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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史(第一册)

罗马史(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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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100130554
  • 装帧:6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509
  • 出版时间:2017-07-01
  • 条形码:9787100130554 ; 978-7-100-13055-4

本书特色

适读人群 :知识分子,专家学者,1902年,蒙森因这部里程牌意义的著作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迄今唯一一位获此殊荣的历史学家。瑞典学院在颁奖词中评价道:“既有完整而广泛的学术价值,又有生动有力的文学风格……他的直觉能力和创作能力,沟通了史学家和诗人之间的鸿沟。”

内容简介

蒙森《罗马史》共五卷,分四册出版,册收录、二卷内容;第二册收录第三卷内容;第三册收录第四卷内容;第四册收录第五卷内容。蒙森《罗马史》详尽地叙述了自远古至共和国末期将近1000多年的罗马历史,阐述了罗马从偏于一隅的弹丸小国如何一步步成为地跨欧亚非三洲的国家的过程及其原因,并指出了罗马在日渐强盛中已经蕴含衰亡的种子。本书视野开阔,论证严密,在涉及这一古代时期的各个领域都达到了百科全书式的广度。作品文笔洗练,叙事生动,富于戏剧性,人物形象鲜明,达到了历史性和文学性的完美结合。1902年,蒙森因这部专著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迄今为止位获得这一殊荣的历史学家。本书也成为研究罗马史的非常不错之作。瑞典学院在颁奖词中评价道:“今世伟大的纂史巨匠,此点于其巨著《罗马史》中表露无疑。”

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三版至第九版前言

**卷 迄至罗马王政的废除
**章 引论
第二章 *早迁入意大利的移民
第三章 拉丁人的定居
第四章 罗马的起源
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政制
第六章 非公民与经过改革的政制
第七章 罗马称霸拉丁姆
第八章 翁布里-萨贝利族 萨谟奈人的起源
第九章 埃特鲁斯坎人
第十章 希腊人在意大利 托斯坎人和迦太基人的海上霸权
第十一章 法律与司法
第十二章 宗教
第十三章 农业、工艺和商业
第十四章 度量衡和文字
第十五章 艺术

第二卷 自罗马废除王政至意大利统一
**章 政制改革 行政长官权力的限制
第二章 平民保民官和十头政治
第三章 等级平等运动和新贵族政治
第四章 埃特鲁斯坎人势力的衰亡 凯尔特人
第五章 罗马征服拉丁人和坎帕尼亚人
第六章 意大利人反抗罗马
第七章 皮罗斯王对罗马的斗争和意大利的统一
第八章 法律、宗教、兵制、国民经济和民族性
第九章 艺术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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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本书:  除了这些主要的和原则性的改革以外,另有一些次要的,更多地属于外部的,可是有些还是颇深远的限制。国王用公民劳力耕其私田之权,全体客民对于国王所依附的特殊受保护的关系,现在由于既无终身职,这两者也就随之自然消灭。  迄今为止,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罚金和体罚时,不但案件的侦查和裁判属于国王的权限,就是决定是否允许被判罪的人上诉求宥,也在国王的权限以内。此时(罗马纪元245年即前509年),按瓦勒里法律规定,宣判极刑或体罚若不以军法从事,则执政官须允许罪人上诉;后来又有一条法律(日期不明,但颁布在303年即前451年之前)将瓦勒里法律推广到重大的财产罚金。从前执政官的扈从手持斧钺,原表示执政官握有刑事裁判权。现在作为象征,执政官以法官资格而不是以将军资格出场,他的扈从不持斧钺。然而,如果长官不许罪人上诉,法律对他的惩处不过是加以恶名,而按当时情况而论,恶名不过是道德上的污点,至多只能使蒙恶名的人不得为证人而已。在这里,作为基础的是如下见解:在法律上旧日的王权不能削减;掌握*高政权的人在革命后所受的限制,严格说来仅具有事实和道德上的价值。因此,执政官如果行事不超越旧日国王的权限,他可能犯错误,但不算犯罪,所以不受刑事裁判。  民事审判也发生了一种趋势相同的限制。很可能的是,执政官甫一就职,就被夺去据自己的权衡去决断私人间的诉案的权力。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改革同有关将职权移交副手或继任人的一般规定联系在一起。如果说,昔日国王有委任代理人的绝对自由,而未尝被迫为之,那么,现在执政官行使转移职权的方式却根本不同于往昔。*高官员离城时,为执法计,他应指定一名法官,这个规定对于执政官也是有效的,同僚地位并不扩大到代理人,相反,*后离城的那位执政官负有这种指定权。执政官在罗马城期间,委托权很可能在设置这一职位时,立即受到限制,也就是,执政官在某些情形中有委托权,而在其他未规定的一切情况中,就无此权。如前所述,整个司法制度都是按照这个原则规定的,执政官在极重大的诉案中可以如此行使刑事审判权:他可将他的判决呈交给公民,由民社肯定或否定。但就我们所看到的,他从未行使此权,也许不久就再也不准行使,也许只是在由于某种原因不必诉诸民社时他才进行刑事判决。人们避免民社*高官员和民社之间发生直接冲突,并对刑事诉讼做如下的安排:民社的*高职务是理论上有权为之,实际上始终由必要的代理人为之,虽然此人乃是他所任命。属于这一类的有两人专门审理暴动和叛国案的非常设审判官以及两个常设的缉凶使。在王政时期,当国王派人代表他审理这种讼案时,类似的情况也可能发生。但后一设置的常设性,以及在两者中实行的同僚性原则,无沦如何,应属于共和时期。在这方面,后一安排较前一种情形显得颇为重要:**次在两位常设的高级官吏之旁出现两个助手,他们是每一高级官吏在就职时任命的,理所当然地,在他退下来时也随同他退下,此人的地位,如同那个高级职位,也是按常设性、同僚性和一年性原则确定的。这还不是低级行政官吏制本身,至少不是共和时期与行政官地位相联系的那种意义下所指的,在这方面特派员不是由民社选派的。但这大概就是以后发展成多种多样的低级官吏体制的出发点。  按照类似精神,高级职位也被夺去民事诉讼决断权,而国王派代表审理个别讼案之权则改变为执政官的职责,这就是说,在当事人的身份和控告的对象确定以后,为解决此控告,指派一个由他遴选并由他叙用的私人。  同样地,执掌国库和国家档案库的大权虽然也留给执政官,但是,也许是立即,至少是很早就把常设的助手,以及那些缉凶使分配给他们,在这个活动中缉凶使自然绝对听从执政官。没有他们的预知和参与,执政官无法审案。然而,在没有这一类规定时,在首都的民社首脑就必须亲自参加;例如,在开始审理案件时,他无论如何不能指派别人代替他。  ……

作者简介

特奥多尔??蒙森(Christian Matthias Theodor Mommsen),德国著名历史学家、法学家。早年在基尔大学攻读法律和语言学,1842年获哲学博士学位。后长期在大学教授历史,对古代史,特别是罗马史有精湛的研究。他也是一个突出的政治家,曾是普鲁士和德国的国会议员。他对罗马法的研究对德国民法典有着重大的影响。撰有《罗马公法》和《罗马史》等多部重要著作。1902年因《罗马史》获得诺贝尔文学奖,成为世界上迄今**位,也是唯一一位获此殊荣的历史学家。 译者简介: 李稼年,我国著名翻译家,曾翻译《罗马史》第1、2、3卷;《10世纪前的印度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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