淤涨,当地灶民在其上层层修筑海塘,垦殖土地。以盐场中部横贯东西的利济塘为界,南北两边具有明显不同的土地制度。利济塘以南的土地成陆较早,在清代雍正、乾隆时期实施过摊丁入地,故地权归属相对明晰;而利济塘以北的沙涂则在乾隆以后才淤涨成陆,未及实施摊丁入地,故其地权并无制度保障。围绕这些沙涂的归属问题,当地灶民之间经历了长期的冲突和磨合,逐渐形成“子母传沙”的惯例,即余姚沿海沙涂按成陆时间先后分为“母沙”(老沙涂)和“子沙”(新沙涂),从“母沙”淤涨出来的“子沙”归“母沙”管有者为业。“子母传沙”在文献中又有“子母随沙”“子母相生”等表述。“子母相生者,谓在原有土地之外,如有接涨,则不论涨至若何程度,概归该业户管有,即视原有沙田为母,接涨新沙为子也。此种习惯之成立,考其由来,实起于灶丁之给地。盖灶丁给地之始,原系柳条分丁,计横不计直,有一丁通海,子母传沙之例也。” “母沙”的管有者称“丁户”(或“丁主”),通常都是本地大姓宗族。这些丁户秉持一种顽强的信念,他们坚信自己的祖先早在明代就被官府“勒派为丁”而从事煎盐生产,清代摊丁入地后他们的“丁名”(户名)又被官府登记在册,从而获得利济塘以南土地的所有权(即“母丁”,又称“丁壳”)。由于利济塘以北沙涂均由南部“母丁”淤涨而来,所以只有那些丁户及其后裔才拥有围垦沙涂的权利。 当丁户自身无力筑塘围垦时,他们会选择将沙涂转卖或转佃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灶民就进一步分化为两类地权主体,即名义上拥有沙涂所有权的丁主与购买或租赁丁主名下沙涂从事实际垦作的垦户。其中,丁主不纳赋税,每年向垦户收取每亩百文的小租钱(“丁壳银”);垦户则负责筑塘围垦、报升土地和交纳赋税,成为在官府登记的土地所有者。两者形成一种“业凭丁主召佃,粮凭垦户报升”的格局。值得注意的是,垦户并不会因为筑塘围垦和报纳税赋而获得“丁壳”。此后新涨出来的沙涂仍归原先的丁户所有,由其围垦或转卖。如此,子母相传,永永相续。“母沙”与“子沙”、“母丁”与“子丁”之间的权利关系便构成当地“一田两主”地权格局的制度内核。 “一田两主”是明清和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一个经典议题。按照仁井田陞的简明定义,“一田两主”是一种“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的地权惯例,其关键在于“田面权”与“田底权”均属独立的所有权(“永久性的独立物权”),田面主的欠租一般不构成田底主解除租约的理由,而田底主的同意与否也不构成田面主处分田面的必要条件。仁井田陞著,这一问题在20世纪早期就已引起现代研究者的注意,经过几代学者的努力,已积累起相当丰厚的成果。有关一田两主或多主现象的史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早于专门研究。目前所知,较早注意到这一现象的是日据时期“临时台湾旧习惯调查会”的调查员,他们在20世纪初收集到不少有关台湾多重地权习惯的官私文契。1920年代,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开展民商事习惯调查,了解到多地存在的一田两主现象。到1930年代中期,陈翰笙、冯和法等经济学者的研究开始涉及多重地权习惯问题。1930年代末1940年代初,傅衣凌利用在福建永安县黄历乡发现的土地契约,配合福建各地方志的记载,研究了永安县“一田两主”(及“一田三主”)现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他在此基础上发表的《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一文将“一田两主”问题引入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领域,开启有关这一问题的持久讨论。