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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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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情
  • ISBN:9787509302118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717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509302118 ; 978-7-5093-0211-8

本书特色

本教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包括了从民法总则到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到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领域的全部内容,便于学生一书在手即可适用到民法学的数门相关课程。内容新颖,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安排科学,便于教师根据自身情况对教学内容、课时安排等作出相应的调整。理论联系实际,引用较多的事例与案例,便于帮助学生理解复杂的法律原理与立法精神。

内容简介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的素质,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要求,我们邀请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的法学教授和专家编写出版了这批教材。这批教材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新成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目录

**篇 民法总论 **章 民法导论 **节 民法概述 第二节 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民法在中国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与理念 第五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规则 第八节 民法的解释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三章 自然人 **节 自然人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 **节 法人制度概述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 第五章 合伙 **节 合伙制度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四节 普通合伙的事务执行 第五节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六节 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八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九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第六章 法律行为 **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第五节 无效法律行为 第六节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第七节 可撤销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节 代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第八章 民法上的时间 **节 时间在民法上的意义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 时效制度概述 第四节 诉讼时效 第五节 除斥期间 第二篇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人身权的历史沿革 第十章 人身权的类型 **节 人格权 第二节 身份权 第十一章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节 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人身损害赔偿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篇 物权(上)——物权总则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 **节 物权法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动 **节 物权变动概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第四节 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章 物权的保护 **节 物权保护概述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 第十五章 占有 **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 第三篇 物权(中)——所有权 第十六章 所有权概述 **节 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所有权 第四节 私人所有权 第十七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三节 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第四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 相邻关系 **节 相邻关系概述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 相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共有 **节 共有概述 第二节 按份共有 第三节 共同共有 第四节 准共有 第二十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制度 **节 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节 拾得遗失物制度 第三篇 物权(下)——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二十一章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概述 **节 用益物权概述 第二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十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保护 第二十三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第二十四章 宅基地使用权: **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二十五章 地役权 **节 地役权概述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变动 第三节 地役权的内容 第二十六章 特许物权 **节 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二节 取水权 第三节 养殖权和捕捞权 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 第五节 林权 第二十七章 典权 第二十八章 抵押权 **节 抵押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浮动抵押 第六节 *高额抵押 第二十九章 质权 **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第三十章 留置权 **节 留置权概述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适用范围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篇 债权(上)——债法总论 第三十一章 债与债法 **节 债的概念 第二节 债的本质和特征 第三节 债的要素 第四节 债法 第三十二章 债的发生原因 **节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第二节 合同 第三节 缔约过错 第四节 侵权行为 第五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三十三章 债的类型 **节 法定之债与约定之债 第二节 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第四节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第五节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第三十四章 债的效力 **节 债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债的履行 第三节 债的不履行 第四节 受领及受领迟延 第三十五章 债的担保与保全 **节 债的担保 第二节 债的保全 第三十六章 债的移转 **节 债的移转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第三十七章 债的消灭 **节 债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提存 第四节 抵销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四篇 债权(中)——合同之债 第三十八章 合同总论 **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章 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 第三节 供用合同 第四节 赠与合同 第四十章 转移用益权的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 第三节 租赁合同 第四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四十一章 完成工作的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 第四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运输合同 第三节 保管合同 第四节 仓储合同 第四十三章 中介服务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 第三节 行纪合同 第四节 居间合同 第四十四章 技术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篇 债权(下)——法定之债 第四十五章 侵权行为之债 **节 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五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章 不当得利之债 **节 不当得利概述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不当得利的类型 第四节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章 无因管理之债 **节 无因管理概述 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第五篇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章 知识产权概述 **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十九章 著作权 **节 著作权概述 第二节 作品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第四节 著作权人及权利的归属 第五节 著作邻接权 第六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七节 著作权的保护 第五十章 专利权 **节 专利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专利权的取得 第四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五节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章 商标权 **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 商标权的取得和内容 第四节 商标权的保护 第五节 地理标志权 第六篇 亲 属 第五十二章 亲属概述 **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第三节 亲系和亲等 第四节 亲属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五十三章 婚姻 **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离婚制度 第五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章 亲子 **节 亲子关系 第二节 收养 第三节 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 第七篇 继 承 第五十五章 继承权概述 **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遗产 第五节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放弃和恢复 第五十六章 法定继承 **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第四节 遗产的分配 第五十七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 第三节 遗赠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五十八章 遗产的处理 **节 遗产的分割 第二节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主要参阅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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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取得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法律以承包经营合同设立的。根据《物权法》第127条
的规定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
承包人即取得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家庭承包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并不以登记为承包经营权的取得要件,政府有关部门有义务颁发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确认权利,无需承包方申请登记。这与其他他物权的取得时间和依据
有所不同。
    (二)取得条件
    1.家庭承包方式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
形式。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耕地和其他主要生
产资料是他们从事生产劳动和维持生活的基本条件。因此,农村村民承包本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惟一条件,就是他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经济组
织也应当按当时的人口数,为本集体的每个成员设立基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契约自由为理由拒绝将土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发包。
    2.其他承包方式的取得条件
    对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承包,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取得承包经营权。其基
本条件有二,一是所承包的土地必须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
等农村土地,二是有承包经营的能力。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时,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法律关系性质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主体变更,如转让和互换、入股;二是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不发生变
化,但具体从事土地经营的人发生变化,如转包和出租;三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
设定第三人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等。无论以何种方式流转,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
经营能力。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包括两种情况: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其
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条件是: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同意;受让方是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但不一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
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自愿登记原则,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转让费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协商确定,转让费归原承包方所有,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根据这一规定,转让条件是承包方经登记取得土地经营权证或
林权证等证书,但没有规定转让生效采取何种原则。我们认为,应根据《物权法》
第129条的规定,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可以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的当事人应当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互
换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互换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根据《物权法》第133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
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
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
    可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限于家庭承包土地范围以外的荒地等。这i
种流转形式导致承包方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公司法人财产。股东应当办理i
财产权转移手续,因不属于转让互换故实行登记生效主义。   
    对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村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
合作生产。”本条所谓的入股的含义,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
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
营公司,是农户以人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
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回报的股份,不发生承包方的变更。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
  转包是不改变承包方的前提下,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全部或者
部分转交给的其他农户使用,由转包人实际经营使用土地的行为。转包不发生物权
的变动,承包方与转包方签订转包合同,转包方向承包方负有义务或主张权利。转
包的主体是承包人与转包人,转包人的范围不一定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
  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常见方式。承包人与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将土地承
包经营权出租,由承租人实际使用土地,并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不发生物权变
动。《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出租无须登记,承租人也不
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抵押。因此,以家庭承包
方式承包的耕地,不得抵押。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是否可以抵押,
我们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草地与耕地在权利来源性质上是相同的,
并且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没有认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抵押,应当理
解为不得抵押。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与保护
  一、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以下几个方



作者简介

p>作者简介
    刘凯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
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员。
主要著作有《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市场与契约化》、《民法总论》、《权利的期盼》
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外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七十余
篇。1987年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获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
京市新世纪社科理论研究百人工程、中国当代法学名家、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曾赴英国、芬兰、日本、美国、韩国等国讲学与考察。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消费者保护法
律体系研究》、《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原理及要案评析》、《合同法原理与适用》等,在
《政法论坛》、《砚代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和参加省部级
以上科研项目多项。1990年以来一直从事民法、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吕来明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1992年毕业于中
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今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任教,
1998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主要研究成果有:《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
《地产法新论》、《法人制度论》(合著)、《商事法律责任》、《商法学》等。在《中国法
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吴飚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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