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市民社会与法的内在逻辑-马克思的思想及其时代意义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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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7801909747
- 装帧:简裝本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大32开
- 页数:515
- 出版时间:2006-03-01
- 条形码:9787801909749 ; 978-7-80190-974-9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马克思市发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发展的二元分离所具有的宪政意义与法治价值,并着重探讨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发展理论对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所具有的时代价值。本书适合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法学理论、部门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研究的学者、专家阅读参考。
目录
序
引言 市民社会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视域与时代价值
**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来源
**节 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古代城邦即市民社会中的法律或法治是正义的权衡
2.人们按照信约建立的政治国家中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和公正的保障
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政治共同体中的法律是对私有财产和社会权利的确认
2.基于人们授权而产生的政府在于运用既定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
第三节 国家神秘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市民社会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其利益实现秩序
2.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
第二章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律
**节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2.立法应当是将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第二节 “立法权”是完整的“政治国家
1.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
2.市民社会成员是非政治“市民”和政治“公民”的“二重化”
3.法律是各等级存在的保障,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第三节 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重要的政治利益
1.市民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在于其劳动分工和占有金钱等方面的差别
2.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实际存在的关系
第三章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节 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法律承认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自然基础
1.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
2.所谓人权无非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3.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二节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1.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2.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
第三节 国家的本质不过是私有者把这个国家看做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
1.国家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之上
2.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3.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第四章 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
**节 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
1.市民社会商品交换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2.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第二节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2.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3.市民社会的交易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
第五章 东方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独特历史逻辑
**节 原始公社所有制、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1.现代家庭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
2.在氏族这种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
第二节 法律与习俗都是维持原始共同体存在的基本手段
1.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
2.古代法律对社会等级的划分充满了为首领、高等阶层等效劳的色彩
3.由于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它有着习俗所没有的现实强制力
第三节 亚细亚所有制和政治制度形式决定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
1.原始公社是行政与司法自治的统一体,公社法律主要是对习俗的确认
2.东方国家中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是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的*为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法律发展理论的时代意义
**节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宪政意义
1.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法治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
2.市民社会的民主机制在于形成了自治自律的内部组织结构
3.市民社会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有利于确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社会秩序
第二节 市民社会的自主自律与法治经济秩序的内在关联考察
1.市民社会内部的利益自我衡平机制有助于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实现
2.市民社会的自律性有助于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
3.市民社会的自治性有助于政府的市场角色定位
第三节 马克思东方社会发展理论的时代价值
1.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2.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3.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有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引言 市民社会与法治关系的理论视域与时代价值
**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来源
**节 国家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古代城邦即市民社会中的法律或法治是正义的权衡
2.人们按照信约建立的政治国家中的法律是人们自由和公正的保障
第二节 自由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政治共同体中的法律是对私有财产和社会权利的确认
2.基于人们授权而产生的政府在于运用既定而有效的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
第三节 国家神秘主义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法律观
1.市民社会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以维护其利益实现秩序
2.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
第二章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和法律
**节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2.立法应当是将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第二节 “立法权”是完整的“政治国家
1.民主制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
2.市民社会成员是非政治“市民”和政治“公民”的“二重化”
3.法律是各等级存在的保障,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第三节 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重要的政治利益
1.市民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在于其劳动分工和占有金钱等方面的差别
2.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实际存在的关系
第三章 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国家意志是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节 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法律承认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自然基础
1.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
2.所谓人权无非是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
3.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
第二节 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
1.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2.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
第三节 国家的本质不过是私有者把这个国家看做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
1.国家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之上
2.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3.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
第四章 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是所有权、自由、平等的三位一体
**节 市民社会的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
1.市民社会商品交换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
2.市民社会的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般性
第二节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市民社会
1.市民社会的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所特有的法权关系、统治形式等等
2.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
3.市民社会的交易契约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法权关系
第五章 东方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独特历史逻辑
**节 原始公社所有制、法律和政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1.现代家庭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抗
2.在氏族这种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政治社会或国家
第二节 法律与习俗都是维持原始共同体存在的基本手段
1.所有各种形式的国家都是社会身上的赘瘤
2.古代法律对社会等级的划分充满了为首领、高等阶层等效劳的色彩
3.由于法律是通过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它有着习俗所没有的现实强制力
第三节 亚细亚所有制和政治制度形式决定了东方社会的停滞性
1.原始公社是行政与司法自治的统一体,公社法律主要是对习俗的确认
2.东方国家中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是亚洲的专制制度和停滞状态的*为坚实的基础
第六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法律发展理论的时代意义
**节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宪政意义
1.市民社会相对独立的法治价值在于以权利制约权力
2.市民社会的民主机制在于形成了自治自律的内部组织结构
3.市民社会多元利益集团的形成有利于确立民主与法治相统一的社会秩序
第二节 市民社会的自主自律与法治经济秩序的内在关联考察
1.市民社会内部的利益自我衡平机制有助于市场经济法治秩序的实现
2.市民社会的自律性有助于市场诚信机制的形成
3.市民社会的自治性有助于政府的市场角色定位
第三节 马克思东方社会发展理论的时代价值
1.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对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迪意义
2.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
3.马克思的东方社会发展理论有助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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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国荣,男,1965年10月生,江苏省姜堰市人。法学博士,中共党员。现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经济学、WTO法律规则等。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学习与探索》、《学术交流》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40篇;出版专著《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独立编著论著4部。先后主持国家课题“劳动权保障与《劳动法》的修改”、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人文基金项目“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等。并主持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校青年基金项目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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