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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SBN:9787503686016
  • 装帧:暂无
  • 册数:暂无
  • 重量:暂无
  • 开本:16开
  • 页数:503
  • 出版时间:2008-07-01
  • 条形码:9787503686016 ; 978-7-5036-8601-6

内容简介

本书凝聚作者多年研究心得,极具理论前瞻性。在书中,作者既保证了劳动法基本原理的完整性,又注重对某些问题作有一定深度的探讨性论述,书中初版某些有适度超前性的观点,被后来的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立法实践所验证和吸收。作者以劳动法立法简史、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基准、劳动保障以及法律救济等知识板块来搭建劳动法的内容架构,娓娓道来,独具匠心。本次修订,既吸收了近年来劳动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又反映了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和劳动法制建设的新动态。

目录

第二版前言
第三版前言
立法简史篇
 **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劳动法的产生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发展
 第二章 中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第三节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劳工立法
 第三章 国际劳工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国际劳工组织
  第二节 国际劳工立法
  第三节 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
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 劳动法概述
  **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劳动法的地位和基本特征
  第三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
  第五节 劳动法的作用
 第五章 劳动法律关系
  **节 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
  第三节 劳动服务法律关系
 第六章 劳动法主体
  **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者及其团体
  第三节 用人单位及其团体
  第四节 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服务主体
劳动关系协调篇
 第七章 劳动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八章 集体合同
  **节 概述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管理
 第九章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制定和效力
  第三节 劳动组织规则
  第四节 劳动纪律制定和实施规则
 第十章 职工民主管理
  **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平等协商制度
  第四节 企业机构内职工代表制度
  第五节 职工民主管理的利益机制
劳动基准篇
 第十一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节 概述
  第二节 *高工时标准和工时形式
  第三节 休假
  第四节 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二章 工资
  **节 概述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第三节 工资保障
  第四节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
 第十三章 劳动保护
  **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第四节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保障篇
 第十四章 劳动就业
  **节 概述
  第二节 实现就业的方式
  第三节 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四节 劳动就业服务
  第五节 特殊就业保障
 第十五章 职业培训
  **节 概述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
  **节 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要素
  第三节 养老保险
  第四节 失业保险
  第五节 工伤保险
  第六节 医疗保险
  第七节 生育和死亡保险
  第八节 农民工社会保险
 第十七章 职工福利
  **节 概述
  第二节 职工福利机构和基金
  第三节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第四节 职工集体福利
法律救济篇
 第十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第三节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第四节 劳动争议仲裁
  第五节 劳动诉讼
  第六节 举证责任
  第七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十九章 劳动监督
  **节 概述
  第二节 劳动监察
  第三节 工会劳动监督
 第二十章 法律责任
  **节 概述
  第二节 用人单位法律责任
  第三节 劳动者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劳动法主体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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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

立法简史篇
  **章 外国劳动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节 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产生于法律发展史的一定时期。资本主义劳动法的产生,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工人运动的兴起密切相关;社会主义劳动法的产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同步。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作为一个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独立法律部门,理所当然要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作为其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社会关系进行结合的条件下,才会产生。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同属于一个主体,该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无须也不会出现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才会有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氏族所有制,氏族成员既是劳动力所有者又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奴隶社会中,不仅生产资料为奴隶主所有,而且寓于奴隶身体的劳动力也归奴隶主所有,因为奴隶不是人而仅是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中,农奴与封建主有人身依附关系,在封建庄园为封建主劳动,被使用的劳动力归封建主所有;至于小农劳动,则是小农以自己的劳动力运用自己的少量生产资料所进行的。当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奴隶、农权之外的少量自由人以自己的劳动力为他人劳动,但这种现象在社会中所占份量甚微。所以,在原始社会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大量产生劳动关系。
  ……

作者简介

王全兴,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56年8月生,湖北人。1989年8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湖北省经济法学会理事、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社会保障法理论与实务。出著了《劳动法》、《职工参与制度探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著作、教材,发表《政府采购行为研究》、《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等学术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获省部级奖。多次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2000年5月在上海参加中国社会保障法比较研讨会,2000年6月在北京参加“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研究”论证会。获“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目前正主持“中欧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与教学项目”的合作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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