此外,日本学界自1940年代起就已开展有关“一田两主”问题的讨论,尤其是仁井田陞和草野靖之间的争论更引起广泛关注。 在有关“一田两主”问题的研究中,对其产生原因的讨论始终占据着重要位置。不同史料记载的“一田两主”惯例往往存在显著的内部差异,而这种差异与其产生途径的多样性密切相关。早在1944年出版的《永安农村赔田约的研究》一文中,傅衣凌就已提出“一田两主”地权惯例中田面权产生的两类途径:“一系农民在开垦时,赔下许多的本钱与劳力,因而增加生产,不久,这逾量生产的权利,渐为佃户所有,而得到地主的承认”;“其二则系佃农以金钱与地主换得的一种永佃权”。杨国桢则将之拓展为更具体的原因,包括“在开垦荒地时投入工本;改良农田,提高土地的经济收益;交纳押租钱;低价典卖土地而保留耕作权;长期‘守耕’,地主认定;通过‘霸耕’等斗争方式;等等”。他同时指出,其中主要途径仍为开垦荒地和交纳押租。 与通过交纳押租而获得的“佃权”或田面权相比,耕作者因开垦荒地、改良土壤、提高土地品质而形成的土地权益来得更为稳固,也更易获得习俗和民意的支持。正如黄宗智所说,“对农民来说,一块土地的价值取决于其生产的东西,这似乎是常识。正如他们观察到的那样,生地只有通过种田人的努力种‘熟’后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因此一个佃户把一块几乎一文不值的土地变成一件有价值的东西,他应该从他的辛劳中受益似乎是适当和公正的,因此形成了田面权的概念。”曹树基也认为,“那些参与垦荒的佃户或他们的后代,那些因出卖田底转化而成的佃户,他们与田面的关系,是与先辈的血汗和家族的血缘联系在一起的”,由此形成的田面权是一种“公认的田面权”,要比通过交纳押租或出资购买而形成的所谓“相对的田面权”更难撤销。可以说,通过开垦荒地而形成的田面权是一种具有“原型”意义的田面权。 针对开垦荒地与“一田两主”的关系,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曾有一个浅显明了却引人深思的观察,他说:“至少从史料的文字上看,事实上,既有开垦产生田面的,也有不能产生田面的。”寺田浩明的话原本有其所指(具体针对草野靖的研究而发),但却为我们提出了一个更具广泛意义的问题: 既然并不是所有的垦荒活动都能产生田面,那么到底什么样的开垦才能产生田面?可惜的是,寺田浩明在刚刚触及这个问题后,就径自绕过去了。他只“在田面田底惯例的稳定存在的状态中”探讨这一惯例,而不追索这一惯例产生的历史过程。因此,“到底什么样的开垦才能产生田面”仍是一个未经解答的问题。 本书将从这个问题出发来探讨“一田两主”现象形成和展开的过程。有关“一田两主”惯例产生的时间,通常认为出现于宋代,在明代中期以后广泛流行起来。新近的研究则表明,这一惯例产生的时间可能更早,可以向前追溯到唐朝、五代时期。不过,本书不对“一田两主”的起源问题展开讨论。不过,这里的讨论限定于一个特殊区域里的一种特殊的“一田两主”类型,远不是针对“一田两主”形成过程的全面研究。我们关注的区域是石堰场所在的杭州湾南岸盐场地区,其主体部分是一个面积约为1000平方千米的扇形平原(详见**章)。我们致力研究的正是这个区域内广泛存在的建立在“子母传沙”惯例上的“一田两主”现象。“子母传沙”这一土地占有惯例的形成,与对盐场沙涂开垦活动的展开息息相关。但正如光绪六年事件所反映的那样,当地的沙涂开垦活动并不能随意展开,而是受到一套“姚灶成规”的严格制约。这套成规则是明清——甚至更早——时期以来杭州湾南岸盐场社会和盐场制度长期演变的结果。 