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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309055801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3
  • 页数:344
  • 出版时间:2008-04-01
  • 条形码:9787309055801 ; 978-7-309-05580-1

节选

nbsp;   序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便拉开了会计改革的序幕,从1992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到据其制定并陆续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
从相继制定实施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到1998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
度》,从1985年《会计法》的出台到后来的两次修订,从早期的《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到后来的一系列会计工作规范措施,都体现了不断改革的进程;进入2l
世纪以后,我国又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型
企业会计制度》。
    自1996年起,我国连续颁布实施了《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与一系列《独立
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
    在上述这些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我国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独立审计准则
进行了脱胎换骨式的改造,使之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它们包括39项企业会计
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这些准则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
公司中推行,随后会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财政部对《企业财务通则》也进行
了修订,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由1个基本准则和16个具体准则组成,大部分于
1996年至2001年期间发布。准则与国际趋同的目标要求将国际财务报告准
则整合到国内准则中,因此在修订所有现行准则的同时,22个新的具体准则又
接踵而至。新准则体系虽然是中文的表述,但依据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的精神,
在框架结构上也是一样的。我国政府推进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是积极而现实
的。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
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哙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
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
准则三大部分。质量控制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各类业务均应当执行的,而
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则是按照注册会计师所从事业务是否具有鉴证
职能、是否需要提出鉴证结论加以区分的。其中,鉴证业务准则又分为审计准
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三类。审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综合使用审计方法,对财务报表获取
合理程度的保证;审阅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
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主要使用询问和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获取有限程度的
保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除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
阅以外的非历史财务信息的鉴证业务。在准则框架体系中,审计准则无疑是
其核心内容和重点所在。因此,按照审计过程、业务性质和规范的内容,又将
审计准则划分为一般原则与责任、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审计证据、利用其他
主体的工作、审计结论与报告,以及特殊目的、特殊业务、特殊领域等小类。可
见,准则框架体系层次分明,内容全面,既规范了审计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
又规范了代编财务信息、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
涵盖了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的各个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能够满足注册会计
师业务多元化的需求,满足社会公众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基本需求。另、外,注册
会计师执业准则全面渗透了风险审计理念,充分体现了国际趋同要求,切实考
虑了中国国情。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将对注册会计师实务工作产生全面、深
刻的影响。
    新《企业财务通则》明确了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
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并结合不同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
方法和政策要求做出了规范。这标志着我国原有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将逐步
被更新,我国将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上实现创新,从政府宏观财务、投资者财
务、经营者财务三个层次,构建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企业法人治
理结构要求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
    在此背景下,《会计与审计准则解读丛书》出版了。我们赋予它如下职能
和特征:一是指导性。我国的企业会计又处在一个新旧交替与衔接的重要时
 期,所有会计工作者及关注会计工作的人士都必须回答和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快速更新会计知识,尽快掌握会计新技能?这套丛书有助于很好地回答
和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它既适用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财经院校师生的教
学参考,也可满足社会各界人士了解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知识、掌握企业会计
工作技能的需要。二是操作性。它立足于实践,着眼于操作,以基本会计理论
为基础,以《企业会计制度》为指导,特别注重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与衔接,力
求把会计实务操作程序和方法用科学理论加以阐明和演示,并辅以大量案例,
极具可操作性。三是简明性。它力求言简意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以便于
各类读者学习参考。四是前瞻性。它在立足实践、着眼制度的基础上,尽量结
合和运用当前会计研究的*新成果,总结和归纳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
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行规律性探索,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本丛书由赵保卿教授主持编写。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仍处在重建之中,企
业会计准则与有关会计规范尚需完善,会计理论和业务领域正不断拓展,在这
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加之受我们学识和水平的限制,我们赋予它的职能和特征
也许不尽完全,疏漏乃至错误也在所难免。我们恳请广大读者多提宝贵意见。
    丛书作者
    2007年3月
 前言
    税务会计是指以国家税法为准绳,借助于财务会计规范、确认计量与财务报
告的理论与方法,对纳税活动进行计量、确认、报告的一门会计分支学科。它是一
门涉及税收学、会计学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多学科相关知识的边缘学科。随着会
计准则的重大变革,对税务会计进行研究和更新就显得非常迫切。
    2006年史无前例的会计准则体系的改革对会计实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从会计
确认、计量到会计报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也加大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
差异。正是为了反映这种变化,我们出版了本书。
  本书的特色在于:
  (1)全面反映了新准则体系对税务会计处理的影响,按新会计业务和新会计
科目体系进行会计处理;
    (2)反映了*新税收法规的变化,如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
税等;
    (3)在内容上将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专门一节进行写作,以便于读者更好地把
握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进行合理避税与节税。
    本书按流转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
得税)、行为目的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财产税(房产税、城市
房产税和契税)和资源税的顺序,分13章对14个税种进行了阐述,每章包括税制
的基本内容、税收优惠、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等部分。
    本书在总策划赵保卿教授的指导下,由王峰娟副教授主编和总撰,参加本书
编写的还有陈利花、赵亚娟、张帆和林立。
    尽管为全面反映*新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变化和影响,保证本书质量,作
者付出了很大努力,但仍有可能出现疏弊,欢迎批评指正。

第四章  关税的会计处理
    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
行关税法律规范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0年7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国务院于2003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等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
法规拟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节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关税征收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样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指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
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有两种:一种是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另一种是非贸易
性进出口物品的纳税人。
    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
物的代理人。非贸易性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是指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
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
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
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
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三、关税的课税基础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贸易性货物和非贸易性物品。
    关税的征收范围是通过进出口税则的分类来具体化的。进出口税则是一国
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
 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
说明和附录等。即进出口税则明确了关税的具体征收范围。
    第二节关税减免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条例》规定,下列货物、物品可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税。
    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
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
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纳关税。
    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
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
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7.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
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8.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是,已
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查明属实,可以酌情减免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按
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11.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在前述的法定减免税范围以外,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颁布的减免优惠规定,又称为政策性减
免税。
    这类减免主要是针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其
优惠措施有较强的实效性。
    (一)科教用品
    为有利于我国科研、教育事业的发展,自1997年4月10日起,对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
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研究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二)残疾人专用品
    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
口税收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1997]第61号)规定,进口特定的残疾人专用品,
免征进口关税;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
政部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所称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扶贫济困、慈
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称受赠人是指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
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四)边民互市贸易
    为了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
国家制定了有关扶持、鼓励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千米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
指定的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境地区居民每人每日从边境口岸或从边
民互市贸易区(点)内带进的物品,价值在人民币3 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
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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