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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证实务(第四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经济贸易类;浙江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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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300306179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其他
  • 页数:300
  • 出版时间:2023-03-01
  • 条形码:9787300306179 ; 978-7-300-30617-9

内容简介

《进出口单证实务》教材编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为出发点,以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培养目标为编写原则,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采用任务驱动,工作过程(项目)为导向,即建立以“行动(工作)体系为框架的现代课程结构”为编写思路。在编写体系上,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通过项目导入(工作任务在业务环节的顺序)、学习目标(核心职业能力)、知识支撑(内容以理论知识够用为度)、工作任务实训(分任务情境、工作任务、任务实施三个环节,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训练测试题目(学习内容的提升和巩固)五部分内容来实现学生的边学边练,更好地构建“干中学、学中做”的教学模式,从而实现提升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

目录

绪论
**篇 出口单证操作
项目1 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
任务 审证与改证
项目2 海运出口货物的托运
任务 填制国际货物运输托运单
项目3 出境货物报检
任务 填制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表
项目4 出口货物报关
任务1 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协议
任务2 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草单
项目5 出口货物保险
任务1 填制出口货物投保单
任务2 填制 (审核)出口货物保险单
项目6 制单结汇
任务1 填制商业发票
任务2 填制装箱单
任务3 填制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任务4 填制 (确认)海运提单
任务5 填制随附单证―――装船通知
任务6 填制汇票
项目7 根据信用证审单
任务 审单
项目8 托收结算方式下主要单据的缮制
任务 填制商业发票、装箱单、普惠制产地证、汇票及确认提单
项目9 电汇结算方式下的发票及其他常见单据的缮制
任务1 填制电汇结算方式下的发票
任务2 填制 (确认)航空货运单
任务3 填制 (申请)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任务4 填制其他随附单据―――船公司证明和生产过程证明
第二篇 进口单证操作
项目10 进口批件的申领
任务 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项目11 开证申请书的填制
任务 填制开证申请书
项目12 入境货物关检合一
任务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
项目13 进口付汇核销
任务 确认付款/承兑通知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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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信用证的期限主要包括三项内容: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期。 (1)装运期:要注意信用证上的装运期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合理。如果来证的装运期太近,或因生产、船期等原因无法按时装运。在申请展期的时候,应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同时顺延,因为*后装运日期的延展并不意味着信用证有效期的顺延。另外,还应注意若信用证中未规定装运期,则*迟装运日与信用证截止日为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 “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迟装运日提前一定的时间 (一般在信用证截止日前15天),以便受益人有合理时间来制单结汇。 (2)有效期 (截止日):按 《UCP600》第6条d款的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没有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若信用证规定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截止日,则这一日期为信用证的有效期。 (3)交单期:一般信用证都会规定一个交单期限,即运输单据签署后的某段时间,但同时又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按 《UCP600》第14条c款的规定,提交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条、20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款在不迟于发运日后的21个公历日内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该条款的含义是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迟的交单期为运输单据日期后第21天,但又必须是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应当注意,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和*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歇业 (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非天灾、暴动、战争、罢工等原因),则截止日或*迟交单日可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个银行工作日。但*后装运日期则不能因为载货的船公司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而顺延。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信用证一般会规定一个交单地点,该地点可以是出口地,也可以是进口地或者是第三国。出口地交单对出口商*有利,进口地交单和第三国交单对出口商都不利,因为交单地点均在国外,容易产生迟交单和寄丢单的风险。为此,出口商应争取在出口地交单,若争取不到,则必须提前交单,以防逾期。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到期地点,而来证规定是在进口商所在地,应特别注意是否有足够的邮寄单据时间。 关于装运货物与金额的描述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货物和金额是受益人装运交货及制单结汇的依据,这些内容必须与合同条款一致,否则会使出口商在执行合同时发生困难、造成损失。因此,审核时必须依据合同对信用证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条款和金额等内容逐项予以核对: (1)注意单价、数量与总金额是否匹配,总金额是否超过合同总价,总金额是否带有佣金,加佣的方法和付佣的对象是否有错。对有 “溢短装”条款的来证,应注意允许数量增减的同时,有无总金额增减的规定,两者的增减幅度是否一致。 (2)对于不能分批的货物,又没有 “溢短装”规定的,应一次性出运完毕,但大宗散装货物,可以在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的情况下,允许5%的伸缩。以个数计量 (如件、个、打、双、只等)的货物不适合上述规则。 (3)注意信用证所使用的币制是否与合同币制一致,来证所使用的货币应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否则应提出修改,以防由于汇差而遭受损失。 (4)注意价格条件款与合同是否一致,如果合同规定CFR目的港,而来证为CIF目的港,则应修改信用证。

作者简介

芮宝娟,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流通技术学院教师,自任教以来,承担的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有外贸单证(主讲)、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和外贸英语听说。同时还担任了学院的单证员考试的培训教师。负责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贸单证能力本位课程的改革,参与了国际贸易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训室的建设。编写了《外贸单证》和《外贸函电》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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