前人很早就关注到赋役因素在“一田两主”惯例形成和演变中的关键作用。傅衣凌在早期文章中已谈及赋税规避对于“佃权”的影响,特别注意到明代土地投献和诡寄问题。杨国桢则主张“明中叶以后的地权分化,是从田主层和佃户层两个方向同时展开的”,而田主层方向上的“一田两主”正与“明代的赋役制度紧密相关”。张彬村通过对明清福建漳州府“一田三主”现象的细致分析,指出赋税交纳和粮差安排的不同方式会造成不同的地权分割方式。在一种情况下,地主为逃避纳税义务,会将部分收租权益转让给他人,同时连带地将缴纳税粮的责任让渡出去。原来的地主就转变为“小租主”,新的租权受益人则成为“大租主”。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地主将部分收租权益转让给他人,但仍保留缴纳税粮的义务。这样原来的地主成为“大租主”,租权受益人则成为“小租主”。不过,赋役制度的讨论尚未在有关“一田两主”的研究中得到充分展开。 整体来看,目前有关“一田两主”问题的研究倾向于将“一田两主”现象从实际社会变迁过程和制度演变脉络里抽离出来,进行一种无时间的、变量化的讨论。无论是开垦荒地,交纳押租,还是转移税粮,基本上都被视作促成“一田两主”惯例的因素。很少有学者会去讨论它们所涉及的具体人群活动、具体社会架构和具体制度形成和运作的过程。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现代产权理论被大量引入传统中国地权研究,相关讨论更显现一种模型化的趋势,各种地权分化、分割现象背后的社会意涵被进一步淡化。这样的研究路径并不能很好地把握“一田两主”自身形成的历史。有鉴于此,我们需要将对“一田两主”的研究置于地域社会史的整体视角之下。 新近的地域社会史研究表明,将空间性的地域差异纳入时间性的王朝地方互动模式的演变过程中去考察,能够有效揭示地域社会发展的内在机理。对于这一点,*为深入的莫过于对明清时期福建莆田平原和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之间的比较研究。众所周知,莆田平原有着强大的庙宇系统,其居民被广泛整合进里社组织,与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的宗族组织主导乡村的情形恰成鲜明对比。这一礼仪特质上的差异被认为是由两地先后进入王朝体制时通行的不同文化整合机制所造成的,不同时期的文化和制度条件制约并形塑了区域社会后来的发展道路。诚如科大卫所言:“莆田被整合到王朝国家时,时当宋朝,因此莆田有很多由宋朝敕封的神灵,它们‘威灵’长存。到了明朝,整合社会与国家的机制,先是里甲,后是宗族,虽然这些机制得到政权的支持,但在莆田,这些明朝机制却不得不立足于宋朝就形成的文化之上。在珠江三角洲,宋朝的影响很小,珠江三角洲大部分地区在明朝被整合到王朝国家时,可以说是在一片空白中建立礼仪,在这片空白中,王朝把当地百姓登记为里甲户,而里甲又演变为宗族。”郑振满在一次访谈中也提出相近的看法:“我们一直在追求对珠江三角洲、潮州地区、莆田地区(后来又把福州地区纳入)的社会文化特征及其历史过程的比较研究,比到*后就是追问一个问题: 宋代的中国是什么?明代的中国是什么?清代的中国是什么?我们感觉到这些地区的文化差异是不同时代形成的,或者说是不同时代的文化建构造成的,就是说这些地区有的是在宋代发展起来的,有的是在明代发展起来的,有的是在清代发展起来的。我们有一个基本的假设: 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下的文化建构,形塑了后面的社会形貌,所以比较现在的地域社会文化差异,实际回答的是历史的问题。” 这一比较研究提示我们,不同地域社会组织形态的差异往往是由它们所经历的历史进程的差异造成的。