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邮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

- ISBN:9787300091105
- 装帧:一般胶版纸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03
- 页数:295
- 出版时间:2008-05-01
- 条形码:9787300091105 ; 978-7-300-09110-5
本书特色
本套教材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囊括了国
际贸易的基本内容,突出国际化和实务性,适
应全球经济新环境,重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
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套教材的主编皆为国际贸易教学与研究
一线的学术带头人,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深厚
的研究积淀,在本领域享有很高的声望。
本套教材不仅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国际贸易
及相关专业教学的教材,同时也可以作为业内
人士培训阅读的专业书籍。
内容简介
中国加入WTO已经多年,不但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额也日渐增加。与此同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很多种,诸如协商、调解、诉讼等,而仲裁以其灵活性、便捷性等特点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较普遍的方式。《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首先介绍了国际贸易和仲裁的相关基础,然后分别介绍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与仲裁、国际直接投资争议与仲裁、国际技术贸易纠纷与仲裁、国际支付与仲裁、国际海事争议与仲裁等相关知识。《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既有理论知识介绍,也有实践性的案例评析。它既可以作为大中专院校的教材,也可以作为外贸、仲裁等行业从业人员的参考资料。
目录
节选
nbsp; 序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尽快培养出我国国际贸易的专业化、国际
化人才,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
本着加强国际贸易学科建设、努力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贸易人才的理念,由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牵头,中国人民大学等校鼎力合作,联合攻关,编写了这套力
图适应新时期教学需要的国际贸易教材。
纵观本套教材,其特点主要有三:
**,内容前瞻新颖。本套教材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沿,借鉴了国际领
先水平的贸易工作经验,具有新结构、新内容、新观点、新方法,紧跟时代发展
的步伐。
第二,知识丰富实用。本套教材对国际贸易工作从理论到操作的方方面面作
了介绍,它以实务为中心,将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贯穿于每一个案例中,使学生
明确在工作中应做什么,怎样才能做好,怎样才能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架构系统全面。该系列是由每本教材组成的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动
态系统,囊括了国际贸易的全部内容。
总之,我们在教材的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等方面做了集思广益的工作,
真诚地期待广大师生和其他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节选内容>=前 言
王晓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公
司法、证券法、商事仲裁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主讲民法、商法总论、商事仲
裁、国际商法等课程。曾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民商法系
主任。
从1995年起至今,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和证券专业
仲裁员,审理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和国内商事仲裁案件百余件。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由于各方参与者的交易地位和交易目的不同,因此争议
在所难免。在国际贸易的发展历史中,仲裁始终与国际贸易争议相伴而生,相随
而长。在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方式中,仲裁因其快捷高效的特点一直是非常流行
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种类中,国际贸易案件始终占有较大的
比例。
本书的特点是对国际贸易中几个主要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直接投
资、国际支付等)的基本运行模式和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梳理和介
绍,同时着重分析了相关国际贸易领域中争议的特点及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反
映。本书在论述相关基本知识时,适当选用了案例加以辅助分析。这些特点有助
于读者在了解国际贸易基本常识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
方法。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经济管理类、法学类学生的教材用书或辅导用书,也
可供从事外贸工作的专业人士进行学习和参考。
本书由王晓川教授任主编。王晓川教授确定了本书的书名和整体框架思路,
设计了本书的具体篇章要目,并对初稿进行了修改。本书编写的具体分工是:王
晓川(**章)、雍杰栋(第二章)、石伟(第三章)、彭君(第四章)、黄丽芬
(第五章)、杨锋(第六章)、霍丽娜(第七章)。刘棉、杨志和于海荣参与了本书
的校稿工作。
本书的出版发行得益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深表谢
意!
由于本书作者水平有限,敬请读者对书中不妥甚至谬误之处提出宝贵意见。
王晓川
国际直接投资争议及仲裁
学习目标
●了解并掌握国际直接投资的定义与范围
●了解并掌握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体系
●了解并掌握仲裁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重要作用
**节国际直接投资概述
国际直接投资的上位概念是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突破国境
的限制,到他国投入一定的生产要素,以求得高于在国内进行投资所获经济效益
的一类投资。国际投资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在外国以一定的形式创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共同经
营企业,投资者对所投入的生产资料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直接的控制权。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大多是通过股票、债券等形式进行投资,其所享有
的控制权是间接的。
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有三种形式:①绿地投资,即在国外创办新企业。②收购
东道国已经存在的企业。③通过控股的方式,即购买外国企业的股票并达到可以
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数量。
国际直接投资都是与当地企业建立控制关系,因此往往要受东道国关于企业
的相关法律的控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吸引外商资本、繁荣本国经济有着重要
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我国外商投资概况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
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9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近7 000亿美
元。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直接就业人员超过2 700万人,约占全国城镇劳动就业人
口的10%。2006年,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继续保持平稳发展。据统计,1—12月
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1 485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此外,
在过去二十年中,我国一直是发展中国家中吸引外资*多的国家。2006年,我
国利用外资占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总额的19%。
实践证明,吸收外资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弥补了我国国
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国内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产业结构调
整和升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的人才,增加了税收,加速了对外
贸易发展,扩充了我国的外汇储备,提高了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对于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商独资企业,它们分别简称为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我国吸收外
国直接投资的法律经过一定时期的完善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体系,主要包括:
1979年7月8日公布并于1990年4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二》(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和1983年9月20日颁布并于2001年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1988年4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1995年9
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6年4月12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1990年12月12日颁布的《外资企
业法实施细则》。
另外,还有大量相关的配套法律和部门规定、规章以及中国政府签订的关于
国际直接投资的条约等。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依照《合营企业法》及《实
施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它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
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企业。经中国
政府批准并经注册登记的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
律的管辖与保护。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特点,就是它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equity joint
venture)。根据国际惯例,所有合营企业大体上可以划分成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和
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两大类。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3款:“合营各方按注
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由此可见,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合营各方是按照各自的交纳出资并计算出其在整个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再按
此股权比例来分摊企业的收益和风险、盈利和亏损。股权式的合营企业通常是一
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合营企业法》第4条第1款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
就是说,合营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所承担的责任
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的。合营各方的财产与合营企业的财产相互独立,合营
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营企业的债务由其自己独立承担。只有当
合营各方出现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自我交易等利
用公司有限责任危害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时,法院才有可能绕开合营企
业追究合营各方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营企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中
外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不得自由转让,其转让需受严格的限制。但是,随着我国经
济的发展,出现了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合营企业。
作者简介
王晓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党支部书记。主要从事公司法、证券法、商事仲裁等领域的研究工作,主讲民法、商法总论、商事仲裁、国际商法等课程。曾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民商法系主任。 从1991年起至今,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和证券专业仲裁员,审理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案件和国內商事仲裁案件百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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