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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类专业教材)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高等职业教育畜牧兽医类专业教材)

1星价 ¥23.7 (5.5折)
2星价¥23.7 定价¥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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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18436040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292
  • 出版时间:2021-10-01
  • 条形码:9787518436040 ; 978-7-5184-3604-0

本书特色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二版)》对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部修正。由于政府机构的改革及相关职能的转变,将**版中原相关机构名称与现行机构名称进行了修正,在相关任务中增加了历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真题,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从而提高在校生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通过率。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和自己专业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促进本专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简介

本教材分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畜牧相关法律法规、兽药相关法律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兽医职业道德6个项目34个任务。每一个任务均以项目为导向、以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为中心,通过案例分析、翻转课堂等模式让学 生将所学的法律法律联系实际,在工作中能够学以致用,而且在相关任务中增加了历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真题。 本教材可供高职高专畜牧兽医、动物医学、中兽医、宠物医疗技术、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药学、特种动物养殖技术、宠物养护与驯导、畜禽智能化养殖、现代马产业技术专业及相关专业的的师生使用。

目录

项目一 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概述

任务二 动物疫病预防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三 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动物疫病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五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六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七 动物诊疗的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八 兽医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九 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任务十 动物防疫的保障措施

任务十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法律责任

课后作业

项目二 畜牧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概述

任务二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三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畜禽养殖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五 畜禽交易与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六 质量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七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法律责任

课后作业

项目三 兽药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一 《兽药管理条例》概述

任务二 新兽药研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三 兽药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兽药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五 兽药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六 兽药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七 兽药监督管理

任务八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课后作业

项目四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概述

任务二 审定和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三 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课后作业

项目五 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

任务一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概述

任务二 农业行政处罚管辖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三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任务四 农业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和立卷归档相关的法律法规

课后作业

项目六 兽医职业道德

任务一 兽医职业道德概述

任务二 兽医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职业责任

课后作业

附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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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认知与解读】 本项目主要介绍动物防疫的相关内容,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发动全社会力量,依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消亡的科学规律,对动物从引种、饲养、经营、销售、运输、屠宰到动物产品加工、经营、贮藏、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和检疫的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及其产品安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 任务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概述 【任务概括】 本任务主要介绍了动物防疫法的修订背景、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动物疫病分类、动物防疫工作方针、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动物防疫工作职责和义务、动物防疫科学技术研究及表彰奖励等内容。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由10章85条修订为12章113条,向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迈进一大步。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在于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适用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行检疫。 三、调整对象 (一)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动物产品:指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动物源性产品。 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三)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寄生虫病指由动物性寄生物(统称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疾病。 (四)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四、动物疫病的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可分为三类。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

作者简介

许建国,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高级兽医师、执业兽医师,主要讲授动物解剖生理、动物普通病防治、宠物寄生虫、动物药理、动物病理、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等课程。主编、参编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及科普书籍6种。具有多年兽医临床经验,擅长动物内科、外科、产科和眼科。 邓双义,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动物科技分院院长,曾主编参编多部教材。 蒋晓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动物科技分院畜牧工程教研室主任,曾主编参编多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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