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BN:9787305219436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60
- 出版时间:2020-12-01
- 条形码:9787305219436 ; 978-7-305-21943-6
内容简介
广松涉,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新左翼运动旗手,当代日本有名的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和思想大师。他去世后影响逐步扩大。2002年起,南京大学出版社在其当代学术棱镜译丛中推出了“广松哲学系列”,陆续翻译出版了《物象化论的构图》《事的世界观的前哨》《存在与意义》《唯物史观的原像》等八本代表作。本书是该系列第九本译作,将呈现出广松哲学的核心,有助于中国读者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熟悉广松的学术思想
目录
Ⅰ/ 学术文库版序言
Ⅳ/ 序言
Ⅰ
3/ 序章 哲学的闭塞状况与认识论的课题
5/ **节 近代世界观的破绽与“主体—客体”图式
11/ 第二节 传统认识论的隘路与遗留的问题
17/ 第三节 认识论的新生面临的课题与视座
24/ **章 现象世界的四肢存在结构
24/ 用以设定出发点的入门
27/ **节 现象的对象二因素
32/ 第二节 现象的主体二重性
38/ 第三节 现象世界的四肢结构关系
47/ 第二章 语言世界的事象性存在结构
48/ **节 信息世界的四肢结构
57/ 第二节 语言意义的存在性格
76/ 第三节 语言交往的存在结构
88/ 第三章 历史世界的共同活动的存在结构
92/ **节 历史形象的二肢性及其物象化
105/ 第二节 历史主体的二肢性及其物象化
119/ 第三节 历史世界的主体间性与四肢结构
Ⅱ
133/ **章 交互主体的存在论基础
133/ **节 身体的自我与他在性维度
151/ 第二节 角色的主体与他为性维度
169/ 第三节 先验主体与共存性维度
194/ 第二章 判断的认识论的基本结构
195/ **节 判断论的心理学诸相
205/ 第二节 判断论的意义论诸相
215/ 第三节 判断论的结构论位相
232/ 第三章 涂尔干伦理学说的批判性继承
233/ **节 涂尔干及其学派的伦理学说
244/ 第二节 继承的意向和视角
252/ 第三节 发展继承的方向
264/ 解说
286/ 名词索引
305/ 人名索引
310/ 译后记 广松哲学与唯识思想
节选
第三节 现象世界的四肢结构关系 通过前两节,我们权宜性地分别考察了现象世界的所谓“客体”方面和“主体”方面,抽取出两组二肢,总共四个契机。实际上,这些契机,不管哪一个都不能单独存在。虽说它们合起来形成四肢结构成体,但各契机并非预先各自独立地存在,之后再进入关系,而是各契机只有作为这函数关系态的项才能够存在。 然而可以发现,一直以来人们将这些契机自立化,误以为它们是独立存在的东西,产生了各种形而上学的悖理。 在本节中,我想触及这当中的一些情况,确认四肢契机的功能性结构关系。 [一] 我们在前面各节中,谈到具有理念的存在性格的某物,对象的“意义”可谓“所与”的“具身化”,这里我想把这两个环节(Momente)重新命名为质料契机,形式契机——也是为了考察与哲学史上的传统问题式的关系。 现在重新命名“质料契机”,即进行“具身化”的“场”,即,被作为“某物”来把握的“所与”,在前面的考察中,它被当作恰如“感性/实在”的现实(real)形象(Gebilde,构成物)来处理。但是,就已产生作为“某物”而被把握的东西,继而作为之外的某物被把握这种多重的过程而言,“所与”(质料)绝不是纯粹的现实形象。已与“形式”相结合的现实—理念的东西,可以重新处于质料的位置。不仅如此,严格地说,不可能现实地赋予纯粹的“裸的质料”,*只能现象地呈现的与件,已经都是“形式—质料”成体。我们所谓的“质料”并非任何固定的东西,只是与形式的功能相关的质料。 “形式契机”,即前面被总称为“意义”的“某物”,其本身并非现实的构成要素。我们实际上看到的,只在于将所与作为其之外的某物来意识。但是,即使在认为质料相同的场合,也是通过将其作为什么被把握的意识事态而*终为之一变(请回想一下反转图形或画中画,一般现象在其中的符号化),在此意义上,那种“某物”“形式”乃是现象世界的决定因子,这是不能否定的。就其本身来说不过是“无”(nichts),之所以能够主张理念的“意义”“形式”的存在性——若撇开其交互主体的有效性来说——完全是基于上述事实**。 然而,这个“某物”,每每被物象化地意识。我们自己在前面亦将这种东西本身说成“具身化”,多半是迎合这种物象化的意识,而将这种“形式”纯粹地抽取出来考察时,呈现那种“理念”的存在性格,要求先在(Priorität)于“经验认识”。