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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的结构.范式与中国之选择

商业贿赂治理的结构.范式与中国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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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811330342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258
  • 出版时间:2007-10-01
  • 条形码:9787811330342 ; 978-7-81133-034-2

节选

简介
    商业贿赂严重危害一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的廉政建设以及良好社会风气
的培育。商业贿赂的滋生有其深刻的个体原因、经济体制原因和社会层面的诱发
因素,对其治理必须确定科学的目标与合理的理念。在全球视野,一些国家与国际
组织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商业贿赂治理活动,其经验与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在
长期的反商业贿赂实践中积累了良好的经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
治理的体系也亟需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  美国:对商业贿赂全面说“不”
**节  概览
  一、美国的反商业贿赂状况
  凡市场经济存在之所,就存在着商业贿赂滋生的可能,作为商业发达之国,美
国存在着商业贿赂自不待言,而且在其经济发展的每一重要阶段都历经着与包括
商业贿赂在内的诸多经济违法现象的斗争。美国反商业贿赂历史上的重大变革起
于20世纪70年代,这一时期,随着美国反国内商业贿赂措施的完善,发生于本国
国内的商业贿赂已不广泛和严重,但与此同时,美国跨国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扩张伴
随的利用行贿驻在国商业伙伴及国家公职人员的做法屡屡被揭露。在此影响下,
美国的反商业贿赂措施开始及于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但美国并未就此停步,在
约束本国企业“干净”经营的同时,它推动了诸多国际组织了出台了多项涉及国际
反商业贿赂的协定。
    在美国,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门机构主要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两机关各司其职,独立运行。美国司法部是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之一,它是美国司法
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美国*高检察机关和*高执法机关,设有反托
拉斯司、刑事司、民权司、国内安全司、行政司、移民归化局、联邦调查局、监狱管理
局、法律顾问局、立法事务局、司法援助局、司法统计局、毒品管理局、移民检查执行
局、美国执行官局、美国假释委员会、国家申请局、联络服务局等。美国司法部的职
能主要包括:管理和监督联邦检察系统和警察系统;指导美国地区检察官工作;管
理和监督联邦所属的全国监狱及其他惩罚机构;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各种罪犯活动
包括颠覆活动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负责调查并向总统汇报有关假释、缓刑、赦
免的请求;执行移民法、国籍法和有关麻醉品管理的法律;协助起草联邦法律规程,
应总统或政府首脑的请求,提供有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依法对公民予以保护;保护
商业正常竞争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反商业贿赂的另一重要机构,其依据《联
邦贸易委员会法》享有法定的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能。此外,属于联邦财政部的国内
税收署除了一般的税收执法工作以外,该署的稽查处也负责部分贿赂等犯罪案件
的调查。
    美国对商业贿赂的治理有其基础理念和相应的具体途径。由于民主、平等观
念的历史积淀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商业经营平等、互利的思想深入人心,对于
通过贿赂获取不当利益不仅破坏所谓的民主、廉洁秩序,也属于商业中的不正当竞
争,是严重的非诚信行为。这为多数人所不齿。美国的商业贿赂其在国内受到的
关注远远比他国对其的关注强的多。这恐怕与美国所奉的市场经济道路和所谓的
民主政治有关。
    不单纯依赖政府的强制管理,是美国治理商业贿赂的另一重要理念。国家对
商业贿赂等非正当行为的调控,不是完全依赖行政管理,而是动用国家立法、教育、
严格的执行力等多方面的能量。鉴于商业贿赂形成的多因性,单一的国家机构治
理事实上也无疑是不够的。不过,令人称道的是,与有些国家的现象相同,在美国
商业贿赂治理体系中,一些商业组织表现出的自省、自觉已早并非孤立、单一。许
多知名的跨国公司在公司章程之中,即公开宣示了公司商业交往中诚信、廉洁的商
业经营原则,一些公司更是在公司组织架构和公司行为规则排斥以贿赂作为获取
公司利益的手段。
  二、评介
  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育比较成熟的国度,反商业贿赂的历史也较为
悠久,其是世界上**个将本国公司的海外商业行贿予以惩治的国家,也是国
际舞台上大力推进反商业贿赂国际合作的国家,其国内外治理做法为多个国
家所借鉴。
    美国的反商业贿赂有以下主要特点:
    **,美国的商业贿赂治理与其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反腐紧密相连。这不仅仅是
在于商业贿赂行为许多时候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与渎职,从商业贿赂所侵蚀
的廉洁、平等本性看,其也与国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所体现出的对廉洁的破坏无二。
对于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防治,显然有益于对商业贿赂的治理。美国是较早制定法
律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国家。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对
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予以规范。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反贪污对策法》,这
部法律的重点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1978年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①,该法
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
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其配偶的财务状况,以后还须按月申报。1985年推
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
得在外兼职,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
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者将受到刑事处分。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
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单,逾期不报将被司法机构起诉。申报单由廉政署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法收入,立即处理。申报单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可以说,美国强
化吏治的做法与传统,也促进了商业贿赂的治理。
    第二,将商业贿赂治理的根本定位于利用多项手段规范市场竞争。市场经济
运行中的问题应在运行中应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但是,市场本身的局限决定了
无法离开宏观调控在防治商业贿赂上的努力。任何现代国家的经济政策都不能是
“放任自流”,政府要在自由经济原则和必要、适度干预的调适中要求中扮演角色。
基于上述理解,有序的市场竞争和规范的交易行为成为美国政府解决商业贿赂问
题的重要思路。
    这一特点与美国的经济模式不无关系。美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对社会经济生
活的运行有其明显的特点:在重视发挥市场体制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的基础上,政府
利用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手段对美国经济进行有效管理,以使其经济平稳增长,合
理发展。美国经济制度以私有制为基础,自主经营的自由企业是市场主体,政府干
预仅限于就业、经济发展政策、通货膨胀与国际收支等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干预
的重要避免造成政府过多地卷入市场过程。在经济领域,美国公民和企业拥有相
当的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这使美国经济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但是,从二战前后开始,美国经济的“国家主义”特征开始显现,国家管理和干
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得到强化。尽管从富兰克林、罗斯福到美国当前各届政府
的宏观经济政策各不相同,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手段在美国经济中都发挥了重要作
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社会经济政策是民主决策过程中各政治势力和社会
团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利益集团对于经济政策,包括一定时期的经济治理政策具有
极大的影响力,因而,商业贿赂治理政策也呈现出些许点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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