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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秦汉简帛丛考

新出秦汉简帛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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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03069777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80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030697776 ; 978-7-03-069777-6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汉语言文字学、历史文献学、中国古代史、考古学等相关方向的研究者秦汉简帛文献大量发现,为文本整理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内容简介

過去二三十年,大量反映中國秦漢時期社會制度、文化的珍貴簡帛文獻的出土與及時公佈,極大充實了秦漢史、文獻研究的資料庫。這些新材料在早期解讀中由於缺乏足夠的文獻、文例參考,在文字釋讀、簡冊綴合、歷史內涵發掘等方面存在頗多可改進之處,影響學界對其文本內在信息的充分利用。本書收集了作者十多年來在秦漢簡帛文本解讀方面的多篇文章,以文字考釋、簡牘綴合為主,利用比較研究方法和多重證據法,廣泛採用考古資料、傳世文獻,堅持實證原則,細緻辨析文字,考證詞例、文例,探討文本內在資訊,為後續更深入研究提供了學術基礎。

目录

目錄
前言 (i)
**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上) (1)
**節 《二年律令》叢考 (1)
第二節 釋《二年律令 田律》“利津” (13)
第三節 《二年律令 津關令》考釋 (19)
第四節 《奏讞書》124~128號簡考釋 (35)
第五節 《蓋廬》等篇叢考 (44)
第二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下) (58)
**節 荊州高臺M46西漢木牘考釋 (58)
第二節 云夢睡虎地M77漢簡考釋 (66)
第三節 隨州孔家坡漢簡考釋 (68)
第三章 湖南出土秦漢簡帛考釋 (75)
**節 湖南益陽兔子山九號井秦二世元年牘釋讀 (75)
第二節 從兔子山九號井第3 2號牘看秦漢“棄市”刑 (82)
第三節 馬王堆帛書《春秋事語》考釋 (95)
第四節 《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考釋 (99)
第四章 甘肅出土漢簡考釋 (103)
**節 《肩水金關漢簡(叁)》簡牘綴合、考釋 (103)
第二節 《肩水金關漢簡(肆)》簡牘綴合、考釋 (108)
第三節 《居延漢簡(壹)》簡牘綴合、考釋 (114)
第五章 廣州市、安徽天長出土漢簡牘考釋 (118)
**節 廣州市南越國宮署遺址西漢木簡考釋 (118)
第二節 安徽天長紀莊漢牘考釋 (122)
第六章 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藏秦簡考釋 (131)
**節 嶽麓簡《奏讞書》《爲吏治官及黔首》考釋 (131)
第二節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考釋 (137)
第七章 北京大學藏秦漢簡牘考釋 (141)
**節 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泰原有死者》《教女》等篇考釋 (141)
第二節 北京大學藏秦代傭作文書木牘考釋 (151)
第三節 北京大學藏漢簡《妄稽》考釋 (153)
本書所收成果出處 (156)
參考文獻 (159)
後記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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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湖北出土漢簡考釋(上) 2001年《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的出版,爲學界提供了珍貴的研究資料。本章分五節,對湖北省江陵縣(今荊州市荊州區)出土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遣策》《引書》《脉書》《算數書》等篇,在簡牘綴合、文字考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節 《二年律令》叢考 本節含《二年律令》考釋、綴合意見,共計16條。 1. 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83 竹簡右上斷裂,原整理者仍能據殘餘筆劃辨識全句,當屬不易。*近復查圖版第125頁殘片的時候,發現第12個殘片可與83號簡上部拼合,涉及“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等字(圖一)。 需要指出的是,及、行兩字之間原釋文認爲有兩字,現在看來實際上只有一字,其左部筆劃略有殘脫,依筆勢可拼合爲: 與《二年律令》“老”字的以下諸形比較:是“老”字的可能性很大。而342、343號簡: 圖一 83+殘片 寡夫、寡婦毋子及同居,若有子,子年未盈十四,及寡子年未盈十八,及夫妻皆(癃)病,及老年七十以上,毋異其子;今毋它子,欲令歸户入養,許之。 其中“及老年七十以上”與簡文在詞例上極爲接近。可見,字當釋作“老”。參考342、343號簡,本簡可以斷讀作: 公士、公士妻及老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 若,或。“行年”一詞常見,指經歷的年歲或將到的年齡。如郭店簡《窮達以時》:“(呂望)行年七十而屠牛於朝歌。”《國語 晉語》“文公問元帥於趙衰”章:“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行年五十矣,守學彌惇。’”《後漢書 朱輝傳》:“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機密,當以死報。”簡文“行年七十”指年有七十。秦漢律文對“老”有更細緻的劃分,不同的年齡稱呼不同,相應的權益也不同,主要有免老、睆老等幾種,如: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355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爲免老。356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爲睆老。