为此,该“某物”被思考为“本质直观”这种特别的直观的对象,被思考为由纯粹知性认识的形而上学的实在。 我们这里还没有深入“意义”的类型分类——以及“形式”的范畴分类——眼下只想指出基于所与被作为同一的东西而再认的“再认的意义”的物象化“实体”的想法(notion)之产生,以及通过在类同的知觉或判断中,“意义”“形式”的物象化而形成“本质”的想法(notion)。以这种交互主体地物象化的“实体”“本质”为前提,不仅产生“普遍”(类和种)是实在的这种“概念实在论”立场,而且产生将现象世界看作不过是这些“真实在”的假象/现象的颠倒想法。即产生将现象世界看作“真实在”的幻影的二个世界说,由是同时将现象的与件看作只是“作为实体的物本身”的映现像(aparentia)的“意识内容”之类的三项命题。 就我们来说,必须严格避免将“理念”的“某物”、交互主体的“形式”(形相)物象化地立足于形而上学真实在这种拜物教(Fetischismus)的颠倒的念头之上——即使它被称作科学的实在,同时也必须拒斥以此为单纯的认识论的主体形式、以此为先天(a priori)的认识形式的念头。也是为了继续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接下来必须重新把握“主体”方面。 *确实,当追溯至极限时,也许在逻辑上能够假设所谓的“裸的质料”这种东西。但是,那不可能是现象的与件。连某些学派主张的“多种表象”“感觉要素”或“感觉与件”(sense data),用我们的话来说,也已经是被理解为“作为”(als,として)的东西,是质料—形式的二肢性成体。另外,我们的质料—形式,犹如在亚里士多德或拉斯克的场合一样,可以装入阶梯的由下而上、接连不断的多阶结构的比喻。 **在质料—形式统一体形成之际,在现实的体验场面,具有二阶的心理过程——也存在认可例如“现在的是什么声音吧”“——是”这种二阶结构的情况。但是,不可将这一点推论至“裸的质料”。若没有进入“形式”的阶层分类,这只不过是停留于臆断,例如,只是在途中听到语言的声音的状态——尚未将其作为具体的“语言”听完——说该语言的人与外国人在听到的情形中是基于不同的分节方法来听的,因此不得不说所予已是形式—质料的成体。 [二] 前面,我们讨论了与现象世界“相对而存在”者是“作为某人的某个”这种自我分裂的自我统一,是作为理念—现实的二肢性成体而存在的,这里,我想通过对所谓的“现实的主体”的“归属”这一问题的再探讨,推出几个基本的论点。 现象,每每从*开始就被看作属于我的(人称的)意识的“主体”的事情。可是,对我们来说,必须从一开始就确认,现象世界原本是前人称的、非人称的。 或许有些过于粗浅,让我们试着考察“现在,我听着钟表的声音”这一事态。钟表的声音,确实不是手能够触及的物的存在;鉴于它在真空中会消失等,不能说这属于钟表的性质。而且同时,当塞住耳朵,切断听觉神经,损伤了大脑的某一部位时,声音就会消失。就此而言,不能否认声音是由“我”的“主体”“主观”决定的。但是,绝不能由这一点而直接赋予“声音属于我的主体”这种说法以权利。 **,与空气振动本身并非“声音”一样,生理活动本身亦非“声音”。作为声音的声音,并不存在于生物体中。(这里不能随便抢在“意识”的东西之前,采用内属于我的意识这种说法。) 第二,声音既由机体结构决定,也由钟表运动和空气状況决定。因此,如果主张决定仅属于主体,那么同样有权利主张它属于客体。在此意义上,合理的说法是声音属于以生物体为其部分之一的“物”的关系整体。 第三,听到这一声音是“嘀嗒嘀嗒”,而不是听成“呿咕嗒咕”等,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通过与他人的语言交往的经验而确立的。因此,是通过文化环境、他人而决定这一声音——尽管并非现实共存的他人。(现在撇开钟表是人工产品这一点,这种他人是在语言交往这种关系中而成为问题,而介入他们的生理过程和“意识”的!)。在此意义上,合理的说法是声音也“属于”文化环境、他人。 这样,严格来说,声音可谓属于不仅包括我的生物体和“物”的环境,也属于包括“文化”的环境在内的世界的总和。确实,这时,我的中介性存在方式与他人的中介性存在方式是不同的,在这一点上该钟表的个性中介性存在亦然,盖现象世界在本原上是前人称的、非人称的。 现象被错认为内属于特定的主体,其心理依据既有上述中介性存在方式的特殊性,也不能忽视承认所谓反思的“自我归属意识”。确实,我们或能“回到我”,“啊”地意识到“我现在听到了钟表的声音”。但是,这一点并不能赋予“现象必定总是内属于我(的意识)”的教条以权利。这是因为,连反思的事实都可以被认作“他者归属意识”,甚至可谓“啊”地“回到他者”。例如,听演说正入迷时(这时,可谓只是听思想,别说演说的他人,我甚至也未意识到正听着的我自身),一瞬间,在察觉那是演说者的思想而发出“啊”的场合,这种奇妙的表现,可谓“回到他者”“他者归属意识”。 