地域社会的历史犹如地质学中的地层构造(stratigraphic texture),由不同历史时期的地层序列叠覆、累积而成。不同地域的历史地层或薄或厚,层次或多或少,*终形成高高低低的历史地貌。当然,历史地层之间并非简单的上下叠加,而是呈现出诸多时代之诸种面貌层累、糅合的状态,伴随着各种扭曲、褶皱,甚至断层、错位。 历史地层学的视角十分有助于我们把握杭州湾南岸盐场社会的历史。石堰场所在的扇形平原自宋元以后逐渐淤积而成,历代修建的海塘标记出不同的成陆带,使之呈现为彩虹状的地理样态(见图11)。这种彩虹状的成陆带分布状况就像地层构造的一个剖面,将不同的历史时段直观地铺展在同一地理空间内。这意味着,通过逐层考察各个成陆带的历史,我们就有可能完整呈现明清以来整个盐场社会的历史展开过程。进而言之,通过剖析不同成陆带内部的地权状况及其内在联系,我们有可能把握整个扇形平原的地权格局,从而理清“子母传沙”惯例的形成过程。 除绪论和余论外,本书共有6个主体章节。基本架构如下: **章讨论杭州湾南岸区域社会的历史地理过程。宋元以来扇形平原渐次成陆的特点深刻影响了当地的地理生态、田土制度与社会组织形态,使之呈现鲜明的层次。这一历史地理过程并不仅仅提供了杭州湾南岸盐场社会演变的空间背景,而且是构成人群活动、制度实践和地权建构的核心因素。 第二章简要介绍宋元时期杭州湾南岸盐场社会的权力架构。宋代,随着儒学传播和科举推行,一批濒海仕宦家族兴起。这些家族通过师承和联姻建立紧密的关系网络,共同构成沿海地区的支配势力。很多儒学仕宦家族的实力延续至元代而不辍。他们控制盐场,追逐盐利,刻剥贫弱盐户,在盐场社会造成紧张的阶级关系和贫富矛盾。 第三章考察明代前期盐场社会权力沉浮和宗族变迁过程。明朝建立之初,宋元时期成长起来的濒海豪民和富户继续支配着盐场,但明王朝禁抑豪民的政策使其中不少豪富家族遭受充军谪戍的巨大危机。通过商贸与科举活动,这些家族很快恢复了元气,从濒海豪民转变为仕宦之家,并开启一系列构建宗族、重述祖源的活动。 第四章聚焦于明朝嘉靖倭乱前后海疆社会变动与军灶土地纷争问题。明代中叶,杭州湾南岸卫所逐渐从原初的沿海战守和军器修造机构蜕变成各级军事衙门提取公费花销的税役组织,不堪军役之苦的军丁舍余开始大量出外营谋生计,加剧了沿海动荡的局势。与此同时,军、民、灶等不同户籍人群之间为争夺新涨沙涂持续爆发冲突,推动了地方官府对沿海沙涂的丈量行动。此后,军沙与灶地、军沙与民地的边界开始清晰起来。 第五章以石堰盐场“丁”(人丁)的演变为线索,探讨“子母传沙”惯例形成的制度机理。从明代中期至清代后期,石堰盐场经历了从“计丁免田”到“纳银免田”,到“以田准丁”,再到“摊丁入地”的制度演变过程。在明清数百年间盐场制度层累演进的基础上,当地以“子母传沙”为表现形式的“一田两主”惯例*终建立起来。 第六章以清末民国初期慈溪师桥沈氏家族的沙涂争端为例,讨论“子母传沙”惯例的区域传播问题。慈溪师桥所在的鸣鹤盐场原本并不流行“子母传沙”,但为满足清末以来急剧增长的棉花种植需求,沈氏宗族模仿石堰盐场的做法,在截然不同的社会基础上构建出了“子母传沙”的土地占有格局,从事大规模沙田开发活动。土地占有方式的遽然转变不可避免地在沈氏族内引起剧烈冲突和争斗。经历了清末新政、清民鼎革和北伐革命引起的持续动荡,“子母传沙”的观念才逐步积淀下来,成为地方惯例。
作者简介
蒋宏达,现居上海,供职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要从事明代以来社会经济史研究,关注明末清初和晚清民国初期史事,亦留心当代中国城乡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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