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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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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02267381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401
  • 出版时间:2007-02-01
  • 条形码:9787802267381 ; 978-7-80226-738-1

本书特色

这是一个快速变化的的时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无不呼唤和催促着法治理念的生成和变革。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理念将如何变革,制度又会有怎样的创新呢?本书集合了五位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带头人,关于在程序法治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得,可以为你作出解答。

内容简介

这是一个快速变化的的时代。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无不呼唤和催促着法治理念的生成和变革。那么,我们中国的法治理念将如何变革,制度又会有怎样的创新呢?本书集合了五位湘潭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科带头人,关于在程序法治中的所见所闻、所思所得,可以为你作出解答。
我国的民事诉讼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对人权、弱势群体等概念的界定和保护;对基本民事诉讼原则等内容的解读和研究,都是民事诉讼理念的重塑和制度的创新,对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都是至关重要的。

目录

**章 我国民事诉讼:从传统向现代的渐进
一、诉讼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二、民事诉讼传统的扬弃与观念整合
三、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内在结构
四、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改革的思路与策略
第二章 以人为本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一、指导理念的嬗变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具体内容上应彰显以人为本
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以处分权为中心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二、涵义解读: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三、概念辨析: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法治功能略考
四、比较与借鉴:国外处分权原则的改革趋势
五、保障与规制:完善处分原则的若干建议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界定与保护
一、弱势群体界定之意义
二、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界定
三、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主要构成
四、民事诉讼保护弱势群体之具体制度建构
第五章 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初论
一、对中外检察机构的产生及其职权的历史考察
二、检察权的性质、职权内容及其运作方式。
三、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四、民事公诉权范围的限定”
五、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地位
六、关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诉权的立法建议
第六章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之再认识
一、语义再认识:“事实根据”与“法律准绳”的界分
二、理念再认识:“客观真实”与“实质公正”的理想与超越”
三、功能再认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立法评价及其程序化改造
第七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信基本原则的立法当慎重
一、诚实信用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我国语境中的诚实信用和诚信原则
三、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适用诚信原则的可行性分析
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诚信基本原则的三个前提问题
第八章 民事诉讼干预原则之解读
一、民事诉讼干预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确立民事诉讼干预原则的正当性
三、民事诉讼干预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九章 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制度之整合
一、价值分析: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同质性”
二、域外考察:我国民事诉讼“重调解”,国外“重和解”
三、制度运行:我国审判方式改革中“法院调解”的“忽冷忽热”
四、修法建言:应将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实行“制度整合”
第十章 略论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之确立
一、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之必要性分析
二、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之可行性分析
三、确立我国民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十一章 民事陪审制度创新研究
一、世界范围内民事陪审制度的“衰而不败”
二、人民陪审员制是“中国特色”的民事陪审制度
三、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的“大众化”与“精英化”之争”
四、“专家陪审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三利三弊”
五、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是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再完善”的关键
六、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改革的“两步走”
第十二章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之构建
一、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的内涵与特征
二、确立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之正当性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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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章 我国民事诉讼:从传统向现代的渐进
一、诉讼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一)中外关于法律观念上的差异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法律存在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法典,法律结构体系表现为诸法合体。实体价值上是以宗法为本位的、法律与道德融于一体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②中国传统法律的独特内容和体系结构,曾对东亚和东南亚许多国家的法律产生过深远影响。尽管如此,对于究竟什么是法律这样的问题,在观念上,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法律”与西方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法律”却有着很大的差异。
在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立场的人们的法律观也许存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基本上没有构成根本性的冲突和对立。法律是什么?对于传统的中国人而言这几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法律就是“帝王之具”,“驭民之器”,法律被视为当权者的命令。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与美好的事情没有关联。“刑起于兵”,源于战乱;或者是加之于小人的,“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故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扑以加小人,治其刑也。”因此在古人看来,“法”原来是用于对付“小人”的。这样,法、法律与“小人”一样,在人们心目中地位自然低下,即使救治罪恶,法律也仅处于辅助的地位。因而在一向以道德文章兼济天下的中国古代文化传统中,只有“律学”而无“法学”就很自然了,谈不上有很深的法律信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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