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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114068003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32开
  • 页数:188
  • 出版时间:2008-07-05
  • 条形码:9787114068003 ; 978-7-114-06800-3

内容简介

本书共分三部分,分别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暨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及中国籍国内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每一部分都罗列了船舶安全检查中常见的典型的缺陷,并规定了首选和备选缺陷处理代码,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员正确、合理处理所发现的缺陷。

节选

br />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
是交通行业及水运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更是海事部门紧紧围绕
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
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要求、加快海事事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时
期。党在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这对加
强海事部门自身建设、推进海事职能转变提出了新的要求。围绕
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上海海事局提出了“把上海海事局建
成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地位相适应的海事局,率先达到世界中等
发达国家海事监管水平”的目标。
    船舶安全检查是一项重要海事监管业务。为规范船舶安全
检查工作,解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缺陷处理“自由
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体现海事执法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上
海海事局组织、编撰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实现
了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是在广泛调查研究船舶
安全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编著而成的。期间,上海海事局认真征求
了局内广大船舶安全检查员、华东片船舶安全检查方面的专家、
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及在沪各大航运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
了修改和完善。《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是对船舶安
全检查缺陷处理的归纳、整理、总结和提炼,凝聚了集体的智慧和
力量。交通部海事局高度关心此项工作,2007年7月在上海组织
了系统内船舶安全检查方面的专家对《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
导原则》进行了专家评审。专家组对《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
 导原则》予以充分的肯定。
    根据适用的公约或规范不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
原则》共分三部分,分别为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暨港口
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安全检
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及中国籍国内内河航行船舶安全检查缺陷
处理指导原则。每一部分都罗列了船舶安全检查中常见的典型
缺陷,并规定了首选和备选缺陷处理代码,指导船舶安全检查员
正确、合理处理所发现的缺陷。《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
则》也可以作为航运公司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避免船舶在各类船
舶安全检查中被滞留的指导书。
    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一直得到交通部海事局的大力支持和
指导,也得到了兄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和在沪的相关
航运公司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向付出
辛勤劳动的编写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相信,《船舶安全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必将对海事系
统规范和公正执法,推进海事事业和航运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局长
陈爱平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暨
港口国监督检查缺陷处理指导原则
    一、总则
    为了指导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在对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
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时,能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
有关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运用良好的“专业判断”,对检查出的船
舶缺陷采取较为一致的处理意见,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的延误
和滞留,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或投诉,提升港口国监督和对国际航
行船舶检查的质量,体现公正和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二、制定本原则的依据
  1.经IMO A.882(21)决议修改的A.787(19)决议《港口国
监督程序》附录——关于滞留船舶的指南。
    2.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三、一般原则
    1.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给予行动代号时,对于我国国
际航行船舶和外国籍船舶,检查员应根据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
约和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被检查船舶是
否构成船舶低于标准,所存在的缺陷是否会危及船舶、环境和人
命的安全。
    2.各安全检查员应根据发现的缺陷情况,结合本原则的附

 表,采取首选行动代号;只有在缺陷不严重或本港纠正确实存在
困难或无法采用首选行动代号时,采用备选行动代码。
    3.由于船舶存在的缺陷种类繁多,不可能将所有的缺陷罗列
出,本原则仅示范性地列出较常见的需要纠正的缺陷。安全检查
员在检查实践中如发现的缺陷不在附表罗列的缺陷中,可以参照
同类型的代码和相关公约的具体要求,对该缺陷性质和严重程度
进行评估。经评估,该缺陷确实属于禁止离港项目,安全检查员
应按照禁止离港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该缺陷属于一般缺陷,安全
检查员应该参照同类型缺陷给予行动代号。
  四、禁止离港原则
  1.决定被检查船的缺陷是否严重至需要禁止离港,安全检查
员应当慎重地根据缺陷的性质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如果在检查
过程中发现的缺陷不在本原则附表中,应进一步评估船舶和(或)
船员,在未来的整个航行中是否能够:
    (1)安全航行;
    (2)安全装卸、运输货物及监视货物的情况;
    (3)安全地进行机器操作;
    (4)维持正常的推进和操舵;
    (5)必要时能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有效的灭火;
    (6)必要时能迅速安全弃船和有效地救助;
    (7)防止环境污染;
    (8)保持足够的稳性;
    (9)保持足够的完整水密;
    (10)遇险时进行必要的通信;和
    (11)在船上提供安全及健康的条件。
    如果对上述项目地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应考虑所发现
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禁止离港。某些不太严重的缺陷组合起
 来也可能构成对船舶的禁止离港。
  2.如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损伤,虽然其
后果足以达到被禁止离港的条件,但船方能够证明已经向检查港
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并正在采取令检查港海事管理
机构满意的适当的纠正措施(开航前纠正),则不应被禁止离港。
  3.对船舶实施禁止离港或解除禁止离港,应当严格遵守相应
的船舶禁止/解除离港程序的规定。
  五、缺陷处理代码和说明
  处理代码    说明
  10    缺陷已纠正
  15    下一港纠正
  16    14天内纠正
  17    开航前纠正
  18    3个月内纠正(ISM)
  26    通知保安主管机关
  27    船舶因保安原因被驱逐出港
  30    禁止离港
  99    其他(用文字说明)
  六、缺陷处理代码适用的原则
  1.代码06——船籍港纠正
  该代码系缺陷代码,适用于船舶需回船籍港才能纠正的缺
陷,通常指涉及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如证书签发错误等,需用证
书原件才能到船籍港海事机关办理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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