357 老行年七十以上,是“受杖”之齡。 刑,在漢律中包含肉刑及死刑兩大類,都會給受刑者帶來不同程度上肢體方面的損傷。從《具律》看,漢初實行有爵者受刑减輕一等的制度,其中又分兩類,上造(第二等爵)以上爲一類,如82號簡記載:“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另一類是**等爵的公士及公士妻,此外還包含年滿七十歲以上,與不滿十七歲之人。 2. 告,告之不審,鞫之不直,故縱弗刑,若論而失之,及守將奴婢而亡之,篡遂縱之,及諸律令中曰同法、同罪,其所107 按:“及諸律令中曰”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與”字,釋文缺漏,應據補。 3. 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而亡,以其罪命之;耐隸臣妾罪以下,論令出會之。其以亡爲罪,當完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不得者,亦以其罪123 按:釋文“薪”,原簡分別作,本是“新”字。《二年律令》釋文他處“薪”字如(48號簡)、(108號簡),皆從“艸”。從體例上考慮,此處釋文應作“新(薪)”。 4. 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141 按:同是,本簡釋文作“三十”,377號簡釋文作“卅”;同是廿,78號簡釋文作“二十”aa ,79號簡釋文作“廿”。體例前後不一。 學界在整理出土文獻的時候,對這類數值字,有較爲一致的處理辦法:先隸定爲本字,然後在括號中注明數值。 如 (上博二《容城氏》42號簡),釋文作“丗=(三十)”,又如 (郭店簡《唐虞之道》26號簡),釋文作“丗(三十)”; (郭店簡《唐虞之道》25號簡),釋文作“廿(二十)”。 因此,本簡字可釋寫作“丗”或“丗(三十)”,78、79、377號簡諸字采用類似的辦法處理。 5. 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能産捕群盜一人若斬二人,(拜)爵一級。其斬一人若爵過大夫及不當(拜)爵者,皆購之如律。所捕、斬雖後會□□148 圖二 j148+殘15(綴合部分截圖) 圖三 j148+殘15 本簡中部有多字殘損,整理者據殘存筆畫書寫釋文。我們發現原圖版第125頁殘片15可見“人,(拜)爵一級。其斬”七字,涉及148號簡第21~27字。殘片可與148號簡原圖版相應部分拼合(圖二、圖三)。 6. 及詐僞,皆以取購賞者坐臧(贓)爲盜。155 按:釋文“詐”,原簡作。《二年律令》14號簡有此字,釋文作“(詐)”,此處釋文也應作“(詐)”。 7. 發傳□□□□,度其行不能至者 229 按:釋文“傳”,原簡作。同篇230號簡“傳”字作、,兩相比較,此確爲“傳”字殘文。 “發傳”後**字,圖版作,與同篇“所”字作(251號簡)、(260號簡)比較,頗疑此字爲“所”字殘文。“發傳所”一詞見於同篇230號簡“非當發傳所也”。 8.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郵吏居界過書,273 按:“一日一夜行二百里”後原簡還有一字,作,應是“行”字,原釋文缺漏,今據補,字屬下讀。 9.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封毀,□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275 按:“劾印”前一字圖版作,與同篇“輒”字作(211號簡)、(247號簡)相比,頗疑爲“輒”字殘文。 此條簡文大概是說,文書在縣際傳遞,及以郵傳,封印受到損害,鄰縣人一接到文書就要審查並更换封印,且在檄文中說明情况。 10.民宅園户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331 按:釋文“命”,圖版作,與“命”字差別很大,同篇123號簡“命”字作、153號簡作可證。此應是“合”字。“田合籍”含義待考。 11. 本條討論涉及373、374、381號簡,現將其原釋文抄錄於下: 及(?)爵,與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級,盈大夫者食之。373 長爵爲下爵、毋爵□□□□□374 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首先從381號簡說起。該簡原圖版右下殘缺,近7個字僅存左半筆畫,整理者據殘筆作“後,乃以棄妻子男”,應當是正確的。不過這7個字並非殘缺了,而是與其他的簡拼接在一起了。這就要需要說到374號簡。原圖版中該簡已經裂開,仔細比對裂開的兩部分,其實有不一緻的地方。上部“長爵爲下爵毋爵”諸字尚完好,接下來右部斷裂的地方有3字可辨識,爲“死事者”,而相對的左部很明顯應該釋爲“棄妻子”。可見,現有組成374號簡的兩部分並非同屬一支簡:左下的筆畫以及空白處應爲一部分,右部的殘片爲另一部分。我們將374號簡左下的筆畫與381號簡殘存碎片比較,發現能够拼合“爲後,乃以棄妻子男”等8字。並且由於381號簡上部存在**道編繩,而374號簡右下空白還殘留第二、三道編繩,我們有理由認爲381號簡與374號簡拼合所得爲一支比較完整的簡,其釋文可以直接寫作: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 對於381號簡的歸屬問題,原整理者並沒有將其直接在380號簡後,而是單列一條,現在看來這種處理是值得商榷的。381號簡下部爲空白,可判斷爲一個編聯組的末簡。分析《置後律》諸簡文意,380號簡提及“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後妻”“棄妻”在同時有子男的情況下,“後妻子男”有優先的代户權。而381號簡緊接著便退一步講在後妻沒有子男的情况下,“棄妻子男”才有資格代户。所以我們認爲381號簡應該緊接在380號簡之後,與379、380組合成一個完整的編聯組: 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産379子代户。同産子代户,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380後妻毋子男爲後,乃以棄妻子男。381

作者简介

何有祖,1978年11月生,湖北省公安县人。1998~2009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古文字学、历史文献学专业,历史学博士。现为武汉大学历史学院、简帛研究中心副教授,简帛网、《简帛》辑刊编辑。主要从事战国秦汉简帛的文本解读,先后主持3项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发表论文80多篇,合着《里耶秦简牍校释》(**、二卷)等3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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