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学(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 ISBN:978730019221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36
- 出版时间:2014-07-01
- 条形码:9787300192215 ; 978-7-300-19221-5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性策与任务、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素质和技能、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律师收费制度、法律援助、律师的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律师的民事诉论代理、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非诉讼业务(一)、律师非诉讼业务(二)。
目录
**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节 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 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节 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 律师的任务
第三章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节 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第四章 律师的执业原则
**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节 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节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节 律师的政治素质
第二节 律师的业务素质
第三节 律师的基本执业技能
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节 律师资格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七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 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 比较与完善
第四节 律师的法律责任
……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
第九章 律师的管理
第十章 律师收费制度
第十一章 法律援助
第十二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四章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十五章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十六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一)
第十七章 律师非诉讼业务(二)
阅读书目
节选
《中国律师学(第四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律师咨询技能 当事人带着他的问题来找律师,要求律师给予法律上的甚至其他方面的启示或者指示。除了少数简单的问题,律师只需给予法律上的解释,明确问题的性质外,绝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需帮助当事人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是当事人咨询的目的和律师解答咨询的任务所在。 律师在咨询中要防止过早判断,即解决办法的过早抉择,因为它是律师明智地作出决定的重大障碍。为克服和避免这一危险,我们可以采用一种三步骤咨询程序,即确定选择性办法,分析选择性办法的后果,衡量选择性办法并作出选择。 1.确定选择性办法,即确定各种可供选择的办法。对于一个问题,自然的反应是采用头脑中出现的**个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这的确不是一个好办法,因为:先试一个办法,如果不行再试另一个办法,既不符合效益原则,还有可能因该办法的尝试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有很多问题的解决是不具有尝试性的。并且作为一个思维问题,一个办法被选用,往往容易排斥别的办法。因为一旦你在一个办法上花费了工夫,你就很难放弃它,而极可能在一条路上走到底。在律师咨询中,面对当事人委托追还欠款,律师的**个反应通常是:告他去。一旦起诉的办法决定下来并付诸实施,就会发现这种办法实际并不理想,生产状况本不好的对方当事人因为被法院查封等而彻底地陷入绝境,失去了偿还能力。相反,如果一开始与对方协商,订立一长期还款协议,对方在恢复生产的同时说不定就能逐步还清欠款,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在法律问题的解决过程中,要避免过早地作出抉择,因为一旦你选定了一个办法,就会失去灵活性,容易忽略选择性办法。 2.分析选择性办法的后果。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产生的后果,可能包括法律的、经济的、社会的以及心理的等多方面,都要由当事人来承担。分析各种选择性办法的后果时,律师可以这样操作:首先,应尽其所能预测各种选择性办法的可能后果,并让当事人确认那些他更能察觉的后果。其次,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律师按当事人的需要把每一个所预测的后果作有利的或者不利的描述。通常来说,律师更善于预测法律的后果:所需时间的长短、费用的多少、输赢的概率及获得某一特定数额的判决的可能性等诸如此类的事项。而当事人也许更善于预测非法律的后果或者社会后果,比如各种行为对其情感状态、就业、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影响。律师的任务是帮助当事人解释、评价这些后果。 3.衡量选择性办法并作出选择。在分析各种选择性办法的后果的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试图决定,就当事人的需要而言,显示出来的各种选择性办法的后果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而在这一步骤中,律师应帮助当事人衡量各种后果以作出*后的决定。在这一步骤中,律师不应轻易发表自己的看法,即使是在有必要的情况下,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的看法也应该是有保留的和含蓄的。就技巧而言,律师应该让当事人明白律师做律师应做的事,而当事人做自己应做的事。律师在对每一个选择性办法的利弊进行了明显的探讨以后,要引导当事人作出*后决定。尽管许多当事人对于*后的决定愿意自己来作出,但他们还是想知道律师会怎么做。鉴于律师不可能完全了解当事人追求的价值及当事人可能会受律师这“权威人物”会怎么做的不适当的影响,律师应该克制住,不说他们认为当事人该怎么做。当然,有的律师也许相当了解当事人所追求的价值,因为过去曾和当事人打过交道,或许有的当事人可能不管律师说什么,都不会受影响而保持自己独立作出决定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满足当事人的请求,对律师来说也许是恰当的。如果这样的话,律师应该明确说出作出这一特定选择的理由。 三、律师书状技能 律师书状,包括律师接受委托、以委托人名义代写法律文书(称为“代书”),以及律师在执行业务中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法律文书,如诉讼中的辩护词、代理词及非诉讼中的法律意见书、仲裁代理词等。律师书状,既是律师工作的记录和总结,又是当事人权益的请求书和宣告书,因而是律师执业*为普遍和重要的活动成果。律师必须重视书状业务。 从技能角度而言,律师书状如同律师口才(也可称为书面的口才),是律师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书状技能的培养除了日常学习法律知识、文化理论和积累经验等外,具体的书状写作应严格符合以下几方面的技能要求: 1.遵循格式,事项齐备。律师书状包括的各种法律文书基本属于程式化的文书,结构比较固定,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各部分的结构,一般也是固定的,不能倒置,也不能随意取舍,如起诉状的正文部分,就分为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三部分。书状结构的固定化,是由书状本身的内在逻辑联系所决定的,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循。另外,还必须注意部分文书中某些“程式化”的语言,如当事人的称谓、身份、案由等,以及在结尾部分,常用“为此”之类的文字引出,如上诉状的尾部格式就是“为此,将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判)。此致××人民法院”。律师书状多数都要求具体写明有关事项,如当事人身份事项中,对于自然人就要求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对于法人就要求写明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律师必须把有关的基本要素书写清楚、完备。另外,诉讼书状与非诉讼书状不同,民事书状与刑事书状也有具体的区别:民事书状要求侧重写原告、被告之间权益争议的事实,包括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争议客体本身,*后的结局以及双方的争执意见和必要的证据。刑事书状则侧重写明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目的、动机,受害人有关情况,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采用的手段,犯罪造成的后果以及必要的证据。 ……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讲座教授。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为*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 刘计划,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受聘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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