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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9302927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280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509302927 ; 978-7-5093-0292-7

节选

堂课  动产质押引发的纠纷课
课前预习
基本概念
。动产质押的设立
。质物保管费
。动产质押的实现
。占有质物
。流质契约
。质物消灭
O丧失占有
。期限届满
基本知识点
。动产质押的生效标准是什么?
O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O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哪些?
o动产质押的实现需要具有哪些条件?
o质权人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押权?
o动产质押中是否禁止流质?
o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何不同?
O动产质押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口本类纠纷主要争议点
    。动产质押的生效是否必须以转移占有为条件?
    o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是否包括在质押担保的范
围内?
    o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是否必然导致动产质
押的实现?
    o对质物进行折价是否需要出质人的同意?
    o我国《担保法》明文禁止流质契约。
现在开讲
**讲动产质押的设立
  一、动产质押的成立生效
  关于动产质押的成立生效标准,《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
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动产
质权的生效以质物是否交付于质权人为标准。
    交付包括多种形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直接占有的转移,如A将其所有的
笔记本电脑直接交给B占有。这是*常见的质物交付方式。
    2.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例如,作为
质权人的A在设立质押之前就借用了B的笔记本电脑,那么在质
押合意成立时,A与B之间的交付就算完成。无须A将笔记本电
脑返还给B,然后再由B交付给A,这样多此一举,纯属徒劳。
    3.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
 返还请求权转移给质权人,以代替交付。如A的笔记本电脑出租
给C,现在A在对B的债务上设定质押,但A暂时无法收回笔记
本电脑,所以将对c的返还请求权交给B行使,以代替现实
交付。
  二、动产质押的效力
  在实践中,常见的纠纷主要发生于质押合同当事人对质押担
保的债权范围约定不清楚,而产生争议。
    (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
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动产质权所担保
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1.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或原本债权,也就是质押设定所担保的主
要目标,这是相对于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等附随债权而言的。
    2.利息
    利息,是原本债权所生的法定孳息。但是,如同抵押合同中
的规定一样,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规定的*高限额的,超
过部分因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就不应在质权担保的范围之内。
  3.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债
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对违约金有约定的,该违约
金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基于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
偿金也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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