所谓“啊”地“回到我”,“自我意识”,当然不是“自我认识”,但是,连这些都是通常所谓的“对象化的意识”“过渡到被意识方面的意识”,而并非作为能知的能知(意识作用本身)。人称的自我意识,已是对象化的意识,作为现象与件的意识。然而,由于那种物心二元分离,人们臆断性地区别对对象的意识和对意识的意识(自我意识)——那原本便是建基于认为意识是精神实体的属性这一观念的看法——固执于意识的本原上的人称性。并且假定现象的“自我觉识”的背后,精神实体才起作为对象化的纯粹能知的意识作用。并且,人们二重性地视那种“觉识”宛如纯粹作用本身。虽然我们愿意承认这种念头有一定的心理依据,但它要求恶无限地倒退到客体(包含对象化的意识的所知)必定对应于主体(能知)的概念图式,而我们不能认可那种纯粹意识作用。我们仅在人们作为纯粹作用的想法的“觉识”(Bewuβtheit)现象地显现这一意义上,承认作为某人的意识而设定的“人称性意识”。而且,这种设定,在现实上,已背负着“我思(cogito)就是我们思(cogitamus)”。 这样,人称性意识,只要是作为人称性意识而存在,就不过是现象世界的一分肢,它不可能是现象的总和。 那么,作为理念的“某人”的我,在认识论上具有怎样的意义?为了考察这一问题,接下来,让我们将认识论史上的遗产引入来考察四肢的关系。 [三] 尽管我们号称着眼于现象世界,当谈到“对象二因素”“主体二重性”时,却作了与传统的主—客图式相妥协的发言,虽说这种妥协确实有一半理由是叙述的权宜。阐明所谓主—客图式的存在结构及其秘密,意在通过这一点表明该图式是从内部使其空洞化的东西。我想将这一课题纳入范围,在已确证的论点允许的限度内,重新把捉其四肢关系。 回过头看,我们从现象的场面出发,通过指出现象有着理念—现实的二肢性结构,而采取所谓现象主义的立场,首先尝试作出毋宁说是符合现象学的论述,但是接着,也通过否定所谓理念形象的自立的对象性而对之采取拒斥的立场,而且,是通过将所谓的理念契机规定为交互主体的“形式”。 在此意义上,我们或许会被评价为恢复一种独特的认识论的主体主义之构图者。就我们自身来说,绝不是抱持“认识论的主体主义”之立场者,只是想暂且联系这一“构图”,图式化地表现四肢性的关系。 我们所谓的“形式”,作为现象的对象的一要因,虽然如前所述,是被物象化地显现的,是基于交互主体的交往(Verkehr)的“意识作用”体现的方法而与交互主体化的过程相照应才形成的,可谓交互主体的意识作用的凝结(Gallerte)。在此意义上,它大致属于原本的“主体”方面,而且是使作为交互主体的“某人”实现自我形成这一意义上的“主体”,可以说具有“认识论的主体形式”。 这种“主体形式”,通过向“质料”而“向有效”(hingelten),是因为在那里,不仅面向我们的对象开始被赋予作为现象的狭义认识,而且展现于我们的生活的对象自身之本在(Sosein)也是由它决定的,可以说它是一种认识论的、75存在论的“先验形式”。 具有这种“先验形式”的主体,不是作为个我的我,而是那种理念的“某人”意义上的主体,但是靠着它人称的主体才作为人称的主体而设定,与此同时,理念的“某人”可以说是认识论的、存在论的“先验主体”。 这样,在此意义上,鉴于我们所谓的“形式”的理念的存在性格,可以描绘出将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之后裔的形式客体主义再次向形式主体主义的方向逆转的构图。我们的“先验形式”,不是绝对固定的形象,较之于经验认识每每具有先在性(Priorität),形成质料—形式的多重结构。我们的“先验主体”,不光是逻辑的主体,只要各个主体作为各个主体而通用、有效(gelten),就能占有(aneignen)具有形式质料结构的现象世界,云云。 我想假托这一构图而立言的是,上述“质料—形式”结构及其与“人称的主体”的相关性——也是间接地(implicit)在行论的过程中谈及的——具有“形式”与“认识论的主体”,以及“认识论的主体”与“人称的主体”的连环结构。由于这里尚未进入那种“作为某人的某个”的阶层形成,关于交互主体性的范围与现实性,意识形态性的问题,等等,只是停留于撇开必要的保留和权利的臆断,我们暂且远离近代认识论将之作为一种事实性前提而确立的“主体的先验同构性”——它不过是将共同主观地形成的功能性同型化、错误地作为先验同构性的物象化的东西。该“主观”,是在历史的、社会的、共同主观的“同构化”中实现自我形成的(我们的“认识论的主观”,其本身不过是“无”[nichts]的“一个理念”[ein Ideales],是以这一事实结构为基础的东西,绝不是“一个纯粹的逻辑主观”[ein bloβ logisches Subjekt]),而且,这种自我形成是与“形式”的共同主观性的形成相联系的,现实的主体具有“形式”与作为“认识论的主体”而有效(gültig)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所谓的四肢是仅在这一过程的关系中存在的东西,我们积极地主张这一点。 