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晚清预备国会论辩实录(修订版)(上下卷)
- ISBN:9787100200615
- 装帧:70g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1251
- 出版时间:2022-08-01
- 条形码:9787100200615 ; 978-7-100-20061-5
内容简介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随后就推行了包括设立资政院在内的一系列筹备措施。作为中国历史上**个全国性代议机构,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政院议场会议速记录》是资政院**次常年会(1911年9月24日—1912年1月11日)42次全体大会的会议原始速记录,没有任何删节,是研究晚清资政院重要的原始资料。资政院是晚清政治社会的主角,是立宪派参与君宪的优选峰,朝廷集中力量予以对待,各大报刊连篇累牍报导其会议记录、议员动态以及议案评论,从而获得全国注目。资政院的设立与议事是中国近代政治法律转型的重要标志,也是议会政治在中国的一次大胆尝试。
目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召集日)**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八号会议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下卷: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二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三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四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五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六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七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八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三十九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四十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四十一号议场速记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第四十二号议场速记录
附录
资政院**次常年会相关法规
资政院院章
资政院议事细则
资政院分股办事细则
谘议局章程
资政院旁听规则
硕学通儒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
保送资政院硕学通儒议员简明办法十条
资政院官制清单
资政院议场座位图
资政院**次常年会议员简介
政府特派员简介
初版致谢
节选
上卷: 81号(章议员宗元):按照《资政院议事细则》,前日所议河南印花税案件并非法律议案,故名核议案,为各国议院之所罕有。《议事细则》之内并未明定办理核议案之手续,故此项核议案究应如何办法,须要平心静气而思之。本议员试问核议案是否与法律案相同?既然不同,自不能用三读之办法。查法律案初读之时,可以质疑,政府提出者问政府,议员提出者问议员。若办理此项核议案,则资政院实立于裁判之地位,两造不到,无可质疑。故议长或秘书长说明之后,或即交股员审查,或先听议员讨论。《议事细则》内既无一定之明文,议长似可以决定。前日河南之案说明之后,议长任听议员发言,此种发言即是讨论。本议员试问,说明之后有人发言,若不能作为讨论,则此种发言[后]属何种名目?故本议员以为,核议案与法律案不同,审查之前不妨讨论,并无一定限制。 117号(雷议员奋):本议员对于章议员所说有疑问。既日河南印花税事件不是资政院普通议案,故朗读议案之后即是讨论。本议员就要质问章议员,议事日表设特任股员是何用意?既然公众讨论就要表决,为何还要设特任股员审查?此是**层。第二层,若使方才议长说明此种议案,《细则》上未有一定办法,应决定一正当之法,本议员是赞成的。现在议长说前日政府特派员应该说话,本议员不能赞成。章议员亦处于议员之地位,试问尊见究竟以为如何? 81号(章议员宗元):本议员对于雷议员的话,第二层不必由本议员答辩。**层所谓讨论之后不必再付审查即可议决,此是寻常法律案办法。若核议案,则讨论之后再付审查,亦何不可?(声浪大作) 126号(陶议员镕):请问二十七条规定应将各该议案付该管股员审查,是否统核议案在内?是否审查之后再行讨论?果如章议员所说,应即停议,俟《议事细则》修正后再行开议。 153号(易议员宗夔):据章议员所说者,无研究之价值,此事暂无庸议,免致耽误时间。 117号(雷议员奋):请问议长,据章议员意见,是谓河南印花税案并非普通议案,既日《议事细则》未有规定,则政府特派员更没有说话的时候。盖《议事细则》第四十八条是为普通议案而设者,此是就章议员之意见而言,却不是本议员之本意。 87号(沈议员林一):本院初开,章程是初次试办,彼此不能尽照章程,无庸深讳。今欲解释章程,务须平心静气。前日争论事情,政府特派员发议,系据《院章》第十九条,凡会议时俱得陈述所见。《院章》此条即包《议事细则》各条而言,不仅专指第四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连开股员会三层在内。照此论之,是值会议时即有发言权,“会议”一章兼“讨论”而言,其发言权之有无并无分别,业经议长解释,可无庸深论。惟议场秩序务须整齐,各人言论自由,有理仅可驳辩,不能常作叱声,禁人发议。各国无此礼法,请议长注意。 109号(籍议员忠寅):大家解释章程要平心静气,沈议员说会议与讨论无有分别,本议员有个疑问。第四章“会议”之下为何又有“讨论”一节?本议员不专为沈议员辩驳,因为前日议案是核议案不是法律案,职此缘由,所以不用三读法,所以生出今天讨论与解释章程的事。核议案虽然不用初读、再读、三读,但是次序也不能差异。法律案初读之后要审查,审查之后要讨论大意,此是**回讨论。既不是法典案,亦应该在审查之后讨论,不然决不用“审查”。前日议事日表规定设特任股员,是认此案有审查之必要。就是讨论大意,也应该在审查之后,大家与议长都是解释此个章程,就是由议长决定,也不能出这个理由。 87号(沈议员林一):核议案既不许大家讨论,应该先付审查,但本议员意见以为,既经议长认定可以讨论,如果不能讨论,亦须议长宣示明白,以后无论何人不能在审查以前说话。(声浪大作,议场骚然) 153号(易议员宗夔):议事日表次序未经改定,请勿讨论日表以外之事。(同时起立赞成者计四人) 62号(刘议员泽熙):今日议事日表所载,并无解释章程议题,顷各位议员因前日之事纠缠章程规则,再四辩驳,喋喋不休,殊属耽搁光阴。如果本院以为解释章程为今日之必要,应请议长改定议事日表再行开议;若认为非今日之必要,则请议长中止各议员之辩论,仍就本日议事日表各议题依次发议,以免扰纷。 ……
作者简介
李启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所长。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中国近代法的研究和教学工作,著有《外来规则与固有习惯》《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中国法律史讲义》《中国法律思想史》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近代史研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制史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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