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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7562011397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359 页
  • 出版时间:2007-01-01
  • 条形码:9787562011392 ; 978-7-5620-1139-2

本书特色

王连昌、马怀德主编的《行政法学(第4版)》是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行政法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统一。 教材共分十六章,内容包括:行政法概述、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指导、行政程序、监督行政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制度、加入WTO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

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说方略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根据*新制定的教学方案,对原教材分别作了审定和重新修订。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统主。《行政法学》是该系列之一。

目录

**章行政法概述**节行政的概念和分类第二节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第三节行政法的渊源第四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第五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第六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七节行政法律关系第八节行政法学的基本理念第二章行政主体**节行政主体概述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其他行政主体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第三章行政公务人员**节行政公务人员概述第二节行政职务关系第三节行政公务行为第四章行政相对人**节行政相对人概述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的范围第三节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行政法律责任**节行政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三节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第六章行政行为概述**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行政行为的构成及效力第七章抽象行政行为**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法规第三节规章第四节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分述第三节行政合同第四节行政复议第九章行政处罚**节行政处罚概述第二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三节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第四节行政处罚的适应第五节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章行政许可**节行政许可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范围与设定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程序第五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一章行政强制**节行政强制概述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节行政强制立法第十二章行政指导**节行政指导概述第二节行政指导的重要原则第三节行政指导的方式与程序第四节行政指导的法律责任第十三章行政程序**节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应有的基本原则第三节行政程序法的根本制度分析第四节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第十四章监督行政的法律制度**节监督行政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国家监督第三节非国家监督第十五章国家赔偿制度**节国家赔偿概述第二节行政赔偿第三节司法赔偿第四节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第十六章加入WT0对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影响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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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说方略法律人才的需要,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我们根据*新制定的教学方案,对原教材分别作了审定和重新修订。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力求系统、准确地阐述各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适用性的统主。《行政法学》是该系列之一。

相关资料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应具备i的必要条件。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下列几项:1.依法成立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一定的组织,但该组织必须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而成立。能够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有行政组织和社会组织,其中行政组织又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的行政机构,社会组织又包括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机构的成立,应当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设立,即或者由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法定的其他机关批准或决定。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的成立,应当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由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而设立。未经依法批准而成立的组织,是不能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2.应当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职位和人员编制。由于行政主体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如果不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行政主体的意志决定无法表达,也无法具体实现。相应地,行政主体也将无法独立享有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更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也就应当设置相应的职位和配备人员编制,拥有办公场所。只有组织机构而没有职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行政主体将无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只有职位设置与人员编制而无组织机构,将使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权力实际上成为个人权力,导致权力滥用和“人治”行政。既无组织机构又无职位设置和人员编制,就无法实现行政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则行政主体也就无法成为一个拥有行政职权与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3.拥有法定的独立职权与职责。行政主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行政管理主体,因而必须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主要由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如《宪法》第89、90条和《国务院组织法》所确定的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行政职权,再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61条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权。同时,其他单行法律和法规,还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职权与职责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行政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职权与职责的独立拥有,主要通过除宪法和有关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确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和采取行政处罚及其他法定强制措施的职

作者简介

王连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主编《行政法学》等多种教材、专著。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行政许可》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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