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赋税史学习指导书

包邮中国赋税史学习指导书

1星价 ¥8.3 (5.5折)
2星价¥8.3 定价¥15.0
暂无评论
图文详情
  • ISBN:978780235065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152
  • 出版时间:2008-01-01
  • 条形码:9787802350656 ; 978-7-80235-065-6

节选

部分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户调制
  户调就是封建国家对农民家庭手工业产品按户课征的税。起始于东汉末年。献
帝建安五年(200年),曹操在兖、豫两州征收户调,征收物为绵、绢。建安九年
(204年),正式颁布户调令,规定每户征收绢二匹、绵二斤。这是历史上首次颁布
的户调制度。户调的实行,取代了汉朝以来的算赋和口赋,从此与田租一起成为国
家的正式赋税。太康元年(280年),西晋制定户调式,规定了男为户主的户每年
纳绢三匹、绵三斤,丁户或次丁男为户主的户每年征收减半;边郡民户只纳规定数
目的2/3,更远者纳1/3;少数民族按地方远近,每户纳寅布一匹或一丈。以上户
调数额只是平均标准,实际征收时采取九品混通的办法,按资产的多少将农户分为
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征收不同数量的绢绵,但征收总量必须与各地丁男、丁女和次
丁男户数须纳户调总额相等。西晋灭亡后,在南方,东晋南朝继续实行户调制,征
收物常为布。在北方,十六国时期和北魏前期仍实行户调。北魏太和九年(485
年)实行均田制后,改为按丁征收赋税,户调制从此废止。
    2.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
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
十五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一头授田
三十亩,限四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
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二十亩。桑田世
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二十亩的部分。产
麻地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十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
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
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
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
所变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
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
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
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3.桁税
    桁税是对通过浮桥的行人课征的通行税。桁,通“航”字,指浮桥。东晋成
帝咸康时,在建康秦准河上设有二十四座浮桥,以供行人往来。但官府对朱雀桁、
丹杨桁、竹格渚桁、骠骑桁四座浮桥的来往行人征收通过税。此项税捐到宁康元年
(373年)才废止。《晋书·孝武帝纪》记载:宁康元年三月癸日,“诏除丹杨、竹
格等四桁税”。    ’
    4.牛埭税
    牛埭税是对水道过埭船只征收的通行税。埭是挡水之堰,今亦名坝。坝截江
流,通船较难,于是坝上备有水牛,以牛力挽船过坝,并向过坝船只收取使用费。
《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奏议:“寻始立牛埭之意,非苟逼僦以纳税也。当
以风涛迅险,人力不捷,屡致胶溺,济急利物耳。”但到后来,官府提高标准,流
弊重重,使用费变成了真正的通行税。这便是牛埭税。
    5.估税
    估税是对交易买卖行为所课的税。东晋和南朝均征收。产生于东晋,是后世契
税的起源。东晋政权为了均输和增加政府收入,遂开征了估税,即对交易买卖行为
课税。《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
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一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
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即对数额较大又立有文据的,如买卖奴婢、牛
马、田宅等大型交易,每一万钱征收四百文,其中卖方缴纳三百文,买方缴纳一百
文,名“输估”。对数额较少,买卖时不立文据的交易,从价值百抽四,名“散
估”。二者都是4%的税率。东晋以后,南朝宋、齐、梁、陈都沿袭东晋办法征收。
    6.塘丁税
    塘丁钱是南齐杂税之一。亦称“塘役”、“塘丁”、“塘丁税”。原为地方民户
自行摊派工料兴修水利、滨海筑塘的公益劳役。后因工事大小、海塘安险不同,为
均摊劳役,改行塘丁钱,由地方自筹自用。武帝永明二年(484年),会稽太守王
敬则首先将水利工程所需物力折钱收归官府,其后扬、南徐各郡亦均仿行。但官府
并不将此款项用于兴修水利,且无兴修水利的地方和年份也照常征收,从此民间公
益费用变成了政府的一种杂税。
    二、简答题
    1.简述魏晋南北朝赋税的特点
    (1)将土地分配和赋税征收相结合。东汉末年,土地高度集中,农民无以纳
税,不仅社会难以稳定,而且国家政权也不牢固。西晋占田制和北魏、北齐、北周
均田制,使民有地可耕,国家财税也因此有了保障。
    (2)租调制日趋成熟。由于土地的恶性兼并,两汉以来的田租口赋制度难以
继续推行。曹操顺应历史的变化,实行田租户调制。西晋和北朝政权在农民土地占
有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将田租户调制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3)赋税改以实物缴纳,这既是国家分裂成小块政权的需要,又同农民生产
结构相适应。既便于征收,又保证国家需要。
    (4)按户调纳绢绵,即对农民家庭手工业产品征税,有利于促进家庭手工业
生产的发展。
    2.试分析西晋占田课田制的内容及意义
    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
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年)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
布占田、课田令。占田、课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
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至六十岁为丁,
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品
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
多者九族,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
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
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按照占田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
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
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课田的意义,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在占田数内,课田租额
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
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缴纳义米。占田、课田制的施行,抑制了土地兼并势
头,保障了国家赋税基础,平均了赋税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在广泛吸引农业劳
动力和调动生产积极性上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占课田制也有不少缺陷:**,占课田制实行后,仍存在农民占田不足和赋役
过重的现象。第二,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占课田制虽然规定了土族地主占田
的*高限额,但却没有规定超过限额的处置办法,这实际上是默许士族地主的占有
现状,不去触动他们的既得利益;加以对新增人口如何分田也缺乏规定,因而是难
以持久的。



预估到手价 ×

预估到手价是按参与促销活动、以最优惠的购买方案计算出的价格(不含优惠券部分),仅供参考,未必等同于实际到手价。

确定
快速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