但是,之所以能够提出假托的说法,仅在于上述过程的关系的这一点。然而,实际上,这无论与认识论的主体主义的逻辑主义,还是与心理主义都是不相容的,它显然是导致其自我否定的东西。我们绝不对“认识论的主体”进行逻辑的实体化(hypostasieren),对“认识论的主体形式”进行固定化,并由此对“认识论的主体”世界加以内属化,更不可能针对世界是“个别的主体”而提出世界是超越的客体的主张。 我们模拟“先验主体”“先验形式”和“先验对象”来讨论其结构关系的应有契机,也无需逐一重述,自为地把握自在地思考为“直接的与件”的现象世界的被中介性,只是为了记述其结构关系的“项”,即使“实存的主观”也在现象世界内存在。 这里,若世界相对于契机是有者而契机本身在世界中又是无者,如果现象是“无”(nichts)属于“主体”概念的本质,同时,如果相对于个别的主体的超越的存在体属于“客体”概念的本质,那么,对我们来说,已不存在所与世界或作为认识的“存在根据”来考虑的“主体”和“客体”。 我们在前面谈到近世的“三项图式”中显现的本体的秘密(那种之外的某物[etwas Anderes]的物象化),提出了一些我们关于“意识内容”的内属化和“意识的向来我属性”的命题之秘密的论点,并且同时,通过假托认识论的主体主义的构图而暗示该构图的内在批判性,在本章的范围内,还未能深入对近代的“主体—客体”概念进行主题性批判。但是,若只是如下这一点,则在本章的立言范围内可以得到确说(versichern)。 我们说“主体—客体”关系是世界内在的关系,在于它已不是近世的“主体—客体”图式所要求的诸如超越论的(transzendental)关系这一点。我们所探讨的,始终只专注于现象世界的世界内在结构关系的问题。 *根据这一点,我们所说的“交互主体性”不限于“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的意思,而是含有交互主体(zusammensubjektiv)以及共同主观(gemeinsubjektiv)的意思。 现象世界,可谓在“所与面向作为之上的某物的作为某人的某个而存在”(Gegebenes als etwas Mehr gilt einem als jemandem)的四肢结构关系中存在,我们通过定位于在本章中设定的这种功能性(funktionell)的被中介结构,进行了与序章设立的诸课题相应的思考。为了从事这一作业,有必要阐明“主体”的多重阶型性和共同主体的自我形成的现实性过程结构,理念的二契机,“某物”和“某人”的物象化的秘密及其类型分类,等等,厘清这一系列有待解决的问题点。即,语言世界的意义的表现结构,以及历史世界的交互活动的存在结构成为接下来的论题。
作者简介
关于作者 广松涉(Hiromatsu Wataru,1933-1994) 日本福冈柳川人,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日本新左翼运动旗手,当代日本著名的新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和思想大师,创立了独具东方特色的“广松哲学”。广松涉兼容了新科学观、当代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的批判精神,及东方哲学的文化色彩,博大而精深。 广松哲学包括“三大支柱”:作为意识形态批判的“物象化论”,作为存在论的“事的世界观”或“关系主义”,以及作为认识论的“四肢结构论”及“交互主体性论”。 其论著收录于《广松涉著作集》(第1-16卷,岩波书店,1996-1997)、《广松涉文选》(第1-6卷,情况出版社,1996)中。 关于译者 邓习议 江西永丰人,南京大学哲学博士,师从张一兵教授。湖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日本广松哲学。在《世界哲学》、《河北学刊》、《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论集》(日)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四肢结构论——关系主义何以可能》和译著《黑格尔推理论与马克思价值形式论》《唯物史观的原像》《赫斯精粹》《资本论的哲学》《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世界交互主体的存